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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时事] 【短评】李天一打人事件始末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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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花一个,但还是要问一声“造谣=钓鱼?”

      做警察的,必要时可以用不正义的程序来追求正义的结果,作为旁观者睁一眼闭一眼也就算了。但腆着脸出来夸这是好办法,这就有点抓不住重点,或者本末倒置了。

      难道钓鱼这个词也会慢慢步同志的后尘?

    • 家园 不过说到孩子教育,有句话你不在家教育好孩子,社会就帮你

      好好教育。 国内有点不太好就是动手的起点太低了,而且付出的代价太小,没办法人太多了空间也不够。 不过在北京开车很容易上火,小李不软这点有点意外。

    • 家园 突然发现,还被投了一草?我可是有日子没享受过这待遇了!

      投草的兄弟,给咱个理由中不?

      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 家园 咱国家不搞株连好多年了

      总结,小李打人事件,综合考虑,是司法妥协的结果,如果将私藏枪支罪与寻衅滋事罪并列提出,就不仅仅是小李收容教养一年,而是其监护人也将被处以两劳的结局。

      小李犯事,老李也吃药?

      对于未成年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是家长教养为原则吧

    • 家园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但没禁止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这个管理办法没有说什么是仿真枪。我猜测是因为仿真枪的定义不清。

      有的仿真枪就是玩具的功能,没有杀伤力(或许外观可以吓唬人),不能禁止持有。

      有的则在杀伤力上也仿真了,属于第四十六条的枪支,这种是应该按规定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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