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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判决很公正,某些人很高兴 -- 女生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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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

      检察日报居然跳出来为犯罪嫌疑人鸣不平~

      政府让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律顾问的某律师,居然当上了辩护人……

      那个律师居然就接受了委托~

      然后果然不负众望的在公众场合客串法官,发表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言论……

      这世界简直颠倒过来了

      • 家园 恕我直言,你这里混淆了一些关系,也颠倒了一些事实

        政府让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律顾问的某律师,居然当上了辩护人……

        谢有明是闸北区政府所聘的法律顾问,而不是闸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顾问,“受害人”是闸北公安分局而不是闸北区政府。律师接受委托没有什么问题--当然,肯定有人要说《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回避条款。但是,我对包括《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了查询,没有找到不允许谢有明律师担任杨佳辩护律师的有力依据。这里暂且不展开,有空的时候细说。

        然后果然不负众望的在公众场合客串法官,发表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言论……

        这里显然“颠倒”的一方是您,而不是这位律师。事实上,包括北京那16位律师都不知道是无意,或者压根就是故意地混淆或者颠倒了这个事实。

        其实这里所说的“不利言论”,无非就是谢有明律师曾经说“杨佳法律意识很强”“杨佳不像是精神病”“估计是死刑”等等。

        但是,且慢。请仔细回忆一下这些话究竟是什么时候说的?如果回忆一下,就会发现,这是谢律师在杨佳被捕后,被叫来为杨佳提供法律援助的,而在这个时候,这位谢律师根本就不是杨佳的“辩护律师”,或许他自己也压根没想过在几天后会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换个角度说,他或许什么都不说更好,但是,就算他说了,在他说的时候,也没什么不可以。

        而这点,恰恰是被一些人有意或者无意地加以颠倒,甚至混淆了。

        所以,关于:“然后果然不负众望的在公众场合客串法官,发表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言论……”的指控,不能成立。

        当然,对于外行,尤其是大多数不太会自己去全面思考的外行来说(我承认,我也是法律方面的外行,但区别在于,我善于做有心人,我会去做考证和查询),更容易被误导。尤其是当外行被内行(比如那些北京的律师)误导的时候。

        先简单说两点,后面有空继续细说

        • 家园 呵呵,杨佳被抓后第一句话是:我要找律师

          谢有明就出现了,见了自己当事人后,就出来对媒体说:我当事人死定了。

          如果这个时候,杨和谢非雇佣关系,那岂不是警察在骗杨佳?

          • 家园 又是一句没常识的话

            1、杨佳说的是“我要找律师”,而不是“我要找‘我的’律师”。可见,此时的杨佳,并未与谢有明律师形成委托关系。

            还有一种可能是--杨佳香港电视剧看多了,进了局子第一个反应就是下意识地找律师,由此可见,杨佳确实“颇有法律意识”。

            2、什么叫“杨佳被抓后第一句话是:我要找律师 ,谢有明就出现了”?难道闸北分局早就预料到杨佳会来行凶,早早就把谢律师请来“时刻准备着”?

            要么就是您的意思是谢律师会“瞬间移动”?

            3、谢有明律师说过“我的当事人死定了”这句话吗?我找到了广州日报7月7日的报道记载的原话

            谢有明:现在谈量刑尚为时过早。在其他案件中,如果有这种因果关系的话,情节轻的,法院量刑上会有所考虑。不过,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记者:目前案件进行到哪一步?

            谢有明:案件目前还在侦查阶段,昨天只是正式批捕,至于什么时候开始审理,暂时还不清楚。

            请你注意,问题不在于谢有明说杨佳“死定了”,还是“估计是死刑”,而在于谢有明有没有说过“我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应当是建立了有效的法定委托关系的,而谢有明在杨佳被捕后应要求探访,仅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提供一些咨询罢了,这和建立了有效的委托成为“当事人”完全是两码事。

            • 家园 可是他前天又在说,即使被警察打了也难逃死刑

              他这个时候是什么角色呢,请你解释解释

            • 家园 花这句.

              请你注意,问题不在于谢有明说杨佳“死定了”,还是“估计是死刑”,而在于谢有明有没有说过“我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应当是建立了有效的法定委托关系的,而谢有明在杨佳被捕后应要求探访,仅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提供一些咨询罢了,这和建立了有效的委托成为“当事人”完全是两码事。

              • 家园 呵呵,文字游戏,你这不是抽警察的嘴巴子么

                本来人家要求律师为自己辩护,结果警察请来了也许不可能为他辩护的律师,而且这个律师在和当事人谈过话之后就再媒体上发表不利于当事人的言论,并且越过自己的专业,为当事人做了精神疾病的鉴定。

                要律师有P用啊,而且你跟律师说的话,最后都被当作证据摆上了法庭。

                • 家园 laska已经说的够清楚了,你是真

                  不懂还是装糊涂?

                  • 家园 那一点说清楚了?谢律师在发表言论之前和杨佳没有雇佣关系?
                    • 家园 谢律师在发表言论之前和杨佳没有雇佣关系

                      1、谢律师与杨佳没有“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

                      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2、谢律师和杨佳没“关系”

                      谢律师在7月7日接受广州日报采访的时候,并未与杨佳订立为其进行辩护的委托协议。

                      所以,当时,谢律师和杨佳之间“没有关系”,至少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禁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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