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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关于本次韩国海警死亡事件的相关评论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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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不是为谁辩护,只是力图厘清事实

                              我想我还没有搅什么浑水,只不过和你的看法不太一样罢了。对吧。

            • 家园 公海不公海还是不一样的

              公海的话按照公海来处理。

              不是公海的话按照不是公海来处理。

              既然中韩双方都不认为那里是公海,而且双方相互签署协议,是否应该按照双方的协议来处理?

              而我们这边农业部也好,各沿海省市渔业管理也好,都有相关的规定和措施,是不是也应该按照这些规定和措施来处理?

              对吧?

              • 家园 又搅混水呢!外交部说得很清楚,那里棒子无权执法。
                • 家园 还是读读协定及谅解备忘录,好吗?

                  好吗?

                  第五条,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三、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第八条,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一、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 家园 法律或者协定从来不是神圣的,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都不例外

        法律或者协定从来不是神圣的,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都不例外。

        按照精英的观点,这个世界的运行是这个样子的:少数的几个精英自认为相比绝大多数的民众,只有他们自己可以做出最“理性”最“合理”的决定,于是他们制定出一整套法律或者对外签订协定,在征询了或者可能并没有征询民众意见的情况下,宣称这样的法律或者协定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个民众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即使民众对这样的法律或者协定不满,也只能被动地等待精英们改变自己的观点,否则的话,只要法律或者协定没有改变,民众就只能“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

        与法律相关的某些工作者出于维护自己地位的考量,当然会大声疾呼法律或者协定“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违背。但在现实中,这个世界的运行却从来不是这个样子的。尽管表面上看来法律或者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实际上最终还是需要法律或者协定去适应民意,而不是民意去适用法律或者协定。一个法律或者协定违背了民意,要么是这个法律或者协定最终被制定者推翻,要么是法律或者协定的制定者本身被推翻。

        宪法可以被持续地修改,协议可以被不停地否定,政府也可以不断地颠覆,而缺少民意的法律或协定当然是绝不可能长久的。那些将法律或者协定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铁律,其本身更是彻头彻尾的笑话。

        新中国成立的时候,以前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与外国债务都被废除了。废除这些条约与债务的后果,自然是有“得”有“失”的。“得”的方面是去掉了中国人民身上的沉重负担,“失”的方面则是条约毕竟是条约,一旦违约对信誉总是有一定负面的影响与冲击,以后要与其他国家签约的话,对方会有很多顾虑。

        但维护信誉从来不会是任何国家的终极目标,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铁律,维护信誉仍然是在“得”与“失”的框架内。实际上最近一段时间欧元区的本质也是这个问题。希腊违约后,得的方面是希腊的负担相对减轻,失的方面是信誉受影响对将来会造成负面冲击。对于希腊来说,最后做出决定当然要看是“得大于失”还是“失大于得”,不存在“决不能违约”的问题。

        同样的道理,对韩国的渔业协定,如果发现撕毁协定“失大于得”,那么协定就予以保留,如果发现撕毁协定“得大于失”,那么就宣布对这个协定从此不再执行就可以了。不从“得”与“失”去考虑,却只知道一厢情愿地死死地去维护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神圣”,这不是白痴么?

        且不说这次渔业冲突到底是否在协议的范围内。就算是韩国方面按照协议办事,只要废除这个协议最终“得大于失”,难道中国就不能撕毁协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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