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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药家鑫判死刑了 -- ne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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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重要的是结果,不是一审二审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限。但是,最高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大白话就是:死刑符合没有法律时间限制,杨佳案就是高院的高效率 高质量的例子

      • 家园 今天高法出了司法解释,死刑复核可以改死缓。 晕。

        外链出处

        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家园 你这个解读错了吧,我看了原链接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直接改判是说的是高院审理复核死缓案件,可以改判,而且解释的主要重点是在撤销限制减刑,没有提到改判死缓呀。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出来以后,对于一些暴力犯罪的死缓有限制减刑:

          刑法五十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效果是七十八条第二款: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另外你帖子中引用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只说可以撤销,发回重审,并没有提到直接改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里,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区别很大吧,司法解释不太可能因为这件案子就大改的,虽然最高院的司法改革这些年有时候是倒退着的。但药家鑫案民意汹汹,不可能在这当儿逆民意而动的。

          我再找一下原来的刑诉“死刑复核程序”贴出来给大家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见原来的司法解释就有发回重审的条款,对于改判的限制就很多,必须是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错误才可以直接改判。新的司法解释只是把原来的第三款具体化,并将最高院直接改判的权力改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家园 如果不能改,还要复核干什么?
      • 家园 高院最牛叉的一次是辽宁那边

        刘涌案。

        这边还风起云涌呢,那边高院直接派人咔嚓了。

      • 家园 恩,可否理解为,结果的本身意味着,在底层和中上层的激烈冲

        突中,某个层面开始站在,底层的角度来看问题(不排除网络,舆论的传播扩散)

        而杨佳案的高效率高质量的本质是,某层面直接在自己的角度来看问题。

        所以就这两个事例来看,某层面本身就是进步。

        对于 “死刑复核程序”是层面内部的问题,

        问题是,大多数人想要的是环比的进步而不是同比的进步。而且是快一点更快一点的进步。

      • 家园 原来如此

        从前一直不关注这个事,认为也就是个年轻一代的恶性个案

        经此解读,果然有内容

        如果涉及如此高层级的考虑,还真不可小视啊。

        师母已呆!

        PS:

        2008年7月1日,杨佳故意杀人。

        2008年09月01日,杨佳袭警案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2008年10月20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二审公开宣判。并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8年11月26日,据新华社上午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今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刘晓原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该文签发日期是11月21日。

        据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刘晓原说:“按照惯例,复核和送达时间为同一天。”按照这个日期推算,28日之前,杨佳将被执行死刑。

        • 家园 又放狗搜了,对比如下

          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 家园 要加薪案和马、杨案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吧?

            药案是现场争执,即兴杀人,而且是一人一命;马和杨都是预谋杀人,马是一人四命,杨是一人五命;而且杨还是光天化日之下有预谋地武力攻击国家暴力机关,这绝对是重点督办案件。

            在西方也有一般杀人(manslaughter)和谋杀(murder)之区别,而且一般杀人一般性不是重罪。

            忽视这些条件,那么你做的比较就根本毫无意义。

            这次药案中某些势力固然有些奇怪的举动和言论,但没必要对方怎样疯狂,我们也要不顾事实一起疯狂,来个集体歇斯底里无意识。

            中国每年有几千人判死刑,与其关系药一个人该不该死,不如关心关心那几千个人该不该活。

            • 家园 你还真就是不懂却非要乱说

              请问你所谓的“预谋”是如何界定的?

              是预谋了一年?一天?一小时?还是一分钟?

              如果药某是在与对方厮打过程中拿出刀来杀人,那还有可能算得上即兴杀人。

              都把人撞倒了,别人仅仅是在记车牌号码而已,这时候下车,再拿刀出来捅人八刀致死,这可是典型的谋杀,居然还能扯上什么即兴杀人。这么算起来马加爵也是即兴杀人了。

              自己不懂还偏要装学究,纯粹被所谓的西方法律搞得忘了做人最起码的良知了

              • 家园 即使退一步讲

                就算药谋杀,药是一人一命,在每年上千起谋杀案里根本排不上号;而马是一人四命,杨更是社会影响恶劣,后两者绝对是重点督办案件。这点中国的基本国情你都不懂,还说人家?

                另外良知不等于乱喷。乱喷的良知只是帮闲、虚伪和乘机揩油占小便宜的伪装。

                • 家园 你所谓的良知就是给杀人犯排队啊?

                  排不上号的是不是就可以无理搅三分了,就因为才杀了一个?于是就值得这么多人冒充客观学究来为他辩护了?

                  这种没人性的话都说得出来,到底是谁在"帮闲、虚伪和乘机揩油占小便宜的伪装。"

                  故意杀人要偿命才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好吧?请别再自己给自己打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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