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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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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过道2

        这两张图片显示的是第二地点--过道2。(即网络流传的视频拍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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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如果对比第一地点和第二地点,一般人可能不会仔细分辨,但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第一地点和第二地点是不同的。

        过道2明显比过道1要宽,在差不多的位置,过道1处是一个碗柜和墙壁,而过道二则是窗口、空调和一张八人圆桌(大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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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仍然似乎是垂直方向

          图一窗户平行于墙,图二面对窗户。

          • 家园 张图我个人认为应该没很大问题

            我认为主要有几个标识:

            1、吧台背后是一张八人大桌,两张图在这个位置都有一张八人大桌。为什么说是八人大桌呢--因为他外侧摆了两把椅子,面对拍摄者的方向也摆了两把一起,而四人桌的椅子你可以注意一下,都是两两相对的。

            2、窗上方都有窗帘的半圆形的装饰,透过过道中间左侧的那个粉色衣服女性的背后,窗边差不多相通位置,有一张桌子。

            3、第二张画面中间黑色喇叭后明显是一个过道,那个位置又正好有服务员似乎在作业,这与前一张图是可以印证的。

            4、过道宽度近似。

            所以,我认为,这两张图应该是同一个地方

        • 家园 过道3

          这两张图片显示的是第三个地点--过道3,这里离厕所已经不远了,但可能还需要再拐两个弯。

          明显特征:左墙上有一个黄色的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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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似乎不是同一地点

            图二方框近处就有黑色长条,墙颜色不一。

            图一方框近处没有黑条,墙颜色一致。

            图二似乎是图一更往里走照的,另一个方框。

            • 家园 这点你说的有道理

              图二方框近处就有黑色长条,墙颜色不一。

              图一方框近处没有黑条,墙颜色一致。

              图二似乎是图一更往里走照的,另一个方框。

              我在看图的时候也注意到了这一点。

              这两张照片显然不是在同一时间去照的,因为图一只有桌架,没有桌面,而图二不但有桌面,还有塑料椅子。

              我是从这几个方面去判断的。

              1、你说的黑条应该是窗,图二之所以最近处的黑条明显窄,是因为这里有一个墙楞。结合图一的墙面宽幅,我认为这里可能原来是用于张挂招贴的“宣传栏”,原来有两个,后来拆掉了一个。但比较容易分辨的是,两个黄色框的材质,颜色非常接近。

              2、天花板上的圆弧都是双层的。

              3、两张照片对比,可以发现圆桌或者桌架的数量是基本相符的。

              而且,这里我认为需要修正一下,图一的左侧,图二的右侧的圆桌,应该是六张,因为图二可能是还往里走了几步拍的。

              4、图一和图二两张蓝色厕所指路牌方向应该是相符的。

              图一很明显有一个蓝色上翘的肩头指向前方--我额理解是前行-拐弯;

              图二很模糊,但也能看到有一个蓝色上翘的箭头,应该也是表示前行-拐弯。

              这样的话,和我画的草图应该是基本吻合的。

          • 家园 厕所

            这里显示的是厕所的位置

            第二张图显示了一个明显的墙棱,所以这里很可能是另外一个拐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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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地点就是这些,下面,可以结合这些图片和视频录像,画出大概的地形草图了。

            对了,第二张图,是网友演示的“袭击图”,但我几乎可以肯定,这张图是错的,无论是地点还是方式--后面会讲到

            • 厕所
              家园 根据以上照片,可以大致画出整个事件发生地点地形草图了

              地形草图,比例很不准,但大致把一些主要标识都画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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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结合视频和照片,可以大致描绘行走过程如下

              林某与小姑娘经过过道1左拐,在过道2安装摄像头的地方,被摄像头拍下。

              录像视频地址http://q.58.com/linjiaxiangA/Topic_112855.shtml

              随后消失在视频里,则一直走到过道2的尽头,左拐几步后,进入过道3(员工食堂)。。。。

              时间分析:

              从录像视频来看,林某和小姑娘从出现在视频中(即过道1的尽头)到消失在视频范围即摄像头安装的地方,大约耗时10秒,结合过道2的照片看,摄像头应该安装在过道2的中段处。

              所以,走完过道2,约需耗时20秒。

              从过道3的照片来看,从过道2尽头走入过道3的起点,尚有几步距离,约需耗时2秒;

              在过道3中,根据圆台面的直径和摆放距离目测,过道3长约10米,以小姑娘的步速1米/秒左右测算,走完过道3需要耗时约1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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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走到过道3的尽头

                至此,已耗时半分钟(30秒),按照前面的测算口径,大概在32秒 (由于完全是估测,可能存在出入)。

                再来看公安局提供的调查结果--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color]

                关键1:摆脱地点距离厕所8米;

                关键2:摆脱地点无法看见厕所门口。

                结合厕所门口的照片可以看到,如果摆脱地方是在照片所示处,距离远远低于8米(大约在2米左右),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在这个地点可以看见厕所门口(因为这个地方正对着厕所门口)。

                所以,从距离和可视范围来分析,所谓的”摆脱地点“应该就在过道3的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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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扣除可能需要的时间

                  由于之前已经耗时约32秒,因此,剩余可供作案的时间仅剩18秒左右。

                  继续扣除时间:

                  1、根据调查报告,在”摆脱点“,林某与小姑娘有过对话:

                  小姑娘:“前面就是洗手间”

                  林 :“洗手间在哪里”。

                  这两句对话往复、张望的时间,还考虑到林某酒醉语速不会很快(8两白酒已经足以使思维和行动,包括语言脱节了),此间对话耗时约需3秒,或许更多?。

                  2、小姑娘”摆脱后“,跑回过道二的监控摄像范围:

                  这段距离约在20米以上,结合录像中显示的小姑娘的跑速来看,小姑娘从过道三的尽头跑回过道二的监控摄像范围约需耗时5-6秒。

                  如此,至少又要扣除8-9秒时间。

                  现在,剩下的做案时间只剩下10秒左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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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现在可以分析一下这10秒左右的”作案时间了“

                    好的,现在可以分析一下这10秒左右的“作案”时间了。

                    坊间绘声绘色地传言--”深圳一名中年男子欲将一个11岁女童拖进洗手间内猥亵。“

                    或者”热心帮一名50来岁的男子指路,却被卡住脖子强行往男厕里拖“

                    这应该是最原始的描述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描述没有任何可靠的根据,可以说,几乎完全就是道听途说和凭空想象的产物),综合一下,于是变成了”一男子掐住小女孩的脖子拖进洗手间猥亵“。

                    这就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分析了--

                    先看正式的调查报告是如何概述的--

                    20时50分左右,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某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稳“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

                    有人是不是要说:公安局的报告你也信啊?--我只能说,信不信由你。

                    继续看--

                      警方陈述了5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这是正式的调查报告,已经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形成的,或者说,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吻合的,没有出现明显的矛盾。此外,考虑到小姑娘情绪不稳定,可以想见其接受警方的询问,应当是在其家人的陪护下进行的。

                    而从警方发布正式调查报告后小姑娘家人的反应来看,只是对事件的定性仍然存有异议,但却对警方调查的情况(包括小姑娘的陈述内容),并未提出不同意见。

                    由此可见,警方的这份调查所显示的情况,是具备了相当程度的可信性的。

                    我认为这份报告基本是可信的,反映的事件原貌是真实的,但我不勉强别人也相信,还是那句话--爱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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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接下来,该研究一下”掐脖子“的问题了。

                      坊间流传一句“掐”脖子,引来网友想象无数,但却唯独没有去对”掐“这个动作做一下分析。

                      情形1:

                      林某一手拦腰抱住小姑娘(可能的话,可以一起箍住小姑娘的手臂),另一手捂住小姑娘的嘴,以免其发出呼救。如果林某蓄意事实”猥亵“企图的话,这种方式是最快捷和安全的,可以用最短的时间使小姑娘丧失反抗和呼叫的能力,从而尽最大可能避免被人发现。从两人的身材、体重对比来看,林某完全有条件实施这种行为

                      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林某做了这样的动作。而且,这已经根本不是“掐脖子”了

                      情性2:

                      如之前网友“还原”的照片所演示:林某从小姑娘身后用臂膀环绕其咽喉,使其丧失摆脱能力,从而可以将之”拖进厕所“,这是一种”次优“的方式,也能使侵害对象丧失摆脱能力,同时基本丧失呼救能力。如果林某选择实施这样的动作,同样从双方身材、体重、力量的对比来看,小姑娘几乎没有挣脱的可能。即便是成人,面对这种”锁喉“的攻击方式,如要摆脱,大致也需要通过”背挎“、”肘后击“、踩脚趾等方式,但这些摆脱方式的共同特点是,都需要力量--足以使对方瞬间丧失”锁喉“能力的力量,但这些动作,对于一个11岁的小姑娘来说,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大概也就职能采取诸如戳眼,咬手的方式才能摆脱。

                      但是,同样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发生过这些情况。而从小姑娘在很短的时间里即摆脱并逃离的情况看,采取这种从身后用臂膀环绕的”锁喉“法,几乎没有可能性。换言之,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小姑娘几乎没有逃脱的希望。

                      情形3:

                      林某与小姑娘正面相对或在其身后,林某用双手从正面或后面环住小姑娘的脖颈。采取这种方式,如果要同时达到即不能使小姑娘进行喊叫,又能确保快速拉进厕所的目的,就必须使用相当大的力量,而这种力量,甚至可以使小姑娘当场窒息。如果要持续几秒钟时间的话,小姑娘因窒息而昏厥几乎是可以预见的,即便没有窒息,甚至小姑娘运气好,摆脱了“掐”脖,也必定需要时间咳嗽、喘气以使自己恢复意识和体力,那么,小姑娘又是如何做到健步如飞,在很短地时间毫不停歇地里跑上几十米回到父母身边哭诉的呢?--小姑娘如果要跑回父母身边,其跑动距离估计要再增加一倍。观众朋友们有兴趣可以尝试以“猥亵”的心态和力量掐自己脖子几秒钟试试看,不用很长,最长不必超过10秒

                      事实上,如果使用这种方式,小姑娘同样没有什么挣脱的机会。

                      同样 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存在这种情形。

                      情形4:

                      既然前几种情形都不可能--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那么只剩下最后一个合理的解释,即--

                      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某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稳“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

                      这种情形是最合理的,因为无论林某用臂膀箍住,还是用双手环住,以小姑娘的身材、体重和力量,都几乎不可能做到“扭身挣脱”,因为其受力的部位在于脖颈,无论其意欲向哪边扭动,都很难改变受力变化,因此,脖颈是很难发力的。

                      根据已经得到确认的情形表述,当时大概的动作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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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张照片的左侧(右手)没有显示出来,但左手正搭在前面小孩的左肩,从身体协调的角度看,右手应该正搭在小孩的右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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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找到合适的图片,先以这两张张充数,大致意思应该能看出来了--至少说明,成人相对于儿童,作出这样的动作是可能的。)

                      大概如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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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手画的,也只能看个意思)

                      几种情形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身后人手的用力相对不易集中,使得前面的小孩通过”扭身“加以摆脱成为可能。--通过“扭动身体”,是以腰部带动肩部,甚至配合了全身的发力,小姑娘虽然力气远不如林某,但在很短的时间内,以全身之力摆脱林某局部(双手)之力,可能性非常之大。而如果林某并无“猥亵”之心,小姑娘甚至不必动用全身体量,只需肩膀稍加用力,就可以摆脱出来了。

                      如果林某存心“猥亵”的话,使用双手搭在小姑娘肩部靠脖颈处,是最愚蠢的一种方式。

                      待续~~~~~~~~

                      PS:直到现在,我仍然不能确认自己是完全正确的,虽然我相信自己是正确的。我说过的,决定我对事物作出判断的惟一依据是--已知的事实,。如果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可以动摇我的判断,我必定会对自己的观点作出修正,甚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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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问题是深圳市公安局不把在厕所那里的录象拿出来,

                        你说他怕什么?把那拿出来不就完了吗?你公安局去赔什么钱?

                        还有你老在这去为这事去分析.你再分析也不及录象更能说明问题.我问身子市公安局怕什么?

                        别说那里没有录象,那里的录象设备没坏也刚好开着.你不把那些拿出来说什么都是白答.其实大家已经明白是什么事了.按五岳散人的话.我们看这他们每天都再做自己的棺材,当时候我们搭把手帮忙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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