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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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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送花!!
    • 家园 我特别反感日本人、韩国人这种“谢罪”的行为

      这简直就是糊弄老百姓,拿老百姓当白痴。

      越痛哭流涕越显得虚伪。

    • 家园 学习了
    • 家园 超速害死人确实应当判重罪

      超速害死人确实应当判重罪,这一点完全同意。中国交通事故每年死多少人,统计一下一定是很惊人的。法律我不太懂,估计修改法律这事情不是那么简单的。

      这件事情其实反映的不只是一个富家子的作恶,尽管人们是因此而特别愤怒,背后的是中国汽车拥有量急剧上升的同时,民众对交通法规意识的群体性淡泊。

      大城市总的来讲还是好一些的。我06年回国的见闻是,在县级的一个整修良好的公路上,大小车竞飚,因为中间没有撤离,经常发生越界到迎面车道上超车的事情,大家都见怪不怪。坐小车也没有人顾着系安全带。

      立法无疑是很重要的,但是光是立法估计也还不够,还涉及执法以及教育。中宣部不妨多花点脑筋宣传交通法规,那也是功德无量的事情。再把交通事故数据和官员政绩挂钩,就妥了。

    • 家园 萨大的文章总能把很多乱糟糟的思绪理得一清二楚

      太佩服了。我想往国内的论坛转载一下,不知道能不能转载啊?或者那些能转,那些不能转?有哪位能讲一下吗?

    • 家园 群情汹涌的时候,站在舆论的对面显然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先重复一些教科书上的内容。

      1、立法应该有前瞻性,结合实际,对未来有一个合理的预测,从而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但是同时,立法必定会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因为毕竟是社会现实在定义法律,而不是法律定义社会现实。一些新生事物,在没有足够的影响力之前是没有必要用法律来调整的。

      2、对某人课以刑罚,不但要考虑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后果,还要考虑他的主观恶性。

      3、刑罚的功能,除了惩罚之外,还有矫正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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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个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人,在监狱里关上3年和关上30年的区别有多大?把胡某关上30年,对谭卓的父母有什么意义呢?刑罚是针对胡的,对谭卓的父母如果说有什么意义的话,恐怕就是一点点可怜的安抚作用了。对他们更有意义的,还是民事赔偿部分。毕竟生活还得继续。现在我觉得这句话真是够冷酷无情的。肯定有人会说,这事没发生在你自己身上。

      外链出处

      对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课以重刑,警示的效果有限,也挽不回什么。鉴于我水平有限,我只能对日本的这种严厉规定表示很无力的反对。我觉得这样做更有效: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直接把飙车、酒后驾车等类似行为规定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尤其是加重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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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这里有句比较粗的俗话叫两蛋不搁,意思就是夹在中间两面不讨好。我感觉在中国最两蛋不搁的东西是法律,既保护不了老百姓,又惩罚不了坏蛋。一个小老百姓可能砍几棵树就会被判刑,太严厉了;可对一个如此严重的罪犯竟然不能往死里判,太宽松了。

      张金柱肇事一死一伤,枪毙了。今林肇事三死二伤,却只判了二十年监禁。我不知道这算不算微妙。

      我曾经参加法律自学考试,目的是为了拿个文凭。记得初学刑法时最让我不能接受的是,把人打死了竟然可以不用枪毙!震撼哪!后来看到没打死人也可能枪毙,心里才平衡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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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杭州这件事来说,媒体上都用飙车事件来做标题,而不是用交通事故或飞车撞死人来做标题。

      说飙车事件引起了争论我觉得是不正确的,因为人人喊打,反对的声音可以忽略不计,简直不能算是争论的一方。喊打的人是出于愤怒和同情,其实大家都有同情心,只不过有人缺省了而已。萨大说有人在为胡某辩护,我不同意。如果非要说是辩护的话,我认为,没有人在为胡某辩护,我们只是在为法律辩护。

      • 家园 非常教条,反对!3年和30年不一样!!
      • 家园 逻辑错误,刑罚更多是威慑后来者
        • 家园 到网上搜一下,

          刑罚的功能:(一)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二)对社会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三)对被害人的功能:即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

      • 家园 对事实辩护已经不容易了,对法律辩护就更难了。

        杭州案,首先是超速致使他人死亡。飚车是第二位的。难道不飚车,就可以心安理得的超速了?群情激愤的反飚车,但对于非飚车超速,则无关痛痒。其实可以主要针对超速,打击超速必然会打击飚车的。这是因果关系。这次主题被转移掉了。

        另外,超多少意义很大吗?也许55公里和75公里之间有比较大的差异。但是70公里和700公里在超速这一点上没有太多差异。大把人不满意这个84-100公里的速度估算,最好算出个200多才解气。但是这个其实对于胡某的责任大小的变化没有影响。看起来除了表达对政府不满外,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和科学证据相去甚远。我是亲眼见过90多到110公里撞击的现场的,两起。一起抛出70米,一起抛出85米。两起行人的下肢全部截断。要从20多米的抛出距离算出100公里的撞击速度是不可能的。

        说到对政府不满,我曾经明确指出这个斑马线设置不合理。这时没有一个愤青来表扬我批评政府。倒是有不少告诉我这个斑马线没事。并且认为,如果斑马线位置不合理会减少胡某的罪责。这里看到有人有一个潜意识:如果斑马线设置不合理,司机是有权违反交通法规在过斑马线时不顾行人超速行驶的。也就是说,从斑马线不合理到胡某脱罪之间的逻辑前提是:如果交通标志不合理,司机可以不遵守。想明白了就知道这个逻辑有多么不讲法治。其实斑马线不合理只是增加政府责任。司机依然要遵行这个不合理的斑马线设置,他没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遵行。斑马线合不合理不会改变胡某超速和罔顾在斑马线内的行人的事实。这一点上,集中体现了现在中国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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