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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赵连海的无罪辩护 -- lan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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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赵连海的无罪辩护

    以全副武装来对抗手无寸铁,

    以手铐脚镣来公然羞辱良心道德

    目的就是杀一儆百,用越来越残酷的手段,来威吓越来越蔓延的不满,来镇压越来越汹涌的怒潮,只为了维护它们无上的特权和利益

    谭作人有罪,我们都有罪!

    赵连海有罪,我们都有罪!

    赵连海的无罪辩护

    http://blog.qq.com/qzone/622007885/1269953415.htm

    我身为一名结石宝宝的父亲及社会的一员,我坚信我自三聚氰胺事件以来所做的事情没有犯罪,我反而要自豪骄傲于我所做的所有努力,我在尽力尽职我应肩负的责任,我也期望自己曾经的所有努力与付出能对我们社会的进步有所推动,并且我坚信我所做的一切无愧于我自己的良心、无愧于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我认为我所做的都是正确的,反而我倒认为如果我不去做这些事情,我将认为是一个罪人有愧于自己的良知与灵魂,也有愧有罪于我身处的时代及我们的后代,我们努力让我们的思想与行为更加高尚,坚定我们正确的做人信念,并期待能对社会进步有积极有益的作用。我们身处这个时代,有责任坚持正确的事情并让人为的错误尽量减少。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使命为我们的后代努力营造一个更有道德、更公正、更公平、更美好的社会环境。

    我因为维权及协助别人报案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而失去自由,在此我期忘这样的伤害与委屈尽快结束,并期望是非被颠倒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在此,我要说:如果维权有罪,那势必会助长利欲熏心的奸商继续丧尽天良、肆无忌惮的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残害他人的基础上,我们本已日渐沦丧的社会将会变成何等扭曲的样子。

    在此,我更要说:如果报案及揭示犯罪有罪,将会就此扼杀正直的行为,将会纵容更多的罪犯肆无忌惮的为所欲为,如果这样,我们每个人都将处于危险的社会之中,正义与勇敢将逐渐不复存在,想必这是每个具有良知善德的人都不想看到的。

    今天的我,由于错误的指控被强行关押失去了自由,我所能期待的也只有祈盼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来为我主持正义还我于清白。在此也真诚期望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能正视已犯下的错误,不要一错再错。

    我坚信,正义与真理的光芒必将照耀我们这个国度的每个角落,而我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倔强的坚持,不为别的,仅仅为了我自己良心与灵魂的安稳,以及为了我们的后代们能生活在一个具有优良品质的社会里,更为了我们这个民族,我们这个国度能以健康的体魄继续存在于世界。

    我坚信我所做的一切都没有犯罪,也期望拥有权力的人能拥有高尚的人格与美德,想想所有被三聚氰胺毒奶残害的孩子们,秉持惩恶扬善的准则,做出无愧于这个国度、无愧于良知与灵魂及无愧于子孙后代的决定。这样,我们才无愧于我们做为一个生命在这个世界、在这个国度的意义。

    最后,我要再重申,我没有进行起诉书内指控的犯罪行为,我坚信我所做的一切都是身为一名公民应担当的一份责任,我坚信自己所做的事情都是文明且没有错误的,我也祈盼自己的努力能让社会有所进步。

    为了将正直、良知的品德保留在我们的生命及灵魂中,我们只能坚定正确的信念和准则,否则将动摇我们正直的心灵并错误的影响我们的后代,那样,我们才将是罪人。

    综上所述及事实,我坚信我无罪!

    • 家园 这个事情的影响,

      给人的概念是不能再打官司了.再也不能对侵害自己的身体的事情说不了.

      所以最后的最剩下死或者抵抗!

    • 家园 【整理】赵连海案起诉意见书

      赵连海案起诉意见书

      该博文已经被加密,但是百度快照还能看。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

      犯罪嫌疑人:赵连海,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开封市,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11022419720521****,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2楼*单元,职业:无业,2009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 月17日被逮捕。

      ……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连海于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间,以维权为幌子,利用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奶粉事件,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煽动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采用围堵喊口号、非法聚会等方式,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

      犯罪嫌疑人赵连海还于2009年8月4日,利用安徽籍女青年李蕊蕊在丰台区聚源宾馆被强奸一案,以报案为名恶意炒作,纠集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及多家境外媒体记者,到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非法聚集,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连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

      • 家园 我估计到时候审判的具体情节可能就是

        那个是用动物内脏照片来给路人看的行径比较玄。

        当然他可以说,他那上面标明了是动物内脏,但问题是你用那个内脏的照片是不是起了一个恫吓路人的作用? 而且毕竟你那个内脏不是真的小孩的内脏。

        至于其他的,比如未经允许聚众如何如何之类的,如果没有严重后果一般都是轻判也就是非徒刑。

        但是我觉得这个事主要还是心态问题。 事情已经发生了,是抱着鱼死网破的精神去搞搞震,还是抱着解决问题的精神来好好说。

        这是个关键。

        • 家园 说的太轻松了,心态问题?打酱油的心态吧?

          但凡能讲理解决问题的话,没几个平头老百姓敢和专政机关搞搞震,除非脑子坏了或者天生刁民。把政府惹恼了的话,后果很严重,这个份量谁都掂量得出,除非真是没办法了。

          三鹿事件发生到现在2年了,该抓的抓该判的判,似乎已经平息和谐了,但结石宝宝家庭还要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和心理痛苦,自然要寻求赔偿,但是该怎么办呢?

          - 上诉

          先是法院不立案,因为要等国家统一安排。然后三鹿转移了几个值钱的厂子后宣布破产了,受害者家庭是普通债权人,赔偿顺序最后,结果清偿率为零。然后个别地方的法院居然可以考虑立案了。

          三鹿没了,钱也没了,找谁赔呢?。。。

          - 上访

          刚刚判了一个带头大哥。。。

          - 政府协调

          09年初卫生部就宣布赔偿基本结束,死了的赔20万,重症赔3万,普通症状赔2千,据说(不是我说的,医院说的)只有肾衰竭快死了非得住院不可的才算重症,所以大多数都只能拿2千走人了。

          - 免费治疗

          政府说可以有,医院说真没有。。。

          要是河里的朋友们身上落到这个事情,我们怎么办,是抱着理性和耐心的态度去探讨解决方案,还是受不了了去鱼死网破地搞搞震?

          当然河里吃三鹿的应该基本没有,吃三鹿都成了骂人的话了,大家尽可以坐而论道,研究是走理性的平安大道,还是激情的四环路。但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弱势群体,SOHO中国小区里住的非富即贵,素质想必是高的了,碰到不讲理的物业公司,还不是一样上街游行。在我生活的这个城市,大小维权活动此起彼伏,好多都是以堵路堵门结束,而换来问题的解决,经验证明,这确是一条有效快捷的道路,当然也有风险,搞大了的话要牺牲几个带头的。

          所以这绝对不是一个心态的问题,硬要计较的话,可以是社会的问题,制度的问题,等等等等,归结到个人,最起码也是一个为解决问题而要付出的成本和可能的收益的核算问题。

          通宝推:lishk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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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寻衅滋事罪?

        如果檢察官按照 寻衅滋事罪 起訴趙連海,就必須證明他有“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何不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來起訴呢?

        是否因為如果按照后者罪行來起訴,就必須證明他有“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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