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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就开花弹致千人斩兄 -- jackal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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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实话说:小文只是想告诉河里的兄弟这篇文章的致命伤。再说一下蒋先生:

        蒋先生曾任解放军总医院普外科主任,中华外科学会北京分会委员、全军肿瘤专业组副组长等。蒋彦永擅长于消化道肿瘤、腹膜后肿瘤的治疗,曾发表过《原发性腹膜后肿瘤的外科处理》等40多篇论文,并著有《胃肠病学手术》、《普外手术并发病与局部解剖关系》等著作。

        可见蒋先生是肿瘤方面的专家,并非弹道创伤的专家。

        肿瘤专家也是外科医生,但是他们不会接触普通外伤。

        哪位兄弟脑袋被开了个口子,中了一刀,甚至中了一枪,那都是普外的事,可不用劳烦蒋先生这样的肿瘤外科。

        京虎子的文章也麻烦您看看。

      • 家园 【文摘】这里有篇反对马贝鸣的文章,但认为子弹爆炸为碎片可能

        六四时,我还是个小学生,对这个事件的了解是我之后逐渐接触到的。记得刚上网时,我就已经听过马悲鸣这个人的名字,无论如何,那是一段美好的时光。但是,虚骄和难以置信的言论,我已经无法继续这么看了。

        首先,他马悲鸣阐述达姆弹致伤效果有错。EXPANDING BULLET 的特点不止是弹尖处开槽或无披甲,它主要是让内部的铅心外露,击中人体后由于惯性作用,里面的铅心会喷涌而出,在瞬间释放所有动能,因而会造成爆炸性的杀伤效果。以后统称这类弹尖无披甲,铅心外露的子弹为达姆弹。

        前几天我已经介绍过这种子弹了,弹头内部用的铅芯,比重大,击中人体后当外部的钢质被甲被阻止前进的时候铅芯依然会被惯性支配。如果子弹有个孔,这些柔软的铅芯会象水银一样喷泻出去!炸裂成无数的碎片,造成人体严重铅中毒并且几乎无法取尽残存在人体中的铅质碎片,,所以最后往往只能截肢,被击中人体几乎必死。

        马悲鸣对手术治疗中弹者的难度难在哪,也没有了解,对达姆弹的致伤原理,也没有了解,竟然这么敢说,我不知道该说什么了。我真的没法知道,怎么会有这样虚骄这样自我膨胀的人。

        确切的说,凡是子弹击中人体后迅速膨胀变形或者发生碎裂的,都叫做达姆弹。达姆弹不分口径,只要是有达姆效应的都算!在弹尖设计上,有Flat Nose平头型,Hollow Point弹尖中空型,Soft Point软弹头型,Silver Tip or Bronze Tip异质弹头型,,都是以击中人体后弹头迅速变形为设计目标,其中杀伤力最大的就是铅心外露碎裂型的,令所有的医生束手无策。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在印度服役时因为使用这种枪弹,差点被处决。

        其次,马悲鸣说“国际法禁用的”是弹皮绽开成花朵,旋转进入伤员体内撕搅伤口的开花弹,并不禁用爆炸子弹。

        这是傻瓜一般的说法,看得我目瞪口呆,我前面说得很清楚了,凡是具有达姆效应的都叫达姆弹,达姆弹中最坏的就是弹头碎裂。马悲鸣对达姆弹的整个描述完全错误,偏颇,不足采信。这就是中国式文人吧?这些吟诗作赋的文人

        1899制订的国际公约是禁止军队使用这种违背人性的子弹的。是的,它没有提到各国国内,美国警察是常常会选用高杀伤性的弹头,这没错。但请注意,第一他们是受到严格监管的警察,第二他们使用的是具有膨胀性质的弹头,碎裂性的对警察来说属于无必要的过度杀伤。第三,打猎时也是用软质膨胀弹头,碎裂型的只会破坏猎物。因为只要能把子弹动能迅速传达给人体就足够击倒,完全不必使用这种离撒旦最近的弹头。

        另外,马悲鸣如果常常看中央电视台的话,应该会注意到武警的制式装备。那就是八一杠一,AK47的仿制改进型,7.62口径钢芯弹头。你们知道的,武警的作用就是对内,维护城市和乡村治安,换句话说,就是应用于密集人群的控制。他们使用的这种步枪,射程600M,是所有现存各国制式步枪中威力最大贯穿力最强的!!请问马悲鸣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装备这些高贯穿性的步枪的时候有没有象你说到,考虑这种步枪的贯穿性对城市不适合,就装备上达姆弹?有?或者没有?如果没有,那就是在使用具有贯穿性的弹头!你从两个可能里挑一个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没有制式流水线生产达姆弹,我不知道。但我可以负责的告诉你,可以很容易就把普通子弹改造成达姆弹。用军用匕首,没有的话你拿把钢锯也行,在子弹弹尖的位置划出一个十字,裸露出铅质弹芯即可。一枪就可以把树打出碗口大的洞,而不是平常那个小枪眼。

        在美国军队,士兵私自改造弹药是要上军事法庭的。对于六四,我无法认为,那些士兵有足够的理由去私自改动弹药。

        马悲鸣先生,我离你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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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关于达姆弹的介绍,有够详细的了

      达姆弹头(Dum-Dum bullet)- -

      达姆弹头(Dum-Dum bullet)恐怕是在枪械发展的历史中最为出名的象徵符号,连完全都没有接触过枪械的人也从媒体报导上、书本里、甚至口耳相传中听过这个名字。可是要是真的问起来,却会对这个名词的认知有很大的差异,而大多数的认知可以说已经达到了「迷思」的地步。本文在这里尝试来解破这个迷思,并且对这些弹头的使用提供一些法理的基础。

      名词释义

      以下是根据美国国家步枪协会(NRA)的定义:

      达姆弹头(Dum-Dum Bullet)

      一种在印度达姆―达姆兵工厂发展出来的英国军用弹头,曾经於1897 和1898 年在印度西北边区和苏丹使用。它的口径是 .303英а British (.303 inch British),金属外壳没有完全包覆弹头前端,弹头的铅质核心外露,以增加弹头效率。这个设计并没有进一步改良,因为 1899 年的海牙公约(不是1925 年主要处理毒气使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这类子弹。「达姆弹」这个名词经常也被误用来称呼各种供打猎用的软头弹头或是中空弹尖的弹头。

      扩张型弹头(Expanding Bullet)

      这种弹头是设计用来在进入目标後增加截面直径。几乎所有打猎用的步枪弹头在和目标接触後都应该要扩张。

      爆炸型弹头(Exploding Bullet)

      一种带有爆炸性元件的弹头,接触目标後会引发。这类弹头不易购买到且效率不高,它缺乏用作自卫或狩猎之用所需的穿透力。

      除了上述几种弹头之外,另外有一种粉碎型弹头(Frangible Bullet),基本上跟爆炸型弹头很类似,也是命中目标後会碎裂,高阻迫力但是穿透力很低。

      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所谓的达姆弹头严格说来指的是在十九世纪末某一个特定兵工厂制造的一种特别的弹头,而不是包括所有的扩张型弹头。不过名词只是约定俗成的,如果大众都以讹传讹,把扩张型弹头称做达姆弹头,恐怕我们也只能委屈从众了。

      国际法上的地位

      扩张型弹头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主要来自於几个国际宣言及公约,简单来说可以归纳为下面一段话:

      「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禁止使用扩张型或粉碎型弹头。」

      法源依据

      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

      国际上最早尝试规范子弹弹头的努力开始於 1868 年的圣彼得堡宣言,这个宣言禁止在国际战争中使用某些特定的爆炸型弹头。它宣称:

      . 国家在进行战争时唯一合法的目的在於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

      . 只要让尽可能多数的人员失去行动能力就已足够达成这个目的。

      . 使用会无用地造成受伤人员更多苦痛或导致必然死亡的武器会超出这个目的的范畴。

      . 因此,使用这种武器违反人道法则。

      . 缔约国彼此承诺当彼此发生战争时,放弃在军事或海军单位配备使用轻於 400 公克的爆炸性或可燃性抛射体。

      这个宣言并没有实际的约束力,也从来未曾真正生效。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从十九世纪後期到二十世纪初期,正是帝国主义的鼎盛时期,各强权为了亚非的殖民地你争我夺,根本就无视於这麽一个无足轻重的宣言。另外,这段时期正是近代武器发展一日千里的黄金时期,各国只求军事力量的强大以作为政治的筹码,它们认为有用的新武器不会被轻易地放弃。

      1899年海牙宣言

      到了十九世纪末,强权间军事同盟和秘密外交的结果已经把整个欧洲推向战争的边缘,有识之士认知到这个即将爆炸的锅炉,开始奔走呼吁进行国际性的会谈来降温,结果就是 1899 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世界和平会谈。这个会谈最後通过了三项条约和三项宣言,就是海牙公约和海牙宣言的由来;第三项宣言(IV, 3)是有关於在陆上战争中禁止使用扩张型或粉碎型弹头的著名规定。这个宣言主要是承袭了圣彼得堡宣言的精神,但也多多少少受到达姆弹头杀伤力报导的影响。它的主旨是:

      缔约国同意放弃使用容易在人体中扩张或扁平的弹头,例如像是外面坚硬的包覆层没有完全包住弹体、或是有割痕的弹头。

      但是,这个宣言只适用於缔约国或准缔约国――明文承诺遵守宣言的非缔约国――之间的国际战争,这些弹头在各国民间的使用因为是属於内政的问题,并不在这个宣言的管辖范围之内。另外,如果有任何非缔约国牵涉在某场战争之中,这个宣言就自动暂时失效。这个但书就是所谓的「全体参与」的条款,原意是为了鼓励所有的国家都加入缔约,但在实际上却有反效果:许多国家不是不愿加入受束缚,要不就是藉口有非缔约国参战而放弃既有的立场。

      像美国就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她当时刚打完美西战争,正在忙著用扩张型弹头镇压菲律宾人民的独立运动,再加上她传统上不结盟的外交政策,因此她根本就不愿签署这样的宣言,也不肯成为准缔约国;直到今日,她还只是愿意口头上承诺遵守海牙公约和宣言的精神。因此就国际法来说,只要是美国参加的战争,禁止使用扩张型弹头的法条就自动暂时失效。

      这种暧昧无奈的例子也发生在第二项海牙宣言上。这个宣言是最早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或伤害性毒气的国际条约,但也同样有「全体参与」的条款。所以,第一次大战时德军率先使用毒气而不受国际法制裁,就是因为当时许多参战国是非缔约国,德国引用「全体参与」条款规避海牙宣言的结果。

      1899年及1907年海牙公约

      除了海牙宣言公开禁止战争中使用扩张型子弹之外,在第一次海牙公约的第二项条约(Hague II)「有关陆上战争的法律和惯例」中的第 23 条第 e 款也规定:

      禁止使用本质上会造成过度不必要伤害(superfluous injury)的武器、抛射体、或物质。

      这个条文表面上看起来比海牙宣言更广泛,不但包括了有关扩张型弹头,更涵盖了其他武器的使用。问题是,这个条文并没有详细定义什麽是「过度不必要的」(superfluous),因此有很宽松的解释空间。但即使是这样宽松的条文,各强权仍不满意,国际政治的现实让它在 1907 年的第二次世界和平会谈中被修正为更含混的条文。在第二次海牙公约第四项条约( Hague IV)「有关陆上战争法律与惯例」中的第 23 条第 e 款的文字就被改为: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设计上就是要引起不必要的苦痛(unnecessary suffering)的武器、抛射体、或物质。

      武器本质上就是用来杀伤人命、摧毁物件的,怎麽来区别它的结果是必要或不必要的呢?而且,「设计上」要杀伤人命跟「设计上」要造成痛苦又怎麽区分呢?所以说,这个条文实在是不切实际。更何况,这次海牙公约同样仍有「全体参与」的条款。

      1977年日内瓦协定

      1977 年国际签订日内瓦协定作为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的附加条文。在其中的第一号协定――有关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保护(协定 I)第35条第2款规定:

      禁止使用在本质上会造成过度伤害或不必要的苦痛的武器、抛射体、物质和战争方法。

      这个协定基本上并未超出海牙公约的范围,只是重申并整合前述的条文。它唯一的成就是有较多的国家成为签约国。

    • 家园 一点疑问?

      最近河里关于开枪的这个问题热了这么久,可是好象争论一直是围绕在部队有没有开枪。小弟看来看去,实在是有些疑惑想向众位高手请教。

      问题就是,那天部队进城的时候,那些之前抢了些武器的,还有在公共汽车上展示机枪的。记得当年好象禁枪令还没怎么落实,那就加上那些把家里打鸟的气枪,土筒也拿出来准备革命的人。这些人有没有开枪呢?

      楼主的文章里提到了一位少校,具我了解,38军的小战士平时见到个少尉都要立正敬礼,必恭必敬的。一个少校差不多和他们的营长平级了,他们会向自己的营级干部开枪?如果会,我看开枪那个是真的疯了。

      问题是,如果这一枪不是部队打的,那么是谁干的?

      (顺便说一句,这创口和我姥爷平时用来打鸟的散弹枪真的是很象。如果真有这么个创口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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