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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维权记(1)战斗号角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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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维权记(2)檄文

      忘情:【原创】维权记(1)战斗号角

      当晚小静气愤难当,熄灯后一直在与我讨论写作细节,并严正指出我开始的一些细节构思恐不妥当,一些比喻可能会招致一些正统的老头老太的反感,可能会有反效果。

      我一个劲地安慰她:亲爱的,请放心吧,写这个对于我来说是小菜一碟。当然了,这份东西既然要作为公开信发出去,那就不能写成打官司的状纸,有理有利有气势的同时,只求大的方面不让对手抓住把柄,不必追求细节的完美,主要是得有感染力,得让广大群众觉得有道理就行了。明早醒来我要是拿不出来,或者你不满意,你直接把我从楼上扔下去。

      那晚一直讨论到凌晨两点,小静方才沉沉睡去。

      第二天一大早,我起床查了下相关法律条文,就开始下笔了,仅耗时一小时,就写了以下两份东西。

      就增设门诊部问题致天集暨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开信

      今年六月以来,关于在小区增设门诊部问题,X栋业主与天集起了一些争执,天集于8月13日在小区内公开张贴《关于在小区拟设门诊部经过及问题解答》,在这份盖有天集和四附院公章的正式文件中,天集口气强硬,不但刻意扭曲事实,而且妄图通过卑劣手段达到分化瓦解业主,挑动群众斗群众的目的。为了澄清事实,特写此公开信以正视听。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盖有天集和四附院公章的那份《解答》中的第7条答复中,天集事实上承认了在业主购房时所出示的示意图及宣传画上标明X号楼楼下是店面而不医院,却又苍白无力地辩解说“门诊部只是医院的一部分,不能等同医院”。

      试问,医院的一部分难道就不是医院?这是一种可笑的,“白马非马”的逻辑,试图用局部来否认整体。

      既然天集承认了X号楼楼下原先是店面,现在想将其改为门诊部,那么就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参加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亦有与此完全相同的明文规定。

      天集声称小区内建门诊部系业委会的书面请求。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件事情应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很显然,有关方面并没有这么做。而且如果不是X栋业主集体反对,小区业委会也不会召开楼长会议举手表决。也就是说,在决定在X栋楼下建门诊部的问题上,天集方面一开始就是违法违规。

      至于那个所谓举手表决的楼长会议,对不起,它不能代替业主大会,因此它所作出的所谓表决是无效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在是否在X栋楼下建门诊部的问题上,必须取得X栋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这个问题上,天集玩弄了一个偷换概念的伎俩:即将“X栋业主不同意在本栋楼下建门诊部”偷换成“X栋业主不同意建门诊部”。玩弄这种伎俩,用意无非是将矛盾焦点转移,挑动其他业主与X栋业主对立,以达到孤立、瓦解X栋业主的目的。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指出:全体X栋业主是赞成在小区内建门诊部的,我们所反对的是天集在这件事情上违法违规,在本栋楼下建门诊部将危害本栋业主健康,因此要求天集将门诊部改建他处。

      业主朋友们,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大家将心比心,如果天集执意要将门诊部建在你们楼下,你们也会和我们一样坚决反对。如果界时作为利益无损害方的我们也纵容有关方面的违法违规,试问你们是不是也会觉得寒心呢?

      现在小区内的情况大家都清楚,还有大量的门面没有租出去,为什么偏偏一定要建在居民楼下呢?为什么不能设在明珠广场呢?如果说门诊部设在明珠广场会影响到其他承租店面的利益,那么天集也可以利用小区南面那块现在充当临时停车场的空地建门诊部。现在却执意要建在7栋楼下,我们认为这是天集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不顾7栋业主死活的极端自私行为。

      在天集和四附院联署的那份《解答》中,答复了8个问题,在我们看来,你们的解答是何其荒唐,你们的辩解是何其的苍白无力,现逐条驳斥如下:

      1、 天集声称门诊部是否能开在住宅楼下国家无明文规定,许多门诊部都开在住宅楼下。

      请天集告诉我们,那些门诊部开设于什么年代?那时候国家是否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律法规是逐渐完善起来的,群众的维权意识也是逐渐加强的。天集企图拿无相关法规年代形成的历史旧帐来证明今日做法的正确,这是典型的视法律为无物的行为。天集的这个解释,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情理上来说,都站不住脚。

      2、 四附院声称医疗垃圾的处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欢迎业主监督。

      问题在于,国家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并不能简单等同。如果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国家规定,那么中国早就实现了共产主义。所谓欢迎业主监督,试问业主和门诊部之间并没有法律或利益上的约束关系,门诊部完全可以不必理睬业主抗议,可以用各种官僚程序推塘。

      3、 天集声称国家并无明文规定其他医疗机构污水能否与排污管共用。

      这是典型的撒慌。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第3.2规定“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第2.0.5条明文规定:在采用一级处理流程时,医院污水应与生活区污水,雨水分流。在采用二级处理流程时,部分生活污水与医院污水合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一级处理是由格栅、沉砂池和初次沉淀池组成。其作用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染物。二级处理系统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核心,一般采用生物处理法,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

      很显然,天集的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且作为一个社区门诊部,它的污物处理装置也绝不可能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核心”这样高的标准。

      4、 天集声称只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回收医疗垃圾,就不存在传染源。

      且不说这样的国家规定在执行中是否会被打折扣,即使是真能按规定执行,但也根本做不到随时清理、回收医疗垃圾,只能是垃圾积存到一定程度再回收,或者在每天规定时段统一回收。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存在病毒传染源。试问,无论是天集还是四附院,你们有能力约束蚊子、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只能在你们每天回收完医疗垃圾后、新的医疗垃圾还未产生前的时间段里造访门诊部吗?能保证你们能将造访过门诊部的有害昆虫全部就地消灭,不让一只漏网出去传播疾病吗?

      5、 天集声称只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与否。

      那么我们就奇怪了,天集在这里说的是“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与否”,那么为何建这个门诊部需要南昌市和青云谱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批复呢?为什么环保部门能一票否决呢?难道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不属于“任何单位”之列吗?此其一。

      其二,天集认为符合国家规定,那么《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是否也是国家规定?很明显,天集的这种行为就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得到利益相关方业主“三分之二同意”,天集所谓“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意与否”的说法本身就是违法的。

      6、天集在第六条里扯了一大堆合法权益进行诡辩。可是不要忘了,在这件事情上天集是违法在先,X栋业主是维权在后的。作为率先违法一方,天集有什么资格来界定什么才是合法权益?既然天集违法在先,那么这之后发生的一切问题追本溯源皆是由天集违法所引起,因此天集才应该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至于说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则更是好笑,天集是什么机构?是司法机关吗?不是司法机关凭什么说出这样的话来?不客气地说,贼喊抓贼岂不怡笑四方?

      在这里我们再次重申,鉴于天集违法在先,那么X栋业主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维权,这些措施自然也包含法律武器。

      7、 天集声称门诊部不能等同医院,说业主要求开发商按市价回收房屋是强买强卖。

      试问,医院的一部分难道就不是医院?这是一种可笑的,“白马非马”的逻辑,试图用局部来否认整体。至于说业主强买强卖,这是天集的污蔑。请拿出业主提出这种要求的确凿证据,例如有业主签名的书面要求,录音、录像等。

      其实前往交涉的业主代表的本意是说,由于楼下建医院,本栋楼居住条件恶化,将导致房产贬值,低于现在的市价。如果业主需要转让房屋,那么经济利益将直接受损,这个损失天集能负得了责吗?

      天集在理屈辞穷的情况下,抓住部分业主一时激愤的口语,进行断章取义和歪曲,并在公开信中公开写明。其用意是在群众中造成X栋业主所提要求无理过份这一错误印象,并将这一点无限放大,混淆视听,妄图将业主依法维权抹黑成无理取闹。其潜台词是:这条要求如此无理过份,所以他们的其他要求也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作为他们对立面的天集是有理的。

      8、天集声称楼上住户有义务为楼下提供维修方便,否则承担后果。

      义务从来就不是单独存在的,是和权利相结合的。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交涉未有最终结果的情况下,楼上住户不为楼下提供维修方便是维权的一种手段。鉴于天集违法在先,损害X栋业主利益在先,那么这种行为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天集在这里又一次贼喊抓贼,声称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楼上住户赔偿责任。既然你们那么懂法,为什么自己却故意违法在先呢?我们难道就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吗?殊不知法律并不保护非法取得的利益吗?我们7栋业主随时恭候天集诉诸司法手段,我们坚决奉陪到底!

      第二份是写给本栋楼业主的:

      友 情 提 示

      朋友们:

      目前我们就在X栋楼下设门诊部一事正与天集方面交涉。但是希望大家在交涉时注意言辞,不要被天集抓住把柄断章取义。13日天集在小区内公开张贴《关于在小区拟设门诊部经过及问题解答》,其中最后两条声称有业主要求开发商按市场价回购房屋及拒绝为楼下维修提供方便,这在小区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妄图将我们依法维权抹黑成无理取闹。

      我们的交涉应该是先礼后兵,有理、有利、有节。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我们X栋业主众志成城,而且需要争取其他业主的同情和支持,天集在《解答》中最后两条的说法是挑拨群众斗群众,我已经公开信中进行了澄清和驳斥。

      特友情提示大家千万不能中人家套圈,今后在和天集交涉时注意控制情绪,注意言辞分寸,过头的话不要讲,万勿再让天集有可乘之机。

      小静起床后看过这两份东西后非常满意。吃过早饭就立即拉着我到外面打印出来数份。忙完这个,已经是中午十一点半,小静不辞辛劳,顶着烈日,冒着三十九度的高温坚持要张贴完才回家休息。我建议她回家休息,剩下的活让我来。可小静坚决不肯,说这是大家的事也是自己的事,她得为此出一份力。

      我们将公开信和友情提示在本栋楼的电梯里各贴了一份,然后跑到小区的几个公告栏里贴出了公开信,而且这个公开信没有将天集的公开信覆盖,只是贴在它旁边,好让大家有个对比鉴别。

      我和小静本来打算就此作罢,可没成想,后面发生的事让小静非常非常生气。小静一生气,后果自然很严重,于是我们的行动升级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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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宝推:铸剑,老芒,dahuang,

      本帖一共被 1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医院和开发商是修改住宅和小区的规划...

        必须得到受到影响的业主超过2/3的同意方可。

        不过历来是地方政府跟开发商伙同一起,丝毫不顾业主的权益的。看下文,再写。

      • 家园 怀着身子,辛苦、辛苦。

        小静起床后看过这两份东西后非常满意。吃过早饭就立即拉着我到外面打印出来数份。忙完这个,已经是中午十一点半,小静不辞辛劳,顶着烈日,冒着三十九度的高温坚持要张贴完才回家休息。

      • 家园 小静一生气,后果自然很严重

        不过铁手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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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老兄的文笔犀利依旧

        有理有利有节!

        祝嫂夫人和小宝宝身体健康!

        感谢老兄的馈赠,人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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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得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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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忘情突然从温情脉脉的康夫变成战士,不适应啊

        不过呢,还要要给宝的,哈哈,收不到就痛恨铁手收税那么重吧,两宝才给作者4钱,抠门。

      • 家园 支持你。。。
      • 家园 有来有往,谢谢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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