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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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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花你

          虽然看了一些网络文章,毕竟没有现实感受深刻。

        • 家园 我知道的一些怎么与你的大不一样?

            我一位上过山的朋友说,上过山的人都成了法律专家,在里面有空就研究刑法,想从中找出怎么能减轻自己的事。如果山上不让申诉他们还研究什么?

            另一位相当铁的朋友,在里面干了两天活(不重,坐在那里安装小电器)后管教见他腰有毛病就不让他干了,每天可以躺着休息。

            下面两个俺在河里提到过,一位是蹲拘留所,警察问明了他是因为与保卫干事打架进去的,他就可以不守狱规,别人白天要规规矩矩正坐在炕边,他就可以躺着,还默许他公开抽烟。忘了说到的一件事是他的师傅给他送烟进去忘了送火柴,但里面人没火也能点着。

            另一位我说过他出来时比进去前胖了。没说的是他进去后没多久发了一次心脏病,幸好一位狱友大声呼救才保住生命。之后警察见他以前的工作与医沾点边,就让他在里面的医院(卫生所?)当卫生员。这位一直在申诉,结果是改正后放出来。

          • 家园 不是不能申诉,

            但你申诉就是不认罪服法.

            有这一挡事请在里面你什么也不要想.在里面就算监狱发现你的有问题,也是找检察院的人来与你家人的名誉去申诉.

            不管如何,一但申诉了你就是严管对象.如果自己申诉的,那很麻烦.

            几乎上山的人都强制学过法律.但学多少不好说.

        • 家园 你写的这些东西大部分程序都是错误的

          量刑也是错误的,执行人也是错误的

          实在是让人难以判断,这事实是真的,还是假的?

      • 家园 警方的两份案情描述出入很大

        在这个案子上,控方必须拿出足够证据说明死者当时行为不足以产生强奸的嫌疑,才能够使邓玉娇故意伤害|杀人罪成立。

        警方第一份介绍肯定无法使邓罪名成立。

        第二份介绍就很有意思,明显在往服务纠纷后的争执上靠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办法证明警方表诉不正确,辩护的重点就该放在死者被捅四刀时的姿势上,如果死者按分析的那样是以将邓玉娇限制在沙发上的姿势在很近距离被捅死的,那么警方的推坐说就不能成立,这种姿势无论如何不能用普通纠纷中的推搡解释的。

      • 家园 原则国内有,叫法有不同

        国内刑法叫 疑罪从无, 民法 叫 谁主张,谁举证

        回到这个案子里,如果按照强奸罪定义,你说的也不一定成立.

        比如说,如果把这个案子的过程拆细.

        一, 邓男尚未弄明白邓女的身份. 并要求"特殊服务"

        二, 邓女说自己并非小姐,不同意提供"特殊服务"

        三(I), 邓男不相信邓女的说法,由于感觉失了脸面,于是与邓女发生了拉扯

        于是 四(I), 邓女突起伤人

        或 三(II), 邓男不相信邓女的说法, 由于感觉失了脸面,于是要强奸邓女.

        于是四(II), 邓女突起伤人

        或 三(III), 邓男相信了邓女的说法,但由于不明原因(比如说精虫上脑?),突发恶意意图强奸邓女.

        于是 四(III),邓女突起伤人.

        ================我是传说中的分割线=========

        网上目前的分析其实大多九不搭八.判断强奸既未遂的分野是接触说, 插入说. 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个学说,都要求加害人的生殖器与被害人的生殖器在物理上进行直接接触.

        在本案中,别说直接接触,我甚至没有看到有外衣被脱下的报道.谈什么遂未遂,我觉得实在可笑.

        另外,根据上面案件切片回放,侵犯邓女人身自由是有,可是这个目的是否是为了强奸,还很难说

        所以我比较同意巴东公安局长的说法.这样被爆炒,是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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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原则,好象国内没有

        要是能用,确实是个好消息。

    • 家园 看了昨天央视的新闻周刊

      那个娱乐场所音涉嫌提供不正当服务,其经理已经被传唤

      这样看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邓贵大等人要求邓玉娇提供某种不正当服务,邓玉娇不愿意,双方发生因此争执这点可以肯定。

      如此就可往正当防卫上靠

      区别无非是事前防卫、事后防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区别

      死刑肯定不会判,就算定罪,罪名也应该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家园 就扣。
    • 家园 关于警方的第一份和第二份公报的问题

      看到有人质疑是否存在第一份公告,第一份公告是否描述如网友所传,我去做了些搜索

      首先找到了网易这篇报道

      外链出处

        巴东县公安局还特别作了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有了,长江巴东网

      为了留证,拷屏贴图

      先进主页首页上是第二篇报道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找到12,13号巴东新闻

      外链出处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打开链接

      外链出处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可以肯定,这份第一篇公报是存在的,而且内容就是大家所知道的。和第二份公报的内容差别也是明显的

      后找到了11号案发时第一篇报道

      外链出处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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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继续讨论。关键还是在判定强奸上

        下面回我的帖子说了某个人树上偷窥被判强奸未遂,那我做个假设:

        如果屋里那个被他偷窥的她发现他偷窥后用某种方法杀了正在偷窥的他。那么“她”的行为是否适用新刑法的无限防卫权?

        我们知道根绝新刑法,如果贵大的行为算“强奸”,那么玉茭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注:以下体提到的“强奸”,是指被威胁者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的“强奸”)。在不清楚如何判定“强奸”的前提下,上述假设中的问题,对思考本案如何判决还是有帮助的:

        首先,如果我们假设“只有插入才算强奸”,那么本案中并没有“强奸”发生,强奸还处于“未遂”阶段,那么邓女杀人,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权呢?

        反过来,如果强奸未遂也算“强奸”,那么,只要证明贵大有强奸的企图,便可使用无限防卫权,贵大死了白死。但是,前述假设中的“被偷窥的她”,用某种方式,杀死“正在偷窥的他(强奸未遂中)”,也算使用了无限正当防卫权?怕树偷窥被杀死了白死,这个在法理上讲得通吗?

        最后,如果我们假设并非“所有强奸未遂”都算“强奸”,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未遂”才算“强奸”,这时被威胁者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那么,本案的关键可能就变成如何判断贵大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未遂”了。(我们都知道贵大是没有插入的)。如果这种假设成立,那么似乎可以理解,为什么侦查过程中,对贵大的“动作细节”会有不同的说法,这恰恰说明刑侦机关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正在采取某种行动。

        --------无奈的分割线---------

        写了那么多才看到说有可能贵大等人意欲强奸邓MM是律师乱放话,没有任何证据。如果是这样,那在这里分析强奸对本案就没什么意义了,不过写了这么多,不想del,大家姑且一看了,呵呵。

        • 家园 无限防卫权肯定不能滥用

          那个倒霉蛋有点特殊

          李某酒后在树上偷窥女邻居,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女邻居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女邻居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并承认“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法院认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如果这家伙一口咬定只想偷看邻居洗澡,就顶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了。

          普通的非身体接触肯定不能被认定为强奸,否则男同胞们看两眼美女就有可能被当强奸砍死,太没天理了!!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正当防卫是指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上面看,正当防卫和未遂并非相互排斥的概念,未遂必须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很多时候正当防卫针对的恰恰是还没有完成的犯罪,正当防卫本身往往是犯罪未遂的原因。

          因此本案的重点就在于是否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在我国《刑法》上,强奸行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如何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奸手段呢?

          根据司法解释,“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针对警方的第一份案情介绍,可以认为邓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具体的强奸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因为之前黄提出特殊服务要求,邓“怕我们没有钱么”的表述已经表明了邓贵大发生性关系的意愿,而两次按在沙发上的动作,已经是在限制邓女的自由了。

          对于第二份介绍,就不能做上述认定。

          顺便说一句那个律师有问题,但拿他说事否定强奸企图纯属某些人在搅浑水,对强奸企图的推断真正来源是警方的第一份案情介绍,"不差钱""按倒"等表述是直接把死者往强奸未遂上钉。

          到这里,广大男同胞可以放心了,只要无法认定强奸意愿,而又没有开始具体实施限制MM自由的行为,就不用怕被人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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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恩施电视台的节目:”特殊服务“和”按住“都是警方公布的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HUFNDaw8ck&feature=related

        野三关派出所的所长斩钉截铁地说:长江巴东网上发出的信息绝对是可靠的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EZiGMRj8oM

        水疗部的主管:邓贵大说的是“用钱砸死她”

      • 家园 案情不是很清楚么?

        黄向邓女提出性交易,邓女不同意,并离开现场;邓贵大以暴力胁迫邓女(性质就此变化),受到应有的反击;黄趋前参与,邓女合情合理合逻辑地判断黄欲对其不利,再次以刀子保护自身。黄无能阻止邓女离开,邓女也就此停止对黄的伤害。。。这完全是自卫么!

        • 家园 按巴东警方的公报:黄要求的是异性洗浴,不一定是性交易哦

          还有人家是争吵啊,那是因为邓玉娇态度不好而气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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