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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所谓情报工作就是一手拿着杯具,一手拿着洗具 -- 黄河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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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高,实在是高
      • 家园 只能说世事无常了

        太传奇的故事。

      • 家园 当代拍案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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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气质美女呢,偏偏贪财又毒舌,把所有人都得罪了不是。更惨的是,人活着,钱没了。

        为什么是生3个孩子而不是更多呢?高博士60年生人,03年估计是不能生了,非不想生也。可见此夫妇二人为了利己算计到了何种程度,只是,白白便宜了薛老爷?

      • 家园 不知道那些议员们在高瞻以后的遭遇中扮演着什么角色?

        会不会为他们心中的民主勇士出一把力?他们知道高的事以后,会不会有自己打自己脸的感觉?不过从文中看来,这些议员要么得了健忘症,要么有点不要脸的感觉

      • 本帖(曾)被判违规,无申诉/道歉帖,未达标。

        家园 【整理】上中国法庭,坐美国大牢——高瞻的传奇故事(下)

        高瞻被关进移民拘留所后,即向移民法庭请愿,请求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asylum)身份。移民法庭将高瞻的请求分成两部分处理,先审理免除递解部分,如果批准,几个星期后再审理庇护请求。2006年1月23日起,在移民法庭进行了两个星期的不公开听证,之后法官在2006年3月20日发布一项免除递解高瞻的命令。闭门二星期的听证已十分罕见,更罕见的是,法官只准公布免除递解高瞻的这一决定,但对决定的内容,即为何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保密,不准公开。不过从后来上诉法庭的文件里,对法官的决定过程得以知道得稍微具体些。原来这位法官作出中止递解高瞻的决定时,是基于本来为第二阶段才审理的庇护问题的结论。法官发现高瞻符合庇护的条件,应当在反酷刑公约下给予保护,所以免除了对她的递解。

        2006年4月中旬,移民局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移民上诉法庭审议后,否定了一审判决中的一些论点,但是保留了有利于高瞻的至关重要部分,即高瞻应当在反酷刑公约下给予保护,同意一审法官中止递解她的决定。

        随后,移民局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重新考虑动议。这一次移民上诉法庭审议后,支持移民局的论点,推翻了自己前一个决定,重新判决高瞻应予递解。

        下一步可以走的法律程序,是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请愿,请求联邦上诉法院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这个决定。

        移民法庭既不隶属于州法院系统,也不隶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称之为法庭,可以说是一种习惯称呼,其实不是严格定义下的法庭;而移民法庭作出的决定,实际上相当于行政命令,不是严格定义下的法庭命令。因为移民上诉法庭不是联邦上诉法院的下级法院,所以向联邦上诉法院申请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决定,称为请愿而不是称为上诉。

        高瞻的官司以前都有律师帮助,直到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请愿。不知是经济原因还是其他因素,这时候她没有律师了,是自我代表提出请愿,要求联邦上诉法院审核移民上诉法庭的决定。

        移民案件不是刑事案,当事人不能享受公费律师的待遇。但高瞻大名在外,就非同一般了。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一看到请愿人是高瞻,就为她指派了一位免费律师,重新写了请愿状后再递交,律师并替她进行法庭辩论。而且这位义务律师还不是等闲之辈,是一位主要业务为承接在美国最高法院打官司的案子的高档律师。联邦上诉法院关于高瞻案的判决书也写得很道地周全,共有15页,陈述及逻辑都十分严谨。外链出处但对于曾经轰动中美两国数月之久的高瞻事件的如此重大后续发展,两国的媒体居然没有提及一个字。

        其他自我代表的当事人就没有这份关照了。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大致上每个星期里有两天会公布新产生的判决。2010年2月23日那天,该上诉法院总共公布了包括高瞻案在内的22个案子的判决。其中14个是当事人自我代理的案子,这14个案子的判决书都只有两页;第一页只有案件名称、编号、当事人姓名等封面内容,所以实际上是一页的判决书。而在这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以下几句通用语句:

        “某某某上诉(或请愿审核)某法庭的某项判决。经审阅后我们没有发现存在可推翻该判决的错误。因此我们确认该法庭的这项判决(或驳回当事人的请愿)。我们免除了双方的法庭辩论程序,因为书面材料已充分呈现了事实和论据,口头辩论对于我们作决定的过程不会有帮助。”

        所有这14份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的判决书,都没有提及具体的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与事实,就以如此二、三句话的标准语模式打发了。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都或多或少类似于高瞻案的判决书,只是高瞻案的判决书是其中写得最严谨道地的一份。

        移民法庭一审法官认为应当给予高瞻庇护,这一观点在以后进一步诉讼中实际上没有受到质疑,只是被以后的法官回避了。问题在于美国的庇护法和递解法是分别制定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如果这两项法规用于同一个人时,就会产生冲突。这种罕见的情况就落在了高瞻身上。

        联邦上诉法院完全从法规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高瞻案,得出因为她所犯的罪属于必须被递解,所以没资格申请庇护的结论。从而,联邦上诉法院就没有去考察她遣返原住国后是否会因政治因素遭到原住国政府的迫害,或她是否心怀遭受迫害的恐惧。

        就这样,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2010年2月23日作出了裁决,驳回高瞻的请愿,支持移民上诉法庭作出的递解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庭文件,移民局提出递解高瞻的理由只有两个,一个是高瞻犯了非法出口管制品和偷税罪,另一个是高瞻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违反或无视法律,从事出口法律禁止的美国产品、技术、或敏感信息。(She sought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o engage solely to violate or evade any law prohibiting the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goods, technology, or sensitive information.)这后一条理由有点好笑。移民局在2000年10月已经知道高瞻从事了法律禁止的出口活动,2001年却坐视美国政府全力营救高瞻来美。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帮助,高瞻2001年根本不可能进入美国;如此移民局等于是在说,美国政府成全了她为了从事非法出口而进入美国的目的。

        随着她2005年4月5日刑期结束而开始的那个漫长且似过山车般起伏的递解案,对于高瞻及其家人不谛是煎熬和折磨,是经历着比单纯坐牢更难忍受的日子。刑事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明显对高瞻有善意,因此一开始高瞻夫妇对递解问题没有思想准备。本以为两人服完刑后虽然元气伤尽,毕竟一家人在一起还可能生活再出发。突然间,递解恶梦出现了。移民法庭一审法官作出中止递解的判决后,希望之星死灰复燃。移民上诉法庭第一回合还没翻船,可第二回合竟被打入深渊。向联邦上诉法院请愿,虽如死马当活马医,盼望奇迹的心理总压抑不住,但是奇迹还是没有出现。

        联邦上诉法院作出支持移民局递解的裁决后,递解回中国似乎已在劫难逃了。这时距离2001年高瞻被中国法院判处的10年徒刑刑满到期尚有一年时间,还赶得上回去再坐班房。世事的无常竟至如此。

        剩下的最后一丝渺茫希望,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请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总体上说,是美国最高层次的上诉法院。只有极其罕见的例外,比如说某个州政府要同联邦政府打官司,就需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这时候美国最高法院的功能是个审判法院。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步是递交请愿书。粗略地解释,这个程序是请求最高法院接受上诉。如果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诉请愿,接下来才能递交正式的上诉状而将上诉案继续下去;如果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诉请愿,案子就结束了。

        最高法院接受上诉的原则是:依据非常有限的几条择取标准,在递交的上诉请愿中选取感兴趣的案件审理。择取标准其中有一条是,审理该案后可以解决联邦上诉法院间存在的判决不一致问题。高瞻的律师主要就是采用这条标准请求最高法院介入。

        为什么联邦上诉法院间会存在判决不一致的问题呢?这是因为,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按照判例法最原始的定义,可以认为每一个经判决过的案例都是法律,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要遵循先例(注:现在实际执行时对原始定义有所偏离,因这个问题太专业化,不在此展开)。而美国判例法是实行垂直向下的管辖体系,即下级法院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但平级法院的判例互相间没有约束力。全美分成12个巡回区域,各设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和若干个联邦地区法院。同一个巡回区内的所有联邦法官都要遵循本巡回区内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但不受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这就像美国的联邦法院形成了12个各自为政的司法体系。

        因此,同样或相似的案子在不同地区的联邦法院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而且都是有法(判例法)可依。解决联邦各个上诉法院对相同案子判决不一致的方法,是请求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即把造成不一致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层次的法院,按照判例法的管辖体系,美国最高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决后,全美所有法官都应遵循。

        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非美国公民必须递解出境;但是何谓“特别严重罪行”,法律条款没有给出明确界定。高瞻居住地隶属于联邦第四巡回区,高瞻律师举出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一个判例,该判例定义“特别严重罪行”是指被判入狱至少5年以上的犯罪。因为高瞻只被判了7个月狱期,但还是被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认可移民局的定性,属于犯了“特别严重罪行”,从而必须递解出境。高瞻的律师认为,如果此案放到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结果就会不一样,所以这个案子突显了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问题(高瞻的手气也真是太背了。向台湾卖了点她认为不算是情报的情报就让中国给抓住了;向中国卖了点她认为早就过时的电子元件又被美国给抓住了;而且她又偏偏居住在联邦第四巡回区内,如果是第三巡回区的居民,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然而满足了择取标准的上诉请愿,并不等于最高法院看到了就一定会介入。显著的例子有美国学校的黑人白人种族隔离问题,那是在各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存在了至少十几年后,联邦最高法院才最终介入。要记住,最高法院只审理它感兴趣的案子。

        因为最高法院只审理它感兴趣的案子,因此绝大多数上诉请愿的命运是遭到最高法院的拒绝。

        所以,上诉请愿书的侧重方面是陈述案件怎样涉及到重要的宪法或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如何至关重要,以说服最高法院批准请愿。至于详细展开案情和深入陈述辩护论据,则是请愿获批准后递交的上诉状的内容。

        以高瞻案为例,如果律师以掰法律条款上的字眼为辩护方向,几乎必输无疑。能使高瞻案绝处逢生的唯一可能,是打人道主义牌。

        高瞻的这个案子在移民法庭、移民上诉法庭、联邦上诉法庭的交锋过程中,没有一位法官,也没有一位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的律师,对高瞻坚称遣返原住国后会受原住国政府迫害的论据提出质疑。他们认同或默认这一论据,主要原因可能不是高瞻曾经高调反共,而是与高瞻为了减罪同美国执法部门的合作有关,这从移民法庭闭门听证会长达两星期之久可见端倪(高瞻高调反共文章都是公开发表的,没必要作不公开的听证)。

        粗略地说,批准庇护的要件是,有理由相信申请庇护者由于政治原因返回原住国后将遭到原住国政府的迫害;或有理由相信申请庇护者确实存在遭受这种迫害的恐惧。因为“恐惧”是一种心理状态,法律条款很难对此作具体规定,因此判断申请者是否具有可资相信的“恐惧”,基本上依赖于承办申请案的移民局官员的个人主观判断。

        但是对于确定申请者返回原住国是否会遭到迫害,法规上有一条重要的准则,即如果申请者以前在原住国遭受过迫害,则这个事实可以合理判断申请者返回原住国后还会遭受类似的迫害。而高瞻的情况,美国政府曾经无数次地为高瞻符合这条准则背过书了。2001年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和国务卿鲍威尔曾多次直言批评中国政府非法拘捕高瞻,审判时高瞻没有得到充分辩护权等等。还不止是背书,甚至有美国政府直接帮助高瞻不能返回中国的情节。高瞻“保外就医”前签署了保证书,按照规定到美国后不得会见记者,然而她一抵达华盛顿附近的杜勒斯机场,众议员、参议员就帮助她召开记者会。联邦参议员艾伦甚至还在记者会上说,他很高兴高瞻“一下飞机就违反了假释规定,跟新闻界见面”,而联邦众议员杰克森-李则称高瞻为“美国英雄”。

        高瞻能轻松满足庇护要件不是个关键,只不过提供了一种技术上的方便。这个案子关键的人道问题,是在于她的三个美国籍小孩。如果把高瞻逐回中国后,作为美国公众的知名人物,导演起“三个美国公民小孩思念中国妈妈万里寻母记”的活话剧,恐怕会使美国政府非常难堪。高瞻被中国判了10年,却在美国监狱里执行,是中美司法合作梦幻般的成功范例。

        中美两国政府,一个丢了面子,一个失了裡子,在高瞻事件上两造现在账扯平,谁也不欠谁了。至于高瞻,是罪有应得,受到惩罚咎由自取。不过对她的惩罚也已绰绰有余,美国政府可以放她一马了。这不仅是她蹲监狱的时间已经很长,而且精神上、心理上的惩罚也是极为沉重超负荷了,没必要把她的路都绝掉,生生地将三个美国籍孩子与她隔绝一生。

        把高瞻逐回中国,既会使美国政府难堪,也让中国政府烫手。所以,在再次成为中美之间沸沸扬扬的新闻事件之前,对于中美两国政府和高瞻均有利的解决之道,应当是移民局与高瞻“私了”,即移民局同意高瞻留下,高瞻则从最高法院撤销上诉。然而,能否达成此种多赢局面,就要看律师的功力了。

        2010年7月22日,高瞻通过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了上诉请愿书,寻求在美国最高法院上诉,以推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那个判决。2010年7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给高瞻的上诉请愿立了案。

        立案之后,高瞻案的另一方,要向最高法院递交一份答辩书,最高法院要等收到答辩书后,才会考虑是否批准高瞻的上诉请愿。

        不料,就在高瞻等待最高法院的批准之时,噩耗传来:无论最高法院态度如何,她的失败已经是定局了!

        怎么会有这种事呢?这就要从美国法律的繁复难懂说起了。

        在美国,法律的繁复难懂不仅在于其内容,同时也表现在文字上。美国法律条文的特点是:行文古典化,用字冷僻化,遣词贵族化,还时不时冒出一句拉丁语。想想看,如果中国的法律通篇是唐宋时期的文言,还夹着先秦的古语,而且“工字拐两拐,人字加三撇”,普通人读起来会是什么感觉?

        美国政府规定英语是官方语言,因此在政府文件中如果出现非英语语句,理应翻译成英语加上括号附在该语句后面。但是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等,居然可以直接插入拉丁语,不提供英语译文。这是以另类方式在说,法律条文不是写给普通百姓看的。更有甚者,法官的判决里也常出现拉丁语,而且这些拉丁语在一般的英语辞典里还找不到译文,使普通民众连理解给自己的判决都有困难。与其让民众费时费劲地寻找对应的英语译文,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英语?说的严重一点,法律文件里用拉丁语而不提供英语译文,是受过拉丁语训练的法学院毕业生对没学过拉丁语的普通民众的卖弄和歧视。

        由于法律知识已成为被少数人垄断的专利,再加上美国法律以判例法为主,致使法律知识生涩难懂无法普及,造成了无数的法律文盲;老百姓不知道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形成了严重的社会病。由于民众对于法律知识望而生畏,事无巨细都要找律师,又形成一个特殊的律师权势利益集团。另一方面,美国法律难学难懂难掌握,律师行当却灸手可热,于是市场上充斥着滥竽充数混饭吃,法律知识一辈子也不会有长进的所谓律师。这类混饭吃的律师实质上同骗子无异,他们就是靠欺骗客户为生。

        高瞻的律师并非混饭的律师,他们都是法律界好手,然而法律的繁复即便是好手也容易产生顾此失彼的失误。从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书来看,移民上诉庭裁决高瞻必须被递解和不能给予庇护是基于两项彼此独立的法律条款,而高瞻的上诉只对其中一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质疑。为此联邦上诉法院不无惊讶地在其判决中指出了这一问题(判决第5页)。换言之,即便联邦上诉法院同意高瞻的辩护论据,也不能改变移民上诉庭的裁决,因为高瞻没有对另一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质疑,这在法律上相当于高瞻承认移民上诉庭正确应用了该法律,从而没有理由推翻移民上诉庭的裁决。

        在美国,可以上诉的问题只限于在下级法院提出过的问题。因此虽然高瞻进一步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但已不能把在联邦上诉法院漏掉的问题补上。即使高瞻向最高法院的请愿获批准,并且上诉论据获最高法院支持,因为存在着上面指出的问题,还是不能改变移民上诉庭作出的裁决。所以这场官司实际上成了学术之争,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实质改变高瞻的命运。

        高瞻或许从没想到,已经苦苦鏖战了多年的官司实际上即使能打赢,也不能改写她想要推翻的那个判决。像这类怪圈现象,或曰阴差阳错,在高瞻案中总是如影随形,连她的对手亦不能幸免,在高瞻作这些无用功时,他们也在原地打转。

        比如,司法部为了扭转局面,居然硬是在移民局身上找到了一个不算疏忽的疏忽:移民庭法官总共发布了4次命令,其中含有三项有利于高瞻的裁决:延缓递解,中止(免除)递解,给予庇护。而移民局向移民上诉庭上诉时只反对免除递解和给予庇护这两项裁决。在正常情况下,这根本不是问题。所谓“延缓递解”,从字面上看就只能属于临时的过渡性命令——延缓的期限再长,也总有到期的时候。延缓期一满,法官还是要作出最终裁决的。而按照惯例,法官一旦作出最终裁决,他以前发布的临时过渡性命令就自动失效,故移民局上诉时根本不必特意提及这个延缓递解命令。

        让人跌破眼镜的是,司法部居然将移民局这个可能的疏忽当成宝贝。司法部的律师在给最高法院的答辩书中,郑重其事地声明,移民法官这个过渡性的延缓递解命令仍然有效。这份答辩书写得很用心,表现出对最高法院的这场官司志在必得的势态,但又明白无误地表明,高瞻得在美国监狱里再呆下去,而不是朝向高瞻和移民局双方角斗的原本目标:返回美国社会或递解回中国。

        为什么是司法部律师作答辩而不是移民局律师呢?

        这是因为根据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授权由司法部长下令递解非美国公民罪犯。所以被递解者如果反对递解,就要同司法部长打官司。而高瞻的情况是,司法部建议不要递解高瞻,但移民局一定要递解,然而她打反递解官司时,还得以司法部长为名义上的对手(Gao v. Holder)。这话说起来比绕口令还绕,是美国法律难以理解的一个现成小例子。

        因此,这个案子在上最高法院之前,实际上一直是由移民局的律师在打理被告事务。然而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律师换成了司法部的人。于是,移民局之前的疏忽就被挑出来了。

        移民局要把高瞻逐回中国的行动从政治上看一无是处,司法部原本就不赞成,但是移民局已经改投国土安全部的门下,不听招呼也奈何不得。然而当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归司法部直接料理后,司法部就有了着力点。司法部的答辩书主动强调最初这个延缓递解命令仍然有效,并且声明只要当初作出延缓递解命令的中国因素还存在,高瞻就不会被递解回中国。这相当于作出一个承诺,使移民局在递解高瞻和不给予她庇护两问题上即使获胜,也要被最初延缓递解的过渡性命令卡死。移民局辛辛苦苦花了超过5年半的时间应对这个官司,由于一个小小的疏忽,虽然胜利在望,却不能遂愿把她递解回中国,而是陪高瞻在原处转了一个怪圈,返回到案子的起始状态。从这些蛛丝马迹中,也可看到政治考量和政府各部门间角力对案件的影响。

        时间走到了2011年1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这一天对高瞻的上诉请愿进行了投票,表决结果拒绝高瞻的上诉请愿。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公布了这个决定,但是没有提及拒绝的理由。

        高瞻2005年4月5日被转押到移民局监狱,随即开始反递解官司,历时整整5年9个月。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高瞻得到了各级法官认真和公正的对待,律师也很卖力,高瞻只能抱怨自己时运不济。

        由于司法部已向最高法院作了不将高瞻遣返中国的承诺,现在移民局虽然打赢了递解官司,却无处可递解,只能继续把她关在移民局的监狱里。而高瞻则没有可以再往上走的司法程序了,能做的至多是重新回到最基层的移民法庭要求保释。但除非事先得到移民局同意,提保释要求是白费劲,因为移民局打赢了官司,这就相当于移民法庭之上的三个级别法院,即移民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全都支持移民局的观点,认为高瞻是个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危险人物,所以只要移民局不松口,作为最下级法院的移民法庭是不敢自作主张给予高瞻保释。而移民拘留所里多了一个人,对移民局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不必介意;从移民局以往对高的态度来看,也不会轻易放了她。如果移民局找一个不发达国家来收容高瞻,或表达出要无限期关押高的强硬立场,则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都足以令高瞻举起白旗,主动说出:“把我递解回中国。”

        目前看来高瞻只剩下两个选择:无限期留守在美国的监狱,或者是自愿要求递解回中国。

        其实高瞻回到中国应该不会有什么事,也许中国政府还会善待她,毕竟使她遭受灭顶之灾的那笔买卖与中国准官方的企业有关。她回中国的现实问题在于家庭的两国分居,因为她的丈夫和三个孩子都是美国籍。在这件事上又可以看到这对夫妇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特色。

        如果薛东华没入美国籍,夫妻俩认罪后可能双双面临递解,那时举家迁回中国实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结局,也可免受这些年的监禁和煎熬;如果高瞻不急于保释,而是在中国的监狱里待到美国参众两院通过提案授予她美国公民身份而无需经由宣誓程序,那么移民局也只能吃个哑巴亏。这是此案阴差阳错又一例。

        结果北京判高瞻10年,却在华盛顿附近的美国监狱执行,开启了中美司法合作的新篇章。高瞻进了监狱以后就没能出来。在美国,未成年人不准探监,不过囚犯亲生的孩子凭出生证可以免除这条禁令。然而监狱这样的环境,探视被囚禁的母亲这样的事情,对于年幼孩子的心理肯定极为伤害。真是相见争如不见。

        孩子是无辜的。可怜可怜三个孩子,放高瞻一马。惩罚已经足够重了,惩罚期已经足够漫长了。

        甚至高瞻的名字也透露出奇怪的阴差阳错。高瞻姓名一体,起得很好,一看就知是取高瞻远瞩之意,然高瞻的所作所为却处处反其道而行之,真闹不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通宝推:老马丁,aokrayd,上古神兵,我来也,cngood,卷心菜,曾自洲,海底鼠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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