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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时事] 【短评】李天一打人事件始末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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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只要在这论坛上发言我就可以回你的帖子。

                        除非你把我封了,但封了我有不同意见还可以开新帖。

                          要么你把每个帖子都写上:禁止NJYD回帖。

                          我从来没删过别人的帖,包括你的在内。

                          如果你能证明我是在胡言,我自然会认错,但你能证明吗?你能证明小李是劳教?收教属于刑罚?

                          看来你的时间很紧,但时间那么紧还发帖胡言小李是劳教?

          • 家园 不过为毛你也被投了一草?我说的你提的问题很有见解啊?
          • 家园 小李衙内不过是打架斗殴,小王戏子是涉枪。

            完全不是一个重量级的。

            涉枪案件的审理周期本身就要长得多,重大刑事案件的时间周期都要长,你记得大兴灭门案件的凶手吧?

            证据确凿,凶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前提下,还审理了一年多呢,他就是大兴一普通农民,家里拆迁分了几套房子而已。

            你只不过是对司法程序不熟悉,以为这么长时间肯定有猫腻,其实未必。

    • 家园 又仔细看了下,北京市公安系统违法办案

      明知小李15岁,还刑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尤其恶劣的是,他们还有前科!!

      ================me素司法解释的分割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1]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

      顺便说一下,这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可怜少年在刑拘期满后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其实就是北京市公安局)处以收容劳动1年的处罚。执行地点在该少年家乡的少管所。

      • 家园 但是这位不是涉嫌盗窃啊!
        • 家园 你再仔细看看司法解释

          虽然批复的是盗窃,可是可以适用所有的犯罪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刑事诉讼规则,发现被刑拘的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立即予以释放,由此可以反推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不适用刑拘

          • 家园 恩,我认为,公文词汇不是你这么理解的!

            如果如你所说不适用于刑拘,那么检方的公文措辞应该是【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坚决制止。】

            当年我好歹也是专门学过公文写作的,这里面的门道多了,公文怎么写,是什么意思,老百姓往往不清楚,而且一般都会被忽悠【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意思就是,我提出纠正意见的意思就是,仅仅是意见,至于是不是纠正,你自己看着办,反正意见我提了。

            不信你去找公安机关对于刑讯逼供的处理办法,绝对是【予以坚决制止,办案民警从严从中严肃处理!】而不可能是【对办案民警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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