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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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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不敢苟同,

          此事法律疑点很多,真要搁着你头上,嫖娼结束后,非说你强奸,说也受不了

        • 家园 无语了,真有逻辑。

          抓进去就算有罪了?

          有逻辑的人不会轻易不看证据就说李有罪,也不会随便推断杨有问题。

          你倒俩嘴唇一磕,随便就帮别人定性了。

          再看下面的宝推,难道不需要看证据,不需要思考,直接就立场大势决定舆论么?

        • 家园 从最新披露的录像来看,仙人跳的可能性较高

          按披露的录像看,没有看见强迫,有看见杨女士的引诱动作。

          杨女士是成年人,面对几个未成年人,做出了挑逗的动作,就整件事来看,可以算案件其中一个重要起因。

          当然后来杨女士说被强奸了,这个我们姑且相信,但是,挑逗在先,强奸在后,又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看上去,杨女士怎么都不能算是无辜。

          假如事实大致是:杨女士挑逗在先,可后来又不想和几个毛头小子发生关系,几个小子一着急,就轮奸了杨女士。那法律应该如何判?请懂法律的给分析分析。不过从常识上想,杨女士是成年人,据说也常出入酒吧,她应该明白她自己动作的含义,那她这么做的动机何在呢?从最无辜的角度想,她是和他们那些小孩子逗着玩,但我觉得这种可能的概率很低;在酒吧,一个青年女子摸一个年轻男子的敏感位置,对方将其看作开玩笑的几率很低,最可能的联想只能是性暗示。所以,我认为,从常理的角度,杨女士应该知道自己在挑逗那几个愣小子,而且正常情况下,她应该是有意在挑逗那几个傻小子。假如这个推测为真,那么,她为什么要去挑逗这几个傻小子?如果不是无意识的做出这种动作,那她的目的何在?

          所以,因为杨女士是成年人,而她又似乎有意无意地挑逗了几个傻小子,正常情况下,她如果纯粹是和他们逗着玩,她就不应该和他们一起去,她常在酒吧出入,自然会懂一些自保的办法,量那几个傻小子也拿她没招。可是她居然就若无其事地和他们一起去了,完全和常理不符,故此,整件事是仙人跳的可能性颇高。而如果是仙人跳的话,杨女士的全部行为就非常合乎逻辑和常识了。

          案子另一个奇怪的地方是事发后的勒索,如果杨女士无辜,那她在事发后立即报案是比较正常的;当然不报案,去找酒吧的介绍人商议也不能说不正常,但是他们商量出来直接去勒索李双江的办法就有些不正常。正常他们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先把当事人找出来说清楚,想私了也是和这几个傻小子谈价码。一下子就去找老李,并开出50万的价码,如果不是早就想好了,这个步骤就显得太快了。本来应该先找那几个傻小子,谈赔偿,然后傻小子们各自回家找爹妈要钱,不行,最后才升级到直接找他们的爹妈,而且,不应该只找老李一个人要钱。

          可结果杨女士和酒吧的张经理就直接一步到位找老李要钱,把正常的步骤都省了,这个表现不合常理,不像是没有预谋,所以,我倾向认为这是一个仙人跳,是设计好来坑有头无脑的傻小子小李的。

          只是,这是一个很早就审计好的仙人跳,还是一个临时起意的仙人跳,还不好说。

          • 家园 我很想听听你现在的看法

            在法院公布的事实的基础上的看法

            还有就是根本不相信法院

            • 家园 21世纪经济报道关于本案的报道

              我从新浪截来一段关于轮奸案的报道,根据这个报道所显示的情况,我仍然相信这是一个初期受害人主动引诱或挑逗,后来发展成轮奸,再后来发展成敲诈的案子。但我看过下面截取的报道后,也稍稍改变了一点看法,我原本倾向相信这是一个嫖资没谈妥而引发的轮奸案,现在我觉得另一种可能性更大:即受害人很可能原本只想和其中一人发生性关系,没有料到他们会是5人一起来,因而不愿意,最后演变成轮奸。

              [URL=]今年2月16日,李某某在三亚陪父母过春节。在案发后梦鸽[微博]回忆,儿子李某某那天接到大魏电话,因大魏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北京,想找几个小伙伴聚会,李某某应允,并即刻订了机票独自回京。

                当天聚会地点订在海淀区五道口附近的Global夜半酒吧。此前李某某就曾来过该酒吧,并与酒吧领班张伟(化名)互留手机号码并有短信互动。梦鸽在案发后对张伟的一份控告函中提及,2012年年底开始,张伟“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

                2月17日案发当日凌晨零点半,李某某驾一辆奔驰、大魏驾一辆奥迪Q7先后抵达Global夜半酒吧。至此,当晚来酒吧的有4个未成年人:李某某,大魏,大魏的表弟小魏,大魏的高中同学张某某;以及两位成年人:24岁的王某,来自河北的李某。

                酒吧音乐劲爆,“天蝎座”包间指示灯蓝光幽幽。6个年轻人齐聚这个足以容纳20人、最低消费为2000元的包间内,喝酒、唱歌、玩游戏。

                随后有两个女孩进入“天蝎座”包间,一是酒吧驻场兼职徐某某;另一位是受害人杨某某。

                对徐、杨二位是被李某某等人邀请进包间的还是被酒吧工作人员主动带入的,双方对警方的供述不一。控辩双方一致的说法为,杨某某此前就与张伟相识,当晚杨某某系随同张伟进入包间;在包间内,5名被告在询问有关杨某某的事宜时,系通过张伟传话。而在徐某某当晚被赶出包间时,李某某通过中间人张伟支付了她300元小费,徐在面对警方询问时也承认这一点。

                这场深夜聚会持续约3小时。本报记者查看的酒吧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凌晨3时36分,杨某某出现在视频中,她右边搂着身着黑衣的酒吧领班张伟,左侧被李某某扶住,其后张某某与王某跟随,4人一起从位于地下一层的夜半酒吧往出口走。杨某某彼时步态不稳,似酒醉,靠近她的李某某在镜头中有一个明显的甩手动作。

                离开酒吧后,张伟和杨某某上了大魏的Q7。白色奔驰与Q7载着这群未尽兴的年轻人赶往下一个夜宵地点金鼎轩。在张伟发表的自述中,在去金鼎轩的路上杨某某因醉酒,还曾在四环桥上停车下来吐了一次。

                杨某某为何要在身体已明显不适的情形下在深夜跟随李某某一行去吃夜宵?李某某在被警方第一次讯问时回答,“张伟要和我们一起去(吃饭),女的说张伟去哪她就去哪,她也和我们一起走了。”其余4名被告的供述与李某某相符。

                而杨某某在报案时对警方的供述中称,她当时觉得自己喝多了想离开,“这时他们中的一个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运动裤的人(即李某某)就说要我和他们一起先去吃饭,我说不去,后来,张伟说要陪我去,然后我就被那几个人拉着上车走了。”

                但是张伟对警方的陈述则与杨某某有明显矛盾,他在一次对警方的笔录中称,“我不知道杨某某为什么要跟着去,是谁叫她一起去吃饭的我不知道。”

                在离开酒吧前,有几位被告称已与张伟谈妥后续事宜。李某某、王某、大魏等都对警方供述,在酒吧就已与张伟谈好了杨某某的“出台”,出台费为1000元。大魏在2月21日首次对警方的供述中称,在酒吧包间内,“张伟直接说1000元人民币就可以‘出台’。”

                此案中的关键证人、河北的李某也对警方提及张伟的微妙地位,“在(酒吧包间中)刚开始喝酒的时候,李某某就问张伟他介绍来的陪酒女是否能够带走,就是指带走发生性关系,张伟就说那要看你们自己的本事,能说好就行。”

                而身为证人的张伟则向警方称,他在事发当晚明确答复李某某的是杨某某不出台,“我说出台不可以,除非她自己同意,吃饭倒是可以”。张伟也对警方供述,他跟杨某某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又称“那1000元钱完全就是杨某某陪他们喝酒做游戏的小费”,并非出台费。

                “我走的时候没有和杨某某说”

                凌晨4时21分左右,杨某某出现在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大厅的监控视频里。跟她一起步入大厅,在一个拥有环形座椅的桌边坐下的是5名被告人以及张伟、李某某的朋友李某。杨某某坐定后随即趴在桌上。9分钟后,她起身离开,走出金鼎轩。据其对警方称是去旁边的肯德基上厕所。

                4点46分,在与邻座客人发生一场持续3分钟的口角与肢体冲突后,李某某率先离开金鼎轩,其他4名被告与酒吧经理张伟跟在其后离去,杨某某亦起身背起小包、在这行人中最后一个离开金鼎轩。她脚上约十厘米高的高跟鞋在视频中格外醒目。

                在9月7日李家律师在北京召开的该案专家论证会上,一位专家对于杨某某彼时的步态提出质疑,“穿这么高的高跟鞋,但杨某某的所有步态,都是非常稳定,这只能说她只是醉到可能有点不舒服,但是肯定到不了不能辨认这个程度”,“在夜宵饭馆等待进餐时,杨的醉酒状态就不翼而飞了。”

                这群在金鼎轩未能吃上夜宵的年轻人分别驾驶三辆车回到李某某所居住的人济山庄的地下车库。张伟也在此地乘坐李某的黑色皇冠离去。

                因无视频资料为证,地下车库所发生的情节,成为后来原被告方争论的焦点。5名被告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在此处矛盾重重。

                2月19日晚张伟在报警时以证人身份向警方称,在地下车库,“下车后我看到杨某某蹲在地上抱着头,我感觉她像是酒劲上来了,这时候李某过来跟我说他要回家了,问我跟不跟他一起走,我就说要送杨某某回家,李某某就过来说待会他会负责把杨某某送回去,我当时也很困就没多想,跟着李某的车就走了”。

                张伟还对警方称,“李某某跟我说由他送杨某某回去的时候,杨某某离我们有八九米,应该是听不见我们说话,我走的时候也没有和杨某某说。”

                但张伟在后来公开发布的自述中却说,杨某某对他的离去是知情的,“我给杨女士打了招呼说我要走了,并且我给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让他送杨女士回去,李某某也答应我说会送杨女士回去。”

                据李某某的律师陈枢对本报记者称,人济山庄地下车库的保安证实,张伟在离开车库前,曾与杨某某站着谈话,“可以看出,杨某某并非对酒吧领班张伟的离去不知情。”

                那个晚上的聚会并未戛然而止,李某某将他的奔驰停在了车库,与王某、张某某以及受害人杨某某坐上了大魏驾驶的Q7的后座,小魏也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Q7在夜色中离开车库。

                从“没有打她”到“抽了她好几个嘴巴”

                李某某被控在从地下车库出发辗转到湖北大厦的车上殴打了杨某某。杨某某在对警方报案时供述,她在发现酒吧领班张伟离开后,“就不停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踢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用拳头打我。”

                李某某在对警方的首次讯问中则说,“那名女子(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而在2月22日凌晨2点半至5点40分左右的一份警方讯问笔录中,李某某改口称,“我和张某某、王某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是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不让她喊,后来她就不太喊了。”

                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

                5时58分,视频显示,张某某与大魏一前一后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的大堂中。5时59分,李某某、王某与杨某某一起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大堂视频中。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

                关于电梯里的情节,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显得更为混乱。

                杨某某对警方的陈述为:“(到了湖北大厦)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下车了,我本来想在酒店大厅呼救,但是大厅里没有人,这样我就被他们拉到酒店的电梯附近了,我当时感觉有人拉我头发了,但我不确定是谁。到电梯里之后我就又没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带进一个房间,具体怎么进的房间我也记不清了。”杨某某在对警方的另一次询问中也称,对于在电梯里有没有被人打,“我记不清了。”

                而李某某在2月22日凌晨回答警方的讯问时称,“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在3月7日对警方的供述中,李某某描述称,“到了电梯上她莫名其妙地骂我,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抽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

                但是,在本报记者事后观看的电梯监控视频中,并未看到李某某所描述的这些情景。视频显示的是,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

                李某某这个动作是否应该认定为打人,迄今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间也有分歧。

                从“没有强迫她”到“让她别装清纯”

                监控视频没有记录到这群年轻人进入位于湖北大厦9楼8915房间后的情况。此后发生的情节依靠双方的口供。

                杨某某在2月19日晚向警方报案时称,李某某等5名被告“都射精了,他们5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但在2月26日,杨某某又对警方称,能确定李某某和一位高、瘦男子是在她体内射精的,“之后的三个人具体是否在我体内射精我就没感觉了,因为当时我感觉不是很明显了。”

                此外其对于关键细节的反复还有,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反抗了,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对警方同样的询问时,杨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杨某某对警方陈述的发生性关系的顺序,依次为李某某、王某、大魏、张某某与小魏,而5位被告在分别单独接受讯问时,都承认自己与杨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他们描述的先后顺序与杨某某对警方提及的顺序能相互印证。

                但对于在湖北大厦房间内发生的殴打情节,5名被告的供述中显得矛盾和混乱。

                对是否殴打受害人杨某某,即便在李某某的几次供述中,也是互相矛盾。在2月21日凌晨4点半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李某某称,在事发房间内,“是她(杨某某)自己脱的衣服,我们没有强迫她”,没有人打过或威胁过她,“是自愿的,她没有反抗”。

                而在2月22日凌晨两点半,李某某对警方所做的第二次供述中又否定了自己在首次供述中的说法,“我们说让她别装清纯,我们让她脱衣服,她躲到了床和墙的夹缝当中,后我们几个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都开始抽她嘴巴,同时王某还踹了那个女的头几次,后那个女的就说别打了我听你们的,后她就坐在了床上,我们几个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脱光了”。

                在2月25日的讯问中,李某某重申了3天前的“我们几个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部又开始抽她嘴巴”的表述。而在3月7日晚9点至3月8日凌晨2点左右的警方讯问中,李某某又改称,“我没有打,其他人也没有打”,警方当场反问他为会这次说法与以前不同时,李某某答复,“我困了,当时预审说什么我就认可了。”

                其余几名被告的供述也不尽相同。大魏在2月21日接受警方首次讯问时称,“王某用脚踹了那个女孩两脚,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张某某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称,“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还骂她”,在他们与她先后发生关系后,“李某某说让那女子穿上衣服和我们一起走,女子不同意,李某某就用手抽了她几个大嘴巴子,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某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而警方在首次讯问王某时,问及他和杨某某发生关系时对杨有没有打骂行为时,王某则称,“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

                对杨某某最有利的一个证据是由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2月20日送检的一份《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其上显示,杨某某系轻微伤,“被他人致伤”。出具这份意见书的法医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他见过杨某某本人,根据杨的面部伤情状态及东升派出所交由其部门的病历(即北大三医院2月18日诊断证明书等就医记载)做出该鉴定。这位法医指出,他看到杨时的面部伤情特征“符合2013年2月17日至2月20日这三天的伤情变化”,他认为损伤原因是“倾向于打击形成”,“诈伤一般不会往眼睛这种敏感部位打”。

                一些费解之处还包括,精斑的来源及其被检测出来位置。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陈枢提及,此案有关精斑DNA检测达29样之多,但是只发现有小魏的精斑DNA及小魏与王某的DNA混合体,而且是在杨某某的内裤裆部外层检测到的,而被告的供述提及杨某某在案发时是脱了衣服的。陈枢质疑,“这些精斑是怎么在内裤外侧的?被告人跟受害人也都没有说清楚。”

                小魏的辩护律师胡娟则解释说,精斑并非是本案中认定强奸罪的唯一证据,也不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她强调,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一人既遂,全体即遂。”

                谁说了谎?

                2月19日晚上9点左右,在张伟陪同下,杨某某在海淀区东升派出所报了案。杨某某在报案时警方做的笔录中称,“李双江[微博]的儿子李某某和他的四个朋友轮奸了我。”

                而在2月21日凌晨4时30分至7时29分警方对李某某的第一次讯问中,李某某的供述显示,他自称被传唤是“因为我和朋友一起嫖娼了”。5名被告人的供述均称,在与杨某某发生关系后,杨就在酒店房间内拿到了大魏给的1500、李某某给的500元,共计2000元的“嫖资”。

                但杨某某在2月19日晚间报案时并未对警方提及收钱的情节,2月26日她接受警方询问时称,“我自己打车回家下车给钱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包里多了几百元钱,不是三百元就是四百元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这些钱可能是不知什么时候他们放进我包里的”,但她同时否认这个钱是在房间里给的,“我在房间里的时候没有人给我钱”。

                2月19日晚杨某某对警方报案时称,事发时她的“处女膜也撕裂了,还流了血”,并称她是处女,之前没有发生过性行为。在2月26日对警方的陈述中,她依然坚持被强奸前自己是处女,“我确定我之前从来没有发生过性关系”;面对警方问其被强奸后是否流血时,她称,“我流血了,应该是留在床单上了。”

                但在3月9日警方的一次询问笔录中,杨某某否认了她是处女的说法,并承认她“隐瞒了一些事实”,她解释,之前这么说是“因为家里比较保守,我不想让家里知道我的事情,还有就是因为这件事情受到的伤害太大了,我怕李某某家里的势力给他减刑,我想通过说自己是处女,让公安、法院重视,给予李某某等人严惩。”[/URL]

              • 家园 好吧,我再问您几个问题。

                1、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这话虽然绝对了点,但是引发一个问题,那就是您一直强调的事实基础。我敢保证,你没有调查过,我也没有调查过。

                那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所基于的事实从何而来?

                只能是基于我们从法院公开的事实以及媒体发布的消息。

                这就简单了,所谓的事实基础就完全演变成了相信谁。

                你相信媒体,OK,你认为媒体发布的信息就是事实……

                你相信法院,法院公布的就是事实。

                如果在这一点上不一致,再怎么讨论都是白瞎。

                所以,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2、关于你所引用的报道

                我也看过类似了,凤凰的吧,一模一样,在我看来,通篇报道就像是李某某的辩论词,通篇在拿着放大镜找原告一方的漏洞,对李某一方避而不谈。最可笑的是,大量引述李某家请的专家组的意见,朋友,看清楚了,是李家请的专家组,屁股在哪显而易见,你选择相信他们,随您的便。但是别指望说服我。还是那句话,这件事儿上,你和那几位自称的左派屁股太歪了,特权思想太严重了,这哪是左派啊。太让人失望了。

                3、你前面好像说事实、逻辑、常识及结论

                OK,就在选择相信的这篇报道的事实基础上(申明一下,我相信法院,这篇报道在我这里就是狗屎,但是照顾您情绪),说说事实和逻辑:

                a、出台这个事儿

                张伟的证言:,“我说出台不可以,除非她自己同意,吃饭倒是可以”。张伟也对警方供述,他跟杨某某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又称“那1000元钱完全就是杨某某陪他们喝酒做游戏的小费”,并非出台费。

                大魏在2月21日首次对警方的供述中称,在酒吧包间内,“张伟直接说1000元人民币就可以‘出台’。”

                此案中的关键证人、河北的李某也对警方提及张伟的微妙地位,“在(酒吧包间中)刚开始喝酒的时候,李某某就问张伟他介绍来的陪酒女是否能够带走,就是指带走发生性关系,张伟就说那要看你们自己的本事,能说好就行。”

                -------------------这是关于出台双方的证言。

                您选择相信谁?

                看另一名被告河北李某的说法:张伟说看你们本事,能说好就行。说好了吗?说好了还打?这个逻辑您能给解释一下么。

                b、打人这个事儿

                先引用(截取)一段你选择相信的报道是怎么说的:

                从“没有打她”到“抽了她好几个嘴巴”

                  李某某被控在从地下车库出发辗转到湖北大厦的车上殴打了杨某某。杨某某在对警方报案时供述,她在发现酒吧领班张伟离开后,“就不停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踢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用拳头打我。”

                  李某某在对警方的首次讯问中则说,“那名女子(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而在2月22日凌晨2点半至5点40分左右的一份警方讯问笔录中,李某某改口称,“我和张某某、王某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是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不让她喊,后来她就不太喊了。”5时58分,视频显示,张某某与大魏一前一后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的大堂中。5时59分,李某某、王某与杨某某一起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大堂视频中。而李某某在2月22日凌晨回答警方的讯问时称,“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在3月7日对警方的供述中,李某某描述称,“到了电梯上她莫名其妙地骂我,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抽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

                但对于在湖北大厦房间内发生的殴打情节,5名被告的供述中显得矛盾和混乱。

                  对是否殴打受害人杨某某,即便在李某某的几次供述中,也是互相矛盾。而在2月22日凌晨两点半,李某某对警方所做的第二次供述中又否定了自己在首次供述中的说法,“我们说让她别装清纯,我们让她脱衣服,她躲到了床和墙的夹缝当中,后我们几个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都开始抽她嘴巴,同时王某还踹了那个女的头几次,后那个女的就说别打了我听你们的,后她就坐在了床上,我们几个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脱光了”。

                  在2月25日的讯问中,李某某重申了3天前的“我们几个人除了魏某某(即小魏)全部又开始抽她嘴巴”的表述。而在3月7日晚9点至3月8日凌晨2点左右的警方讯问中,李某某又改称,“我没有打,其他人也没有打”,警方当场反问他为会这次说法与以前不同时,李某某答复,“我困了,当时预审说什么我就认可了。”

                其余几名被告的供述也不尽相同。大魏在2月21日接受警方首次讯问时称,“王某用脚踹了那个女孩两脚,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张某某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称,“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还骂她”,在他们与她先后发生关系后,“李某某说让那女子穿上衣服和我们一起走,女子不同意,李某某就用手抽了她几个大嘴巴子,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某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而警方在首次讯问王某时,问及他和杨某某发生关系时对杨有没有打骂行为时,王某则称,“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

                ----------------------

                您能告诉我这么多的被告人自述的殴打,从车上打、电梯打、房间打,基于这个事实(这还是被告人单方面描述的事实),您的结论“我原本倾向相信这是一个嫖资没谈妥而引发的轮奸案,现在我觉得另一种可能性更大:即受害人很可能原本只想和其中一人发生性关系,没有料到他们会是5人一起来,因而不愿意,最后演变成轮奸。”您的逻辑和常识是什么?

                4、关于您之前口口声声“疑似挑逗”的事儿

                但是张伟对警方的陈述则与杨某某有明显矛盾,他在一次对警方的笔录中称,“我不知道杨某某为什么要跟着去,是谁叫她一起去吃饭的我不知道。”---跟着去代表什么?法律上什么也代表不了。蹭饭行不行?

                张伟“我给杨女士打了招呼说我要走了,并且我给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让他送杨女士回去,李某某也答应我说会送杨女士回去。”

                ---就算杨女士知道张伟走了,张伟说的也是让李某某送杨女士回家,并不是出台。这个不需要多复杂的常识和逻辑吧。

                李某某在对警方的首次讯问中则说,“那名女子(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后来李某某的证言“抽了她好几个嘴巴”,用您的逻辑和常识解释一下这个事实。

                好了回到正题,电梯里又打,李某“到了电梯上她莫名其妙地骂我,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抽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

                这时候出现的“视频显示的是,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

                结合这么多次殴打(李某某自述),以及刚刚在电梯的殴打(李某自述),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缓慢搁在李某莫的腹部处,以及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的扬起,再缓慢的落在杨某某身上。用您的常识和逻辑解释一下,这是在干什么?是在挑逗?我看更像是杨某某出于前面连续的殴打之后的一种恐惧,害怕再被殴打,是一种央求,别打了。您见过一个女人,即使再下贱,被打了多次之后,刚被打之后还做出挑逗的动作,大佬,用您超出常人的特权思想的常识和逻辑解释一下呗。

                出台?说好了么?是和张伟说好了?还是和杨某某说好了?

                都没有吧,反而是从车上就开始殴打

                您的常识和逻辑都去哪了?莫非您的常识和逻辑都只在面对将军的时候才具备?

                对被害人种种的被殴打视而不见,您的常识和逻辑都去哪儿了?也许面对普通人您根本就没有常识,或者他们根本就不配您的常识和逻辑。

                仅仅一个“疑似挑逗”就触发了您的逻辑和常识,毛主席他老人家是这么教导您的?

                这么多次的殴打您视而不见,却一直抓住“疑似挑逗”这个事儿,我除了说您屁股外之外没啥可说了。

                • 家园 法院和媒体都可能发布误导或片面信息

                  所以我们需要常识和逻辑去发掘真相。

                  有经验的陪酒女,大半夜愿意和男人出去,用常识判断比看口供得到的结论可靠。

                  李某某说打人了,录像没有,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 家园 法院公布的案情和网上记者披露的录像情况有部分有矛盾

              按记者披露的在湖北大厦的录像情况,受害人没有受胁迫的迹象,反而有受害人在电梯里摸李的腹部的明显带挑逗含义的情况。

              法院认定的殴打、强制受害人进房间的说法,除了口供,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有披露梦女士要求将录像作为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如果录像可以证明受害人被胁迫,为什么不可以公布呢?

              就以上的矛盾之处看,我选择相信记者披露的录像资料。因为从常识讲,如果受害人不愿意,她在酒店大堂喊一嗓子,估计这个强奸就搞不成了,除非她醉得糊里糊涂,啥也不明白。可如果她真醉得糊里糊涂的话,这除了和录像矛盾,她又怎么可能记得有人打她和胁迫她呢?

              所以,法院披露的所谓事实,解答不了我的疑问,也不符合常识和逻辑。

              我对事实的基本看法没有因这个判决出现不同,我仍然相信这是一个受害人有意挑逗、引诱在先,后来因为某种原因(我倾向相信是嫖资纠纷),而引致的轮奸案,在酒吧经理的参与下,又演变成了一个敲诈案。

              这里面最惨的是傻小子小李,他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试图将责任推给其他几人,而姓魏的那两兄弟,很明显是和检方或警方有了交易,出卖了小李,他们自己却因立功而被缓刑。

              从判决来看,按法律判我没意见,虽然那帮小子有点冤,但确实违背妇女意愿强奸了人家,那就老老实实接受惩罚。但我鄙视警方和检方的手法,没有物证,就靠不知怎么弄出来的人证。那几个获得轻判证人的证言,我对其可靠性存疑,原因就是他们作为同案犯,判罚轻得不正常。

              • 家园 您的看法

                我不介意

                我原本以为杨女士同意出去意味着同意出台,只不过后面发生殴打及轮奸

                现在从法院以及你所引用的报道来看,我原来的看法是错误的。

                这就是一起轮奸,而不是所谓的嫖资纠纷(我本想骂人,但是我不能)。

                杨女士,酒吧陪酒女,按您的说法,对酒吧环境熟悉。这种场合见识多了。可以这么说,这5个人要带杨女士的时候,杨女士就会猜到后面可能会发生什么,很可能是5个人要一起上。所以她一开始就不同意。他们和张伟说好了么?他们和杨女士说好了么?

                没有说好,哪来的嫖娼卖淫,哪来的嫖资纠纷?

                • 家园 那跟着出去,是啥意思呢?

                  如果是被强迫,为什么不跑或报警呢?

                  按录像情况,她是一个人上的厕所,可以一个人上厕所,不能跑或报警?常识上说不通嘛!

                  • 家园 在你的帖子后回复一下玉米菜

                    玉米菜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值得回答的

                    那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所基于的事实从何而来?

                    只能是基于我们从法院公开的事实以及媒体发布的消息。

                    这就简单了,所谓的事实基础就完全演变成了相信谁。

                    你相信媒体,OK,你认为媒体发布的信息就是事实……

                    你相信法院,法院公布的就是事实。

                    如果在这一点上不一致,再怎么讨论都是白瞎。

                    所以,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他问的问题,该相信法院还是该相信媒体,他至少漏了一方,那就是律师。

                    媒体我们可以选择不相信,但是律师,注意律师发布相关言论,要负更大的法律责任,而且律师和律师之间构成对手关系,如果他发布虚假信息,就会被对方抓住,而导致自己的委托人甚至自己陷入被动境地,甚至于被取消律师资格,坐牢。

                    因此我们可以参考的信息源,是负有更大的直接的法律责任的信息源

                    法院,公安,检察院,律师的各种说法,我们都可以参考,然后寻求他们之间的互相冲突的互相验证的地方。

                    法院就一定要相信?如果答案是正确的,那么大家还讨论这个案件好干什么呢?中国就没有冤假错案了吗?

                  • 家园 引用布达的帖子

                    五条好汉一直没有给受害人陪酒的消费,这中间就是有预谋的。至于所谓的出台费,五条好汉的口供没有一个提到和被害人谈过这事,只有大W的口供提到李某某和酒保张提到过能否出台。酒保张的说法是“看你们的本事”。那有不谈嫖资直接强上的。从五条好汉自己的证词来说,所谓的嫖娼完全是无稽之谈。更不说还有多次殴打的情节。

                  • 家园 您知道我为啥总是说您屁股歪么

                    您总是纠缠于受害人为啥不跑为啥不喊啊为啥不……

                    而从不说,施暴者为啥打人啊为啥轮奸啊

                    纠缠一点,以点代面,罔顾其他事实,还自以为事实真相常识

                    可笑

                    所以您的屁股太歪

                    特权思想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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