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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翻译】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四章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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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感觉这个准则和国内的准则差不多呀

        律师的作用是让原告能最大程度上用法律保护,或是为自己辩护,开脱指控。律师对法律操作的熟悉,理解和经验才是他们介入的充要条件。不然,木有律师也一样。

        • 家园 从立法本意上讲,

          中国律师的作用与检察官法官是一样滴,都在于发现事实真相,无论此事实真相是否有利于嫌疑人,所以,理论上说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沉默与保密的权利(只说事实,不做判断)。。。

          • 家园 中国律师的作用与检察官法官是一样滴

            处于被告席上的人完全是被动的,与原告相比被告输官司的机会比原告胜官司的机会要高。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沉默与保密的权利(只说事实,不做判断)

            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对事实陈述的判断,对犯罪的认定,对罪犯的量刑,都是法官大人的事情。法官权力好大哦。检查院和法院同了气的话那是想怎么给被告定罪就怎么定罪呀。

            • 家园 事实比您想的更糟糕,

              因为检察院有法律监督权,所以法院和法官都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而公安局长在现行体制下,一般是主管法院的政法委常委或者副书记,如果法院院长没有相应的职务,那么法院从领导体制角度讲,属于公安局长(广义检方的一部分)的被领导者,作为辩诉庭三角关系平衡力量的庭是达不到平衡作用的,整个制度建立在检方和法庭的组成都是好人,都不会犯错误,至少不会故意犯错误的基础之上,加上刑法306条和刑事诉讼法38条管杀管埋,刑事辩护律师当你自己是谁?

              • 家园 陪审员制度

                看上去荒唐,实际上还是比较客观的。中国法律制度下的定罪还不如用随即数来决定。至少对与嫌疑罪来讲公平了一次.

                • 家园 不可否认的是,

                  虽然理论上讲小巴上面说的那么悲惨,但是中国通过执政党内部的监督、群众的打酱油、舆论无限制的干预和公检法干部的自律,实践中从结果评价,刑事司法公正还是蛮不错的,至少不比美国90%辩诉交易那样制度性的腐败差很多,但是过程给人的感觉就折腾多了。。。

                  • 家园 上访也算么?
                    • 家园 算的,

                      事实上,中国的司法问题从结果上看没有想象中问题那么大,只是过程经常让人不能信服,解决问题的成本也非常高,不过某些时候用西方法律体系思维和视角进行分析和宣传把问题人为显微式放大了,正如纸质传媒时代人们只知道古拉格群岛,但是互联网时代人们知道了其实还有阿布格莱布和关塔纳摩。。。

          • 家园 都在于发现事实真相

            雇个律师来揭发自己-傻瓜才做的事情。

            • 家园 所以大部分嫌疑人都懒于找律师,

              找了也不会完全跟律师交底,中国法律之怪现象多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硬要套上从德法日英美苏(俄)抄来的制度,外加上抄的过程中两次全盘否定式的华丽转身,不出这种怪事才是笑话。。。

              • 家园 精屁啊

                那个把无穷大炒成8的笑话怎么说来着?

              • 家园 两次全盘否定式的华丽转身

                说来听一听哦,怎么转身哦?

                中国办案子很牛的,人民很疯狂的。 我记得我离开中国的前那年春节,南昌出了一宗有名的武装绑架案。警方致力的是击毙绑匪,而非保护人质。所有操作里面,人质的安全是放在最后一位的。大家关系得是匪徒打死了么,木有人想到本来可以不流血地解决本案件。

                • 家园 1949年,

                  废除伪法统,第一次凡是,老大哥带着教科书来把旧中国抄了几十年的洋货连带着传统中国法都扫进了垃圾堆。。

                  1977年到20世纪末,留德美法日派掌权后重建中国法制,又形成新的凡是,苏联人教给我们的无论好坏一勺烩掉(大百科全书法律卷被全盘废掉,甚至现在学法律的学生里有很多都不知道张友渔是谁)。好在红色帝国没了,短时间内再清算也不太可能了。一句话,不折腾,向前走。。。

                  • 家园 小巴说得不错,

                    我工作的那两年期间,一直有一个很深的感觉,就是我们身处中国的一个大变法时代。中国向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发展应该肇始于清末沈家本的修法运动,其间几次反复。自加入WTO,应该可以算是进入了一个比较坚定的变法时代,我说“坚定的变法时代”是指,这次变法运动被中断,被逆转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小。我自己的一个直觉是这次变法运动以商法为开端,势必以更高端的法律的修订为结束,问题只在于时间以及相关团体为此付出的代价,而不在于这最后的结果。

                    我以前有一个想法,就是以这百年中的法律人为重点,以写人来写这法治现代化的历程。小巴有没有兴趣?有兴趣我们可以想一想怎么把这个事情做起来----

                    另外一个想得比较多的问题是,立法一直在进行,但为什么在社会中效用不彰?我自己的想法是相应的思想启蒙尚未完成,或者说传统文化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力量极深厚,大众(包括我自己)的思考仍存有某种惯性........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旁边的人传达现代法治之精神和理念,在Practice法律的时候,倾注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热情,以帮助社会或他人形成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恐也是必需的。专制制度与思想之变革非朝夕之功,法治精神之培育亦需法律人点滴努力的汇聚才能有大成,上面这段话和小巴及所有学法律的朋友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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