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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私家车主遭遇倒钩,关注上海闵行"黑车"事件 -- 猪头笨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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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参考同人于野的文章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463780

            • 家园 “黑车”非常难打击

              因为你很难取证,就算司机公开扒活你都没法打击,因为他依然是“未遂”,非法营运不成立。下“钩子”设套是唯一的取证方法……其它的,你不妨说说还有什么办法取证?

              我在北京见识过,黑车把地铁站围得水泄不通、司机大声吆喝扒活,然后警察和城管过来了,对峙片刻,然后黑车散去……过一会儿,警察和城管走了,黑车又聚拢过来。有时候,城管就这么一整天拄在城铁站,黑车消停一天,第二天一切照旧。我还见识过黑车司机结伙威胁正规的出租车司机,不让人家在自己的“地盘”上做生意。

              • 家园 都说了,放钩子可以,起码证据要充分!

                录个音不难吧,把“赃款”摊出来不难吧(虽然这只是摆设,就象古代没有科学鉴证,同样需要有摆出来的物证)?有质疑,把人证叫出来对质不难吧?好吧,为了保护证人,不当面,字面上的证供摆出来不难吧?

                现在比警察放一小包毒品栽赃还狠啊,连表面证据都不需要,直接罚你的钱……

          • 家园 这个不能类比

            第一,即使你说的这种情况,也有可能是违法的。严格来讲,也是不对的。具体原因后面说。

            第二,这个例子与打黑车不能类比。为什么?黑车的工具是啥?车。拥有车违法吗?不违法。毒贩子卖的是啥?毒品。持有毒品违法吗?违法。本身这是严格管制的东西,禁止流通的东西。所以能拿出来卖肯定有问题。这是用这种方式打击贩毒乃至其他管制品的合理性,被钓的人能拿得出来这东西就违法在先了。

            回头来说第一点,为啥这么做及时对于打击贩毒来说也可能是不对的?这就看具体手段了。您要说,一千块钱一包,对不起,这东西我没有,但是您开价一千万一包……您等着,我给您淘去……这就是行为的可期待性,诱惑如果大到足以使普通人动摇乃至犯罪,那么这种方式就由量变到质变,变成违法手段了。警察不能诱惑公民去犯罪。

            回到上海钓鱼这事,有车不违法,有车载人也不违法,甚至因此拿了些钱也不违法,因为这合乎人情常理。开车的人遇到有困难需要搭车的人,甚至继续搭车的病患或有紧急事务的人,允许无偿搭车反而证明道德高尚,不拒绝拿一点钱也并无可指责的地方。只有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考搭载乘客谋利才是违法行为。本身执法的就不懂法!

            • 家园 真晦气

              周末上来逛逛,遇到那个A某人,晦气。

            • 家园 那我就只问一句吧:“黑车”怎么打击?

              怎么打击,怎么取证,有没有更可行的方案?

              现在,关于上海“钓鱼事件”的舆论监督已经走进了死胡同,最后的结果就是两个:一、不了了之(不排除运管部门和当事人“私了”的可能性);二、“钓鱼”打击“黑车”的做法废止,“黑车”失控,然后正规的出租车司机罢运。这个事情已经杠上了,没有第三条路可走。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大爷最后教你一次,一字不差回去告诉你老板

                公交线路入驻,合理安排班次间隔,拉长营运时间,不让最后一公里成为遥远的桥。十年前闵行业主就已经有这种呼吁了,你没跟你老板说么?

              • 家园 你好好的为啥非得找个打击的东西。

                我住的地方你想拉谁就拉谁, 只要不以此为谋生手段就可以了。 你脑袋里一根筋, 非要给他飞一顶“黑车”的帽子, 打击一下。 这脑袋不是有病就是进水了。

              • 家园 先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

                没有一种违法犯罪能做到完全杜绝,也没有一种会无法合法打击。想打击黑车并不难,很多黑车都聚集在交通站点和交通不便又人口相对密集的生活办公区域。执法人员在这里蹲点检视,记录下某个车牌号在这里反复出现,并搭载不同人员离去,那么就有嫌疑了。执法人员再携带偷拍偷录设备接近目标,调查取证。

                当然,这么做的话,执法人员会很辛苦,效率低得多。不比钓鱼来的轻松惬意。我们不少执法人员就是因为自己业务能力低下,为了自己方便,任意限制公民的自由,任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利。他们的这种思想与封建官老爷们是一脉相承的。不是老爷们去证明有人违法,而是有嫌疑的人要自证无罪。以前就有女子要以自己还是处女证明没有卖淫(要是不是处女还没法证明了),现在是车主要在执法机关没有切实证据的情况下(什么到法庭上才能出示,那是屁话,一堆法盲,执法机关不向被处罚人出示证据凭什么去处罚,从来没有说只能等上了法庭才能拿出来的,他们以为那是民事诉讼呀),自己证明自己不是黑车司机,还有执法部门的人竟然连不能对扣押的车辆收取费用都不知道,我估计他们同样不知道如果被扣押物品因为他们保管不当而有损失,他们这些老爷们还要出钱赔。

                • 家园 部分同意、部分反对

                  同意的部分是,应该预先摸底调查、密拍取证(这个工作执法人员可以完成,也可以采取向社会悬赏的办法秘密征集),然后划定打击对象和区域,还有就是取证的时候要偷录、偷拍,两个部分获取的证据可以互为呼应。

                  反对的部分是,最后的决定性取证(就是坐实“非法营运”)还是得靠“钩子”,而且要靠从社会上招募的“钩子”,主要靠执法人员取证这是不现实的,理由之前讲过、就不再重复了。这样做不算违法。

                  • 家园 大家说很多次了,钓鱼不违法,违法的是栽赃!

                    欢迎回帖……

                  • 家园 执法工作是不可以随意委托他人的

                    就像警察的调查取证一定要警察亲自去,否则就可能是程序违法,没有证明效力。

                    去调查取证,很简单,直接问,去哪里哪里,走吗?甚至黑车司机可能会主动过来问。如果找一些其他理由,比如有某些紧迫情况,那很肯能就违法了。普通人怎么能保证取证的合法和规范,怎么能保证客观公正?有哪条法律授权他们找别人去取证了?没有的话就是违法。

                    可以等打黑车的人下车后去询问,这是证人。但不能直接找个人去打黑车,那性质不一样了。如果说本区域的执法人员和黑车司机已经脸熟了,那么就跨区调人。

                    从根本上,如其他河友所言,是要解决公共交通问题。政府垄断公共运输资源,又不能为公民提供足够的公共交通便利,黑车自然会有空间。这跟黑社会的产生是一个道理。

                    • 家园 “钩子”并未取得执法权

                      他们扮演的是搜集证据并提供给执法人员的“线人”角色,对“非法营运”性质的界定是执法人员自己的事情、他们没有被让渡这一权力。在他们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也并未获得行使额外行政权力的许可,这和执法人员亲自取证又是不一样的,执法人员取到证以后可以当场扣留违法人员、因为他们有这个授权,“钩子”不行、他们的权力被限定在搜集并提供证据。

                      前面我也说了,连预先摸底调查、密拍取证的工作,都有一部分可以通过向社会悬赏征集来解决(姑且称这些人为“举报人”),我们把“钩子”和“举报人”放在一个普通公民的位置上审视,这种秘密搜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且向执法部门提供的行为,难道不是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力么?他们获得的证据是否被采信、并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依据,决定权在执法人员手里、由此导致的后果与责任也由执法人员承担(伪造证据、栽赃陷害另说,这种情况下他们要分担一部分责任)。同样地,他们因此获得经济上合理的补偿也是正当的,可以参照警察运用“线人”和悬赏侦查线索的例子,还有就是交管部门悬赏征集机动车违章录像的做法。

                      执法人员亲自充当“钩子”取证,不管怎么操作、在人力资源角度都不如动用社会人员来得宽裕,动用社会人员做这件事情、可以在无需维持庞大的执法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有充足的人力来取证,类似的做法在警方的执法实践中已经运用得很成熟了。

                      至于说“等打‘黑车’的乘客下车后讯问”作为证据,无论是实际可操作性、还是在法律上,都很难成立——道理很简单,首先是乘客不配合的可能性很大,其次是哪怕乘客一口咬定,司机只要坚决不承认收了钱、你也没招。这和警方抓嫖抓赌是完全不一样的、你无法用侧面证据来推定、确认违法事实(而且警方这个“侧面证据推定”本来惹的麻烦也不少,经常出现争议案例)。还是只有靠“钩子”,最稳妥的办法是偷录偷拍+付给特殊的钞票(特定的纸币编号或者是预先做好的暗记),这样才能敲定关键证据。

                      • 家园 狡辩

                        我们把“钩子”和“举报人”放在一个普通公民的位置上审视,这种秘密搜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且向执法部门提供的行为,难道不是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力么

                        目前的调查结果表明,钩子是在执法人员指示使下去“搜集证据”(其实是制造证据),而且负有将司机引入圈套的使命,更不用说还实施了强迫车辆停下的强制行为。

                        上述行为,并非是普通公民搜集证据并举报的行为,而是某些人在执法机关指使下向对某类对象进行调查,并参与执法强制程序的行为。这当然是执法机关对自己执法权得让渡。

                        我非常奇怪的一点就是,你为什么对最关键的事实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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