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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旧作一篇 写给朱令案的真凶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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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觉得需要考虑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影响

首先北京警方在调查取证上肯定是不到位的,他们在基本相信这个案子是投毒,而且是在寝室投毒的情况下,没有立刻去寝室取证,只是通知了一下清华保卫处。

他们打给清华保卫处的电话不知道有没有明确告诉清华保卫处要保护好现场,注意寝室人员的举动。如果告诉了,那清华保卫处后来打电话通知孙维等人的行为性质就很严重了。如果没告诉,那北京警方这事做得很不到位——呃,其实就算告诉了,自己没立刻去,这也很不到位了。

但在1996年之前,很长时间内,我们国家的办案是以口供为核心的。那个年代的警察,对“solve the case”的理解就是“find out who”,然后取得口供,而不是“prove it”。所以那个年代的警察,心理上轻视实证,是可以想象的。

对朱令投毒案的处理,本来也不算什么太大的失误,但如果警方调查的时候还处于“find out who”的阶段,到审理的时候却已经进入了“prove it”的高标准严要求阶段,就麻烦了。

说得冷血一点,就好象你去参加考试的时候,进考场的时候考官还说“题目要求是解出答案哦”,到阅卷的时候,却突然变成了“必须有过程,光写答案不给分”。

第一分数肯定会很难看……第二,心里应该也觉得很冤吧。

朱令投毒案发是1995年,北京警方一系列今天我们看起来很愚蠢的“乌龙”也是1995年。

孙维以嫌疑人身份接受调查,讯问8小时之后放走,是1997年。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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