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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旧作一篇 写给朱令案的真凶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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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在网上看到一个有点意思的猜测

      也许是朱令自己不打开水,于是其他人在自己的水壶里下毒,于是就悲剧了。。。。。

      这个猜测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可以解释为什么下毒的人没有什么心理压力。。。

      • 家园 这个猜测要是成立,就等于是集体杀人了……

        两方面,一个是楼下酸酸河友说的,没法防别人中毒。

        另外一个我想说,这样投毒需要全宿舍配合的,比如大家都把干净的水用光或者藏起来,就留一瓶有毒的……

        这个比猜测孙维杀人更让人脊背发凉……

        你这个猜测是不是买买提上看的,那个贴最令我脊背发凉的是下面有人回复“当年我们寝室就曾打算这样干,但是没人舍得贡献自己的水瓶”……

        天啊,真的要去谢室友不杀之恩了。

      • 家园 已知的案情事实似乎不能支持这样的猜测

        我觉得这样猜测的人都是淳朴善良,没有害人之心。

        受害人朱令从发病至危殆,再至病情稳定,时间长达半年,除她以外,迄今尚不知她周围有第二个人表现出相似的中毒症状。就是说,投毒者的目的可能有强烈的专一性:企图伤害且仅伤害朱令一人。假设凶手是朱令的室友,在自有的热水瓶里下毒。这个做法,很可能达成伤害朱令的目的,却因为不易防止其他人使用有毒的水而未必能达成目标专一性,大大地容易暴露,又因为这个手段的被动性本质而难以控制受害人中毒的时间,而且,凶手达成目的之后不容易清除残毒。这些客观上的难点是投毒手段本身引入的,不会因为凶手本人的努力而消除。

        我猜测,如果认定朱令中毒是因被人投毒所致,那么凶手更可能是在朱令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里找到了切入点,不论是精心谋划或意外得逞,在投毒当时和投毒以后,不易被怀疑,不易被干扰,使得受害人无可逃避地在凶手期望的时间段内中毒。

        朱令中毒案的困难性在于北京公安局启动刑事调查时,距受害人中毒时间已经很久,学生宿舍这个最可能的投毒现场可能被有意无意地改变了很多。我认为,缺乏物证相继导致两个后果,即当时对孙维的嫌疑调查不能继续,后来又一直无法完全排除这个嫌疑。

        目前来说,此案不仅仅是缺乏来自宿舍方面的物证,实际上也缺乏坚实证据排除朱令意外中毒的可能性,或者排除在宿舍之外其他场所中毒的可能性。铊中毒的确是很不容易的,一个认真细致的投毒谋杀犯不会使用铊这个东西,但是中毒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我希望看到,朱令中毒案真相大白时,其逻辑论证包括至少两个方面:案件如此这般发生,且不是如其他方式发生。因案发时间久远,其调查论证的逻辑完备性更日益重要。我认为目前如果着重于排除意外或宿舍外中毒,可能收获比较大,这些方面仍然是潜在的“富矿”,而铊中毒这条线索,资源已接近枯竭。

        我观察到所有对此案和朱令和孙维两家的所谓“政治内幕”说法,无非善意或恶意的主观臆测、编造,于查清案情毫无助益且有大害。

        • 家园 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1. 这个案子已经变了味道,大家各取所需,有人要借此攻击政府,有人要做福尔摩斯,有人要打抱不平,各有立场,很难客观。再加上日子久了,除非有人自首,恐怕破不了案。

          2. 认为孙维是凶手的人,很难解释一个问题:一个没有社会经历的大学生,是如何扛的住北京警察的问讯的?说她有背景的人,以我的有限经验,直觉是不至于强大到可以任意所为,毕竟当时此案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3. 我非常想听听“老引北京”的看法,不知有没有人能请他说两句?

          • 家园 第二个问题可以问答你

            当然我也是听熟悉司法系统的人讲的。

            不动刑的情况下,8小时的审讯时间是不够的,大部分人都能扛住。如果是24小时,歇菜的人就多了;48小时,80%以上的人投降。这可以说中国通行的软性刑讯逼供,不让你睡觉,到最后就为了睡几分钟你就啥都说了。

            在16年前,孙维这个情况有两点“不正常”:1,没受刑讯逼供;2,只审了8个小时,远远没到这种谋杀案件的正常审讯时间。

          • 家园 难题简答:警方问错了

            要么问错人了,要么问题本身提错了。要么无法回答,要么答非所问。

            只要条件合适,任何人都可能接受嫌疑指控并招供,但犯罪事实里的一些细节和逻辑只有真正实施罪行的人才能描述和解释。所以调查取证工作的全面性是至关重要的,口供只是其中一部分。美国著名“中央公园强奸案”的真凶甫一自首,警方开始极为惊讶,迅即相当肯定其口供的真实性,因为他描述的细节和逻辑性符合罪行实施者的特点,并且符合已知证据建立的事实框架。

            我前面说了,铊盐毒性虽然大,却是一个很糟糕的犯罪工具,因为实在是过于独特,难以隐瞒来源,难以掩盖或消除痕迹。全世界范围内的铊中毒事件,一旦排除事故或自杀,没有不能找到凶手并定罪的,这包括兵荒马乱的伊拉克。甚至可以说,铊中毒的独特性保证了侦查人员容易获得完备的证据链。

            除了朱令这件事。

            北京公安局未公示案情调查的细节。但根据公安局该说而没有说的话,我猜测当时的调查人员可能在工作中犯了错误。有没有调查取证可排除是意外中毒?好像没有。有没有调查取证可排除自杀?好像也没有。北京公安局的调查取证究竟获得了什么呢?我不知道。不过,既然当时把孙维当作唯一的投毒嫌疑人,为了审讯和印证口供,我想如下有关证据是必要的:投毒用的铊盐具体是什么物质?哪里来的?如果取自实验室,大概时间、大概数量、工具和可能过程如何?实验室其他人与嫌疑人的关系?实验室其他人如何回忆描述嫌疑人的行为?投毒工具?有无剩余毒物、数量及可能去向?之所以无法确认对孙维的嫌疑, 很可能就是因为其中的某个环节缺失或者错误。

            投毒者可能很接近朱令,孙维是其中之一,因此孙维有可能投毒,既然孙维可以在实验室接触铊盐,那么孙维嫌疑最大。至此思路简单,逻辑正确。虽然孙维容易接触并使用铊盐,这个事实却无法进一步证明她的确从实验室带出一定数量的铊盐。有关人证物证?好像没有。我认为问题大概就出在这里,调查人员无法将嫌疑人和可能毒物来源直接联系起来。

            • 家园 我觉得需要考虑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影响

              首先北京警方在调查取证上肯定是不到位的,他们在基本相信这个案子是投毒,而且是在寝室投毒的情况下,没有立刻去寝室取证,只是通知了一下清华保卫处。

              他们打给清华保卫处的电话不知道有没有明确告诉清华保卫处要保护好现场,注意寝室人员的举动。如果告诉了,那清华保卫处后来打电话通知孙维等人的行为性质就很严重了。如果没告诉,那北京警方这事做得很不到位——呃,其实就算告诉了,自己没立刻去,这也很不到位了。

              但在1996年之前,很长时间内,我们国家的办案是以口供为核心的。那个年代的警察,对“solve the case”的理解就是“find out who”,然后取得口供,而不是“prove it”。所以那个年代的警察,心理上轻视实证,是可以想象的。

              对朱令投毒案的处理,本来也不算什么太大的失误,但如果警方调查的时候还处于“find out who”的阶段,到审理的时候却已经进入了“prove it”的高标准严要求阶段,就麻烦了。

              说得冷血一点,就好象你去参加考试的时候,进考场的时候考官还说“题目要求是解出答案哦”,到阅卷的时候,却突然变成了“必须有过程,光写答案不给分”。

              第一分数肯定会很难看……第二,心里应该也觉得很冤吧。

              朱令投毒案发是1995年,北京警方一系列今天我们看起来很愚蠢的“乌龙”也是1995年。

              孙维以嫌疑人身份接受调查,讯问8小时之后放走,是1997年。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家园 这不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享受了无罪推定”么

                以及孙家的背景让她不至于被刑讯逼供。

                这都是网上一帮暴民或多或少的在鼓噪的:只要公安敢下料,什么案子破不了。

                这会儿就都不讲社会文明进步,只想着怎么把自己看着不顺眼的人往死里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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