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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冷看梦鸽要求公审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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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对李某就可以犯错误,对杨某就不能发错误,这就是你追求的法
                • 家园 你的逻辑就是因为李某被公开,于是一定要把杨某公开才公平
                  • 家园 其实李某关于案情的信息并没有被公开

                    其实李某关于案情的信息并没有被公开,只是被无良人群操作,现在的关于案情的网络信息有哪条是正当途径得到的准确信息,所以,李某并不能称之被公开?而大部分讨论轮也好强也好的人,不过是在被人操作的木偶而已。

                    这是个媒体操作社会消费个人权利的时代。我真不敢想象如果李真的脱罪的话,又会是什么情况?

                    我们们的不少媒体也好,网民也好不是一直在想学所谓西方的法制精神吗?这件事上,媒体真的是耳光打得啪啪响。

                    说白了,就是利我的,要“法制”,之外,那怕洪水滔天。

          • 家园 在法院未判决之前,李某只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只有法院判决李某犯罪事实成立后,才能说杨某是受害者,道德不能代替法律说话。性犯罪和暴力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就是暴力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特征是明显的,完全可以靠事实说话,但性犯罪尤其是本案不存在一个这么明显的事实。李家有要求公审的权利,至于要不要公审,能不能公审,还是法律说了算。

            • 家园 你的法律概念错误

              杨某的受害者身份目前法律上已经成立,如果杨某受害者身份不确立,检察院不会提起公诉,而是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李某是犯罪嫌疑人,需要法院审理确定是否犯罪,当然法院通过答辩可以认为杨某不是受害者而宣布李某无罪,检察院可以认可法院结论,也可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 家园 完全不同意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并未规定当事人同意就可以例外,所以并无任何变通余地,即使全部嫌疑人和被害人都申请公开审理,也不能公开。

        再说,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成一致的问题,还有保护被害人隐私的问题,一起轮奸案如果公开审理还让不让那个受害的女孩活了?

        梦鸽一伙儿要么是法盲,要么有意混淆是非。

        • 家园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

          审理,有没有规定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的刑事案件可由媒体公开曝光?有没有规定媒体可未经审理就进行有罪认定;若如此做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不可以自诉或提起公诉?这些问题如果不解答,谈法律显得虚弱。

        • 家园 还是数忘情嫉恶如仇

          真不能理解河里支持公审的人。

        • 家园 既然法律如此规定,那就没什么变通余地了。不过,说句题外话

          假如公审有一定的价值,那么相关法律若能稍作修改,也许会更加合理些?

          曾经看过一个日本电影,讲的是一个上班族男青年在电车上被误认为“痴汉”(性骚扰者)的故事。片中有庭审的剧情,那似乎是公审(记不清了,也许不是)。记得作为受害者的女孩的座位是被近两米高的薄板围起来的,而且那座位与法庭专用入口之间还有以薄板搭建的临时专用通道。这一来,受害者与法官、律师之间可以互相看见,而被告与旁听席上的人都看不到受害者。另外,对于受害者,记得法庭好像故意隐去其真实姓名,以保护其隐私。

          当然,这是电影,不一定代表真实的情况。不过,我想,假如对于李某某案及类似案件的审判存在公审的价值,当可以对现行法律稍作修改,通过采取与上述电影情节相似的某些方法,既实现公审,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家园 法律规定的是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我有投票的权利,但我可以不参加投票,因此放弃这个权利。我是中国公民,但我可是放弃国籍,等都是这个原理。

          从法理上看,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在宪法上,是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对他的保护。但完全可能,未成年人会认为这种“保护”至少在此案中对他不利,已不构成保护了,而是伤害了,因此从理论上看就可以申请公审。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律没有规定不得有例外,或不能申请例外。因此梦鸽至少是可以申请公开审理的。

          当然法院可以基于其他理由不允许,那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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