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原创】六扇门那些事儿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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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关于这个穿越

                  有没想过穿越之后成为谁?

                  =========以下都是yy的,yy无罪吧==========

                  暗某穿越后想成为林总。。。(。。。。。。)

                  于是上帝真的让他穿越了。

                  等他一觉醒来,发现自己在飞机上,旁边坐着叶群和林立果。。。

                  =========以下还是yy的========

                  暗某想当彭老总。

                  于是上帝又让他穿了。

                  这时他发现自己正拿着个梨,准备一劈两半。。。

                  =========一下依然是yy========

                  由于穿越tg状况一直出状况。

                  于是暗某便想起了雄奇。

                  他觉得雄奇不管怎么说一直过得挺舒服的。虽说心理痛苦,但是肉体一向都过得不错。吃得好穿的,老婆也长得不错。

                  于是当他一觉醒来,发现自己正在看战报。。。那个时候暗某内心受到极大的打击,不由自主吼出一句:“就是放5万头猪让共军抓,三天也抓不完。”

                  暗某非常痛苦,心想,就算穿tg的悲剧英雄,也不会有这么悲剧的感觉。。。奈何他已经穿不回去了。

                  • 家园 雄奇肉体一向都过得不错?

                    1971年秋,正是台湾岛瓜熟果香、气候宜人的季节,身体不如以前的蒋介石打算出门散散心,饱览一下田园风光。11月某日,在随从们的照护下,他来到高雄清湖度假。那天中午,蒋介石突然想上厕所大便。按惯例,值班的随从副官陪同看护。

                      由于蒋介石身体不如以往,常有便秘现象,有时必须借助甘油球来软化大便,这天他在马桶上坐了半天也没拉好,就命令副官拿甘油球帮助,润一润肛门,由于副官连日随他奔波不歇,又适逢午后犯困,心不在焉,一连住蒋介石肛门里塞了两个甘油球,但蒋介石还是拉不出来,心中十分着急,便叫另一个副官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这名副官赶到之后,趋前一看,顿时面如土色。糟了,整个马桶全是鲜血,蒋介石知道后,不知所措,着急地说:“你快点帮我看看,这是怎么回事?钱副官往我肛门里塞了两个甘油球,可大便就是解不出来,你看看!”这名副官低头仔细打量了蒋介石的肛门,发现在他之前来到的那个钱副官根本没有把甘油球塞进肛门,而是塞到了肛门旁边的肌肉里去了,把肌肉插破了,导致蒋介石肛门鲜血淋漓,流淌不止。   副官立即通知医官赶来抢救,医官发现蒋介石肛门旁的肌肉已被甘油球腐蚀,开始溃烂,就急忙打电话给“荣民总医院”。“荣总”的直肠外科主任给蒋介石止住了血,并将他急送往“荣总”住院治疗。

                      第二天,蒋经国接到报告,赶紧从台北到了高雄,走到蒋介石身边。蒋介石见儿子来了,气急败坏地对他说:“给我把他关起来!”蒋经国领命,转身对侍卫长说:“把钱副官送军法处处分!”

                      侍卫长当时还算理智,出于对同仁的爱怜,加之这又不是故意的,于是接过蒋经国的话头,向蒋介石报告道:“在官邸有个比较好的禁闭室,把他暂时先关在那儿吧,这样也省得事情外泄,影响不好,既达到了处分的目的,又能保密,不是一举两得吗?”蒋介石听后觉得有道理,就依计行事,下令将这位钱副官关在禁闭室,时间长达近5年,直至蒋介石去世后,钱副官的遭遇受到台湾当局有关部门的注意,加之,他自己的家人和过去的同僚多方打通关节,经宋美龄同意才放了出来。

                      在“荣民总医院”住院治疗的一个多月里,蒋介石受尽了皮肉之苦,因为肛门旁边的肌肉是人体肌肤中相当敏感的一部分,若是溃烂了,不但治疗困难,而且疼痛难忍。但蒋介石每次大夫打针换药,都积极配合,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整整一个月,蒋介石站也不是,坐也不是,整日整夜地俯卧在床上,吃尽了苦头。

                    当蒋介石的车队以快速经过仰德大道岭头附近的弯道时,前导车司机发现前面有一部要下山的公路班车正停靠在站牌前接送旅客上下车,前导车因为刚刚转了个陡弯,所以没有来得及看清楚这部公路班车的后面还有没有车过来。正往前疾驰的时候,突然一部军用吉普车正从公路班车的后面猛然超车,并且速度未减,直接下冲。前导车发现情况紧急,若不马上煞车,很可能与冲下来的军用吉普车迎头相撞,司机见情况紧急,猛地将车煞住。

                      就在这关键的一瞬间,紧跟在前导车后面的蒋介石夫妇的座车来不及反应,司机没有急踩煞车,车头猛然地向前导车的车尾撞去,幸好跟在后面的随从车司机反映机敏,一见前面情况不对,赶紧煞车,要不然撞到了前面的蒋介石夫妇的座车,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在座车与前导车相撞的刹那之间,剧烈的冲撞力量,使手握拐杖,正闭目养神的蒋介石的身体猛烈地向前抛去,撞到了前面的玻璃隔板上,蒋介石的胸部当场受到了严重的撞伤,阴囊也被撞肿了,嘴中的假牙也飞了出来。

                    穿越成那时的雄奇,你就哭去吧。

                  • 家园 不妨穿越成张宗昌,

                    手拿拖布粗的毛笔,在泰山峰巅写诗,刚写到:大炮开兮轰他娘......

                  • 家园 穿越成吴化文

                    一觉醒来,在做韦爵爷那道今晚在哪间房过夜的选择题

      • 家园 印象中那是共产党破的密电,

        和中西功小组的情报呼应,转给军统的。。。

        曾经有个纪录片,好像叫上海秘密战,里面总结中共之所以几乎没有在电台战中吃亏的原因里,第一条就是报务员对党的绝对忠诚。。。老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并非虚构的呢。。。

    • 家园 36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肛门

      老规矩,写在前面。

      在此特别感谢suqier兄,没有他,就没有本文的催生。

      本文的灵感,完全来自s兄下面的这则回复,事件是真实的,就发生在我身上,环境是虚构的,但是辩论的经过是真实的,问题也是真实的。

      留两个选择。

      下面的更新,我是继续詹姆斯改善北京安保的旅程。

      还是写双闪大哥(都还记得这个人吧?国安基辅站站长)的牛叉往事?

      我得到大哥的授权了,大哥说底线你清楚,麻烦我不怕,想写就写吧。

      给花的兄弟,顺便告诉我你们想看哪个故事?都是系列,一讲就是连续剧了,我听多数人的。

      出结果之前,我用小短篇先凑合着。

      老美没有违法/犯罪的差别?

      听说国内被人捅一刀,还要伤口超过20公分才能算是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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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S兄的所谓伤口超过20公分才能算伤害罪的说法,我也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流传出来的,但是我不止一次听说过。

      现在,我很明确的告诉你,那是扯淡!

      举几个例子:①你把你老婆打得鼻青脸肿,但是身上一道伤口都没有,就不算故意伤害了?

      ②20公分,横向还是纵深?横向,位置不一样后果不一样,腹部,都够剖腹产的刀口了,生孩子也就开20公分的刀口;颈部,20公分,割喉么?纵深,你胳膊的直径有多少?轧穿胳膊不算伤害么?身体,倒是肯定在20公分以上,问题是,内脏距离皮肤表面的厚度,除了个别胖子,绝对少于20公分,一刀捅下去,内脏大出血,不算伤害?

      呵呵,你说对吧?

      进入正文,那是一次去大学讲演,进行普法教育,市局很忙,但是政治处下发的工作,命令必须执行,于是,就找几个业务不突出的和新来的去应付一下。

      我是后者。

      大家也都知道,大学生,出了名的刺头,容易被煽动,愤青,喜欢刁难人。

      我在上大学时候,也是这个操行。

      所以老警察一听去大学进行普法教育,都很头大,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情,自然让新来的去,我就是可怜的新来的。

      果然,过了照本宣科的阶段之后,进入了自由提问的时间,大学生娃们,还是刁难俺们这些苦命的警察了。

      直接进入正题:

      有个孩子站起来,问道:“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双方对象,必须是异性,而且程序上默认,男对女才算强奸,那么,如果我被女流氓强奸了,或者我被男同玻璃爆了菊,法律能保护我么?”

      那孩子还点名要我回答。

      于是,我说:“强奸罪目前的解释,的确是男性对女性,客观条件是,违背女性主观意愿与之发生的性行为;我个人认为,这是由男女双方生理结构决定的,男性如果不勃起,请问,女性强奸犯,又如何强奸你?如果勃起了,嘿嘿,大家都是男人,啥都不说了……”(其实男性生殖器遭到外部刺激,也是会勃起的,哪怕当时男性并没有受到性暗示或者性冲动,比如晨勃,比如极富技巧性的抚摸,但是当时,我只能这么说呵呵……)

      当时哄堂大笑。

      那孩子有些不好意思,可能老子太直接了。

      他继续说:“那请问,我国哪一条法律,保护了我的肛门不受侵犯?有么?”

      把我给问愣了。

      我求助的望向周围的大哥们,大哥们的眼神告诉我:“小史,刑法没这条,同性爆菊绝对不能算强奸,我们也没辙。”

      我脑门见汗了,在那一刻,老子代表的可就是法律啊!

      于是,我灵机一动,做出了如下回答:“依照我国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描述,凶器插/刺入体内5cm以下,根据具体位置与造成伤害,可判定为轻微伤--轻伤;5-8cm,根据具体位置与造成伤害,可判定为中轻伤—中伤;8cm以上,可根据具体位置与造成伤害,判定为中重伤—重伤,横切伤口面积判伤长度标准同上。”

      说到这,我给底下的孩子们留了几秒钟回味的时间,趁机喝了一口水,继续说:“我国成年男性生殖器勃起有效长度一般都大于8cm,所以,如果你被同性爆菊,根据我国法医鉴定验伤标准,判定中伤--中重伤,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而根据刑法量刑,故意伤害情节严重的-你这肯定属于情节严重啊,中伤-中重伤的量刑标准大概是有期徒刑6-10年,跟一般的强奸罪量刑差不多。我说完了。”

      底下瞬间安静了,然后,居然想起了掌声……

      其实我那段话里,有很多漏洞的,比如伤害度,标准并不是唯一的长度与横切面积,还有失血量,器官破损程度以及造成心理伤害等等……

      我知道的很多爆菊的最终导致受害人严重肛裂,失血过多死亡的例子也不是没有,而施以爆菊的犯罪嫌疑人则被判处了死刑,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篡改了海岩大哥的书名,就是想说,虽然我国法律还很不完善,但是,后庭,还是受到了保护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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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俺正好贴个自己写的书评

        强贴留名,哇哈哈哈。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和社会》(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是美国学者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的一部得到广泛好评的著作。书中,苏成捷广征博引,运用了从汉代至清代的大量法律史文献(以清代中央和地方档案为主),分析了清代对待性犯罪的法制思想和实践,以及与前代的异同。读罢此书,我的基本感受是:作为一个外国学者,能够克服巨大的语言障碍,完成如此绵密细致、洞察入微的实证研究,其学识和毅力都令人敬佩。其研究大大丰富了我们对法律,道德,性别,阶层等社会范畴之历史变迁的认识。

        苏成捷首先高屋建瓴地梳理了中国历史上性别秩序的演变,然后以史料为本,从强奸罪,节妇,妓女这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这里就第一个方面,略做陈述。

        由于社会阶层关系的变化,强奸罪的施害者和受害者在不同历史时期有很大的不同。在唐代(注意,是游民文化兴起之前的最后一个朝代),人口还不是很多,且多数被束缚在大地主的庄园中。关键一点是,这种人身依附的程度,要大大高于后世的农民/地主,唐代庄园主和其属民是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主人可以合法地随意占有婢女,即便她已经是手下一名男性奴仆的妻子。与此同时,主人必须遵守的社会道德,很多对奴隶们是不适用的——他们既不会受到道德的约束,也无法享有一个上流社会有德之人所能得到尊重。这当然不是说他们自由自在,因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高高在上的主人们对待这些奴婢往往比公开施行的社会法令要严酷得多。不难想象,这样一种蕴藏着巨大不平等的等级秩序,对于贱民的犯上是极为敏感的。以下犯上最典型的一种情况就是奴仆对主人家庭中女性的强奸。法律对此自然不会有任何宽容,统统杀头。强奸案的另一个主要类型是一个主人对另一名主人属下女奴的侵犯,但惩罚要轻得多,因为他侵犯的不是被强奸者的个体权利,而是那位主人的财产权。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到清代时,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虽然奴隶制还有残留,尤其是满族权贵蓄奴甚多,但已经不是社会主流。自由民占据了社会人口的绝大多数。官员要处理的强奸罪,大多发生在社会中下层。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即光棍的威胁。由于人口的激增,性别比例的不平衡,以及一夫多妻的家庭制度,许多贫苦的男性农民经常无法建立自己的家庭,于是因为性需求得不到满足,产生强烈的苦闷和愤怒,铤而走险。这些性掠食者对家庭和社会的秩序都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也成为清政府的严打对象。需要提请注意,这时女性的贞节已经成为政府大肆鼓吹之物,并且不再是上流社会妇女的专利,而被认为是除了少数乐户女子(清代前期)之外所有女性都必须遵守的准则;相应地,所有守节妇女,无论贵贱,都会得到政府的表彰,既有银子,也有精神鼓励,如牌位入供贞节祠,修建贞节牌坊,等等。道德约束范围的扩大,实际上反映了清朝国家治理能力的下降。因为真正体现国家强制力量的司法本身已经不足以控制如此庞大的人口,而宗族的强制力又有限,所以政府不得不煞费苦心,在司法实践中以点带面,以刑促德。

        此时还出现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即鸡奸正式进入强奸罪的范畴。前代对于性犯罪的定义,无论是通奸还是强奸,都不曾突破汉代付生的界定:“男女不以义交。”虽然在清代之前鸡奸偶尔受到惩戒,但那都是个案。唯在清代,鸡奸大量出现,经常有男子满腹辛酸告到官府说被奸了,县太爷也不得不主持正义。从语词的变化,我们就可以发现清代较以前的不同之处。前代法律文献中,据苏成捷所见,从未出现“鸡奸”这个词。清代法律文献提到鸡奸时,使用的是一个简略的笔画,读作ji,而意思也是“鸡”,但实际上指的是另一个发音为“鸡”的词。明人陆容《菽园杂记》载,该词乃杭州人用以称“男子有女态者”。而那个简略笔画,据另一位晚明学者言,意指在性事中“将男作女”。这种现象的实质,是以男性为主的游民大大增加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强奸多是光棍入室施暴,而鸡奸则主要发生在居无定所、家无恒业的游民或赤贫农民之间。他们无钱娶妻,甚至连逛窑子的钱都没有(且雍正还一度严厉打击娼妓),当然也没有充气娃娃或者A片,情不自禁(很多案例中,就是挤在一张床上睡觉的两名穷汉)就抓住身边的肉体填了欲壑。

        依清朝司法案例,受害者无论男女,若为轮奸,无论男女,带头者斩立决,从犯绞监候;普通强奸,受害者十二岁以上,绞监候,十到十二岁,斩监候,十岁以下,斩立决。强奸未遂案,受害者十二岁以上,一百大板,流放三千里,十二岁以下,发配黑龙江充军。若与十二岁以下幼童发生性关系,一律视为强奸,绞监候;若是十二岁以上,则与“军民相奸”罪判罚相同,一百大板,戴枷示众一月。

        但这只是对于强奸犯的处理。受害者中,男性只是名誉受损,而妇女的境遇要悲惨很多。强奸犯固然会丢掉脑袋,但被强奸者却要在贞节崇拜盛行的社会中,背负着“被污”的身躯度过凄凉的一生——其实是无比漫长的凌迟。因此,很多不幸被强奸的妇女,都选择自杀来救赎自己失落的名节。如此沉重的代价,不少人在被强奸的时候已经付出——为什么?因为清代对于强奸的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非常不利于被害者。除非女性进行了坚决的反抗,并有物证(身上的伤痕等)、人证(目击者),再加上强奸犯自己的供词(!),才算是强奸,不然很可能被判定为通奸。也就是说,道德和法律都鼓励女性用生命来维护自己的贞节,如果在反抗过程中被杀害了,那么她的拼死反抗将为她带来坚贞不屈的英名;如果“不幸”没能当场“以死殉节”,那至少也比被判定为“通奸”好——不仅仅是名声问题,按清律,丈夫有权把自己犯了通奸罪的妻子卖掉。

        清政府一方面竭力以法促德,试图结合国家和宗族的力量来维持社会控制,另一方面坚决打击游民,阻止他们破坏社会秩序。但总的来看,是失败的。农业能够吸收的劳动力有限,在精耕细作发展到极致的江南,农民还可以勉强依靠黄宗智所说的“内卷化”,挤在田地里混口饭吃,而在地力不如江南的其他地区,土地实在承载不了那么多农民,许多人就被迫选择了游民生活。这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暴动,从白莲教、八卦教到太平天国,游民都是主力军。更重要的是,清朝为了镇压起义,维持社会稳定,不得不仰仗各地士绅,结果又造成了地方精英的崛起,朝廷日益衰落。人口变化造成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要靠经济发展来解决,法律和道德只能治标。

        虽然清代打击性犯罪的法律实践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成功,但却不失今人可借鉴之处。比如,鸡奸罪在清代大幅上升,主要与人口激增和社会下层男性的性压抑有关。今日中国社会是否面临这样的压力呢?近年来,比单纯的人口增长更瞩目的,是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据相关报道,“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男女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简单地来类比,每100个新出生的女性,相对应的是117个男性。按照国际上长期的观察,正常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一般在100:103-107之间。出生婴儿的性别比以及随后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共同决定了一个人口群体的性别构成和性别平衡,中国男女比例出现严重失衡,比起正常值高出十个百分点。成为世界上性别比失调中最严重的国家(印度115:100,韩国114:100)。” 由此,很可能有大量社会中下层男性不能通过婚内两性生活解决生理问题。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户籍控制的松动,人口流动性大大提高,性犯罪率也会随之上升。当然,由于现代社会两性关系较古代更为自由,以及娼妓实际上广泛存在,压力应该没有清代那么大。但和强奸罪相比,鸡奸仍然是法律盲点,这反映了立法的迟滞乃至倒退。1979年刑法只有流氓罪,但鸡奸包括在内。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细分成了四个罪,结果反而没有针对鸡奸的条款了。这使得法官在审理最近发生的许多鸡奸案时,无法可依,不能对犯罪人实施有效、合理的惩处。中国的法学家们,真该向他们的清代前辈取点经。

        通宝推:衣笠山麓,大胖子,大溪水,史老柒,
      • 家园 哈哈哈哈,油菜啊。

        赞。花。

      • 家园 我想,男的不能被强奸

        还是为了保护男人,都被那个了,再被人说那个,情何以堪。能定伤害罪也不错了,也没放跑了坏人。

      • 家园 史家老七,和你较个真

        如果有个男同性恋,0号的那个啊,一天走在大街上,被一男流氓看上了,将这位拖到黑胡同给爆菊了,但是由于被害者长期做0号,肛门构造已形成适应性固化改变(你知道我说的是啥意思啊),此次被迫爆菊并未对被害者造成物理性伤害,请问单凭心理伤害这一条就能将凶手判得和造成实质伤害的一样吗?

        如果能,俺想问问你的证据咋提供?

        如果不能,难道0号的肛门就不能获得法律上平等的保护?

        • 家园 我感觉中国的量刑还有一层

          社会影响的考虑,一受到媒体网络关注,一加上“影响极其恶劣”基本上就要从重了。这是中国传统惩治典型“以平民愤”的传承吧。

        • 家园 不算较真,其实你自己就可以解释。

          比如我持刀抢劫,扎了你一刀,扎在你胳膊上,贯通伤。

          但是恰恰你曾经做过截肢手术,那只胳膊是假肢,我这一刀,没对你造成任何物理性伤害,请问啊,我持刀抢劫外加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么?

          呵呵,我国法律,在量刑上,不但要考虑造成的损失,还要考虑作案动机。

          比如你这例子,男流氓的动机就是爆菊,虽然他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对方的物理性伤害(实际上,你说的这种可能,是不存在的,除非去做手术,你的意思不就是受害人已经患有脱肛了么?脱肛,并不是就不会造成物理性伤害的,伤害一样会有,不可能避免的。),但是他的动机就是爆菊,故意伤害罪一样成立。

          就跟扎你一刀,没扎着你,一样算故意伤害罪,顶多算未遂,扎到假臂,未遂都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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