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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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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开场白,--看来需要首先做一个说明。

我从来不会为自己听说的事情马上表现得义愤填膺,因为我只是一个信息的被动接受者 ,在经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并得出自己的判断之前,我不会轻信任何事情。正因为如此,使我要求自己尽可能对某一个事件搜集来自不同渠道和不同方面的看法,尤其避免被某一方面的信息进行单向引导。

当然,无论如何,作为事件的非亲历者,仍然只是一个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因此,使我得以辨析事件,并作出自己的判断的惟一依据是--已知的事实。

仅是自己的判断,我会试图说服他人接受,但不会强求。

于我来说,首要的,是事实,所谓的“道德”和"良心"居于事实之后。我不会先占据了“道德”或者"良心"的制高点,再去判断事件,更不会如某些人那样,貌似对“道德诛心”口诛笔伐,实则不遗余力地身体力行之般的虚伪。

另外,必须说明的是--我只是认为林某没有实施“猥亵”(及企图猥亵的行为),并不为林某在酒店大堂中的言行辩护,对于其在酒店大堂中的表现,对其实施免除一切职务的处分,已经是目前可以对其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处分了。

--这是完全正当的

我只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结合各方资料对事件概貌作一描述:

酒楼监控录像显示,当时酒楼大堂内秩序井然,扎着马尾辫的小陈走在前面,一名身材高大的白衣黑裤男子跟着,不久,两人走出监控镜头的监控范围。  不到1分钟,小陈奔跑着出现在镜头内,径直往包房跑去。

链接来源:南方日报http://news.southcn.com/gdnews/nanyuedadi/content/2008-11/03/content_4684214_2.htm

这里讲”不到1分钟“,即从两人小时在监控摄像范围以外,到小姑娘遭到”猥亵“,时间不到一分钟,那么,”不到1分钟“,说明肯定不足60秒,究竟是多少秒?现在谁也不知道,所以姑且打个折扣,算整个事件过程是50秒。

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关于这份调查报告是否可信,我后面会讲到)

 20时50分左右,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某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稳“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警方陈述了5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一、过道1链接出处

二、过道2链接出处

三、过道3链接出处

四、画出地形草图链接出处

五、真正的事发地点链接出处

六、扣除必要的时间链接出处

七、相当可信的调查报告链接出处

八、你会选择如何掐脖子?链接出处

(另外,有不同意见的朋友,甚至是打算打横炮的朋友,请等我发完再开始,恕不回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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