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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冷看梦鸽要求公审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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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看不出关系那是你的判断,而未必是没有关系。
                  • 家园 他们的唯一机会是和体制彻底撕破脸

                    让小李子把坑爹进行到底。

                    • 家园 撕破脸怎么会有机会呢?

                      那不是更好祭旗么

                      • 家园 倒不是学陈光标

                        但如今李家不论公众形象还是政治上都处于落水狗状态。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公众形象上做点改善,这里也只有亲情牌和意识形态牌可打,但这就不可避免要把体制放在潜在对立面上,断了他们家的既得利益。

                        你看李家抛出的小姐说跆拳道说,虽然都很匪夷所思,挑战公众智商,但却丝毫不敢提司法不公,刑讯逼供这种话题。

                        李双江本人似乎也一反他儿子第一次出事时的公开亮相道歉,这次一直没有过公开表态,怕也是知道事不可为吧。

                        • 家园 这个老李应该摸的蛮清楚了,劫材总是身不由己的

                          兴风作浪的,也就是外围的外围。

      • 家园 不一定吧

        其实这可能对于各方都是最好的选择

        你这个“各方”考虑到 受害人了吗?

        小李子已经臭大街、再臭也就那样了,不说其他嫌疑人,单说让受害者也“充分”曝光, 恐怕不合适吧。

        • 家园 当然考虑过,对受害人至少不坏,公审将充分展示李天一的恶,

          严惩就理所当然了!李家也就没话可说了。

          • 家园 公审是对受害人最大的伤害

            众目睦睦之下,律师刨根问底的追问细节,嘿嘿,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氛围,受害人是什么感觉。说实在的,也就是我觉得梦鸽的要求只是一个笑话,否则我真的会觉得她作为女人其心可诛。

            • 家园 怎么一说到公审,就只想着追问强奸细节?你就关心这些细节吧

              第一,你注意公开庭审某些追问可能对杨女士造成伤害,很对;但也应注意到不公开庭审因省略了另一些追问(我下面会说)则可能给李造成伤害,比方说,不是李干的事强加在李身上,或此案仅仅对李从严惩处;法律要让李“死”的明白;这是典型的科斯的问题;

              第二,不公审,法庭上仍然会追问那些可能伤害杨女士的细节,只是没有记者等旁听而已;

              第三,公审,法官也完全有权不允许,及时制止,律师追问或纠缠这些细节;

              第四,公审,即非直播,也并非什么人都能去听审,法律有规定,对这种本可以不公开而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有某些相关的人可以参与;换言之,公审也并非对听审的人完全不加限制,事实法庭也就那么大,因此所有的公审都是有限的公审;

              第五,或许对杨女士也有意义是,公审,反而会令李家和李家的律师有所忌惮,反而不一定敢过分追问某些羞辱女性的细节,因为“人在做,天在看”,除非李家——比喻意义上的——“找死”;而此案若不公审,追问肯定更无情;

              第六,对于司法来说更重要的是此案中其他你没想到的但必须查清的其他细节,例如,事先究竟有无交易,杨女士是否醉了,有无收钱,什么时候发生争执,以及是谁发短信向李家要钱并主张私了等等;

              第七,这类细节对此案的定性和量刑都极为重要,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如果李方的律师还在法庭上矫情胡扯,从严惩处李,这就是他自找的;但在案件审理查清事实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排除有其他可能;法律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舆论和情绪;

              第八,我从一开始就说了,梦鸽只是可以申请,而法院也可以不批准;这里也再重复一遍。

              我的思考和分析还是可能不全面,但自信比许多人考虑全面多了,也冷静多了;我们来这儿不是吵架的,不是表态的,不是表现自己多么有道德感的,我们是来交换思路、开拓视野,或许还可以增加点智慧,如果智慧是可以增加的话。因此,在你提出细致且平衡的利弊分析之前,请原谅我坚持自己的判断。

      • 家园 你不知道吧?这种案子审起来,

        除非被告直接认罪,强奸、轮奸、性骚扰的细节抠得黄的不得了!

      • 家园 很赞成您的观点,无论何人,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目前此事明显被人利用了,在炒作,且不说一个正常的成年女人和五个陌生男人在夜店喝酒是否正常,那么最后与他们一起开房就让人不得不怀疑那个女人是什么女人了。

        一个成年女人和多个未成年男子喝酒后共聚一室,发生那种事,是女人的责任大还是男人的责任大?

        至于是不是强奸司法上也有一定的判定标准的,不是谁说是就是的,否则的话就不会有卖淫嫖娼这一说了。

        通宝推:tesst,
        • 家园 前面说以事实为基准,后面又说什么让人不得不怀疑...

          矛盾了哈

        • 家园 据我所知

          关于强奸,法律上的标准,99%是女方说了算的,只要有相应的周围环境证据。即使是真嫖娼,卖淫女如果说嫖客是强奸——如果嫖客没有保留好“嫖娼证据”的话,那在法律上就算强奸。

          其实有个别不良女性,以此诈骗有钱人的钱财的事情也有,这种官司男性一方很不好打。

          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如何定罪,又该如何判刑?

          导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如何定罪,又该如何判刑,下文给您答案。一、实践中该如何对强奸罪定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对强奸罪如何判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如何定罪,又该如何判刑的详细解答。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它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只有严厉打击强奸犯罪,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间加粗部分是关键,司法实践中,只要女方事后声称自己是非自愿,就需要男方负举证责任,证明当时女方是属自愿,如果无法举证,一般就会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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