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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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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15)雪克特状告美国(委托权力)

      一、 历史背景

      1929年9月美国股市崩盘,美国陷入大萧条时期。1933年F.D.罗斯福就任总统,实施新政。罗斯福就任第二天,就下令全国银行停业一周,并暂停所有黄金出口。罗斯福总统任期最初的一百天通过了众多的法案,包括解除禁酒法案。由此,白宫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带领美国走出经济大萧条。罗斯福新政的最大功绩之一,就是于1935年建立了社会安全体系,也就是现在每个美国人就业必须的社会保险号。罗斯福百日革新通过了一系列工业、农业和商业的法规,其中之一是《工业复苏法》。大生产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对经济的控制。

      罗斯福的新政是总统权力极大扩张的强政府时期,白宫权力的扩张引起了其它权力机构的反弹。此案就是对《工业复苏法》的否决,认为《工业复苏法》赋予总统的过多权力是违宪的。但是,以后的一些案例有逐渐认可了《工业复苏法》赋予总统的权力。

      二、 故事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 (1935)

      话说纽约市是美国最大的鸡市,纽约市销售的鸡96%来自外州,其中75%经由铁路运进曼哈顿。活鸡经纪人将入港的活鸡批给屠宰场,从中抽取佣金。屠宰场将活鸡屠宰后将鸡肉批发给零售商。雪克特活鸡公司就是这样一家屠宰场。这家公司被纽约东部地区联邦法院判处18项违反《活鸡营销规章》的行为。该公司上诉到上诉法庭,诉法庭维持了其中16项原判,而撤消了有关固定价格和最低工资两项判决。最高法院作为抽查将此案调到最高法院审议。审议结果,维持上诉法庭的原判。如此看来,最高法院就是将案子走了一遍,没有什么变动。这是最高法院借题发挥的手段,抽一个案子上来复审,然后写出一篇司法评论,把《工业复苏法》第3条中赋予总统的过多的裁量权宣布为违宪。字面上是指责国会委托权力给白宫不当,实质上是对总统权力骤然膨胀的限制。

      三、 理由

      司法评论讨论的第一点,是白宫权力不能超出宪法规定范围。

      第二点,宪法第一章规定规范商业是国会的权力,国会不能随意将这些权力转移给其它机构。但是,按照海洋法,一个机构可以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其它机构,问题就出在这点。通过《工业复苏法》国会将许多权力委托给了白宫。司法评论经过大量引证前例和法理上的讨论,说“维护公平竞争”这一条过于空泛,给总统太多的自决裁量权的空间。即这个委托的权限没有规范地界定好,使得这个行政权力变成准立法权力,所以这样的委托是违宪的。

      然后,评论讨论了本案的细节。如雪克特公司虽然买卖都在州内进行,但其是活鸡跨州商业的各环结中之一,一样受跨州活鸡贩卖规章规范。

      四、 讨论

      罗斯福的新政,是资本主义国家放弃亚当斯“看不见的手”的信条,采纳凯恩斯主义的人类历史转折点。这个转折点必然是扩大了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了白宫的权力。按照唵啊吽《物质循环的世界》系列文章的思路,强政府对应于大工业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必然结果。如罗斯福建立的社会安全体系,是政府接管了以前许多私人领域的事务。而原来许多原本是自由市场的私人领域权力也被政府监管权力替代。自从罗斯福新政以后,亚当斯“看不见的手”退下了神坛,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成为各国实施的宏观经济教义,使得世界经济周期的幅度自此以后平滑了许多。

      把权力委托给其它机构要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这是防止行政权力无限扩张的基本原则。中国也有中央把一定的权力委托给地方的情况,那就是常说的向中央要政策。往往一个政策下来后,地方不单把政策用足,而且扩大使用,就是钻了委托权限界定不清的空子。

      苏联解体后进入弱政府的市场经济,俄国自普京上台后又变弱政府为强政府,把俄国经济拉回正轨。但是,总统权力缺乏最高法院和议会的制约,所得权力又没有明确界定,这也是美国指责普京倒退的原因之一。然而,大国经济转型,与历史上罗斯福新政时期一样,必然借助于强政府。

      按照海洋法系,一个机构所接受的被委托的权力是不能再委托给第三方的,这个原则在拉丁语中像一个迴文“Delegata Potestas Non Potest Delegari”,即不得委托被委托的权力。美国国会可以委托其宪法规定的权力给白宫,按照宪法是一切权力出自国会。因此,就法律上而言,美国国体是共和国体,不是民主国体。民主国家应该是一切权力出自公民。如果国会的权力是受公民委托,按照“Delegata Potestas Non Potest Delegari”,国会就不能把其权力委托给白宫。所以,说美国是民主国家是不对的,美国、俄国和中国都是共和国体制,都不是民主体制。说国会代表公民利益,就回到老江的三个代表理论了。各国共和体制所不同的,就是代表机制问题。香港在英国统治时期连议会都没有,权力出自英女皇,由英国女皇委派总督统治香港,是地地道道的殖民政府,离民主就更远了。

      五、 链接

      http://law.jrank.org/pages/8798/New-Deal.html

      http://law.jrank.org/pages/8731/National-Industrial-Recovery-Act-1933.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5&invol=495

      http://concise.britannica.com/ebc/article-9377908/Schechter-Poultry-Corporation-v-United-States

      http://supreme.justia.com/us/295/495/

    • 家园 【原创】国会听证伊拉克腐败遭遇赖斯“国家机密”阻击

      当拉狄(Radhi)被问到现任伊拉克总理马里奇是否有腐败行为的时候,拉狄回答道:作为法官,我没有事实可以指证马里奇腐败,但是,每当涉及马里奇亲属的时候腐败调查就被禁止。

      2007年10月4日星期四,美国国会对伊拉克腐败进行听证。这个听证会凸显美国在伊拉克骑虎难下的困境,也揭示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运作的复杂程度。

      美国中期选举民主党大获全胜,其主要原因是美国选民对伊拉克战争不满,选民希望美国改变在伊拉克的政策。民主党从掌握议会开始,就根据选民意愿,对伊拉克美军军费预算捆绑撤军计划,结果被布什否决。就撤军问题,国会和白宫的拉锯战延绵不断,直至对驻伊拉克美军总司令的听证为止,结论是伊拉克问题不存在军事解决方案,但美军还得无可奈何地在伊拉克无限期驻扎下去。

      国会就伊拉克问题在军事上无法改变白宫路线,那么,外交上是否可以改变白宫路线呢?去年底贝克的伊拉克报告就提到,外交解决的途径就是要与伊朗合作共同稳定中东局势。然而,美国涉足中东,主要是为了石油,而为了石油,主要攻击对象就是伊朗,占领伊拉克也是为了围剿伊朗,绝对没有为了伊拉克而与伊朗合作的可能。外交解决伊拉克的途径不可取,这是国会和白宫、民主与共和两党的共识。

      伊拉克问题军事上无解,外交途径解决与美国利益冲突,问题又转回伊拉克内部政治解决的途径上来了。这就是伊拉克腐败问题听证的缘起,是谋求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的关键,听证会主席腊人(Waxman)在开幕辞中明白地表示了这一点。

      听证会主席蜡人谈到,听证会要调查的问题,就是要搞清马里其政府有没有腐败、有没有能力和意愿治理腐败,因为美国无法依靠一个政治腐败的政权政治解决伊拉克难题。结果,由于种种原因,听证会无法调查出这个问题的真像;或者说,问题的真像是清楚的,但由于政治正确的原因,人人都想借其它人的口说出来,人人碰到这实质问题时都顾左右而言它。

      听证会主要三个证人是伊拉克法官拉狄,白宫近东事务助理巴特勒(Butler)和记者罗谢(Roset)。

      拉狄在伊拉克领导的政府诚实委员会一直从事反腐败,为此该委员会已经有31名成员和12名成员家属被暗杀,有尸体被挂在屠场肉勾上。拉狄本人家居也受到火箭袭击的威吓,而且,在拉狄本人因公访美期间,被马里奇政府解除指控贪污而解除职务。听证会中共和党对证人马里奇的人品可信度提出质疑,问拉狄是否在萨达姆政权内任职。拉狄的回答是肯定的,拉狄还说,他在萨达姆政权内也是从事反腐败,并因此两度入狱,至今头顶留有狱中被虐的伤痕。由于拉狄自身和亲属生命危险的原因,听证会上往往含糊其词,不涉及具体人物事件,只说三年中腐败耗费了伊拉克政府180亿,在所有伊拉克重建工程中,不足5%是真正实施的。惟一的一个具体人物事件还是从民主党议员林渠(Lynch)口中说出来的,那就是伊拉克电力部长因腐败入狱,被美国合同保安公司人员协助越狱,如今居住在美国芝加哥逍遥法外。

      对巴特勒的听证最为激烈,是国会与白宫唇枪舌剑的恶斗。但凡问及马里奇政府腐败问题,巴特勒一概以国家机密为理由拒绝回答。蜡人对赖斯将伊拉克政府腐败事件列为国家机密大为不满。议题之一,是美国有没有权力过问一个主权国家内部腐败问题?结论是美国纳税人的钱和士兵的生命投入到伊拉克,国会拨款了,国会就应该过问。议题之二,国会将纳税人的钱拨到伊拉克,国会当然要跟踪保证这些钱是否使用得当,然而,这点遭遇“国家机密”障碍。麻省民主党议员林渠说:这非常有讽刺意味,当美国要求伊拉克政府增加透明度的时候,白宫政府却如此不透明。

      理论上来说,民主政治的好处之一,是三权相互制约,但是,在这场保证美国巨额伊拉克费用不被腐败滥用的角斗中,国会对白宫的制约显得苍白无力。

      最后,对记者罗谢的听证中,完全转移了听证的主要议题,把谋求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变成了为洗刷美国在伊拉克的责任制造舆论,来了个两党皆大欢喜。这大概是听证会结论最多的一段。结论一,伊拉克腐败不是美国的错,不是美军占领的错,而是萨达姆长期经营伊拉克建立的腐败机制的错。这点在对拉狄的听证中也有涉及,即问拉狄是否后悔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拉狄回答是不后悔。结论二,伊拉克腐败是正常的,与前苏联解体后的腐败和与前南斯拉夫解体后的腐败是一样的,是市场经济不到位的结果,是世界通病,不是伊拉克独有。结论三,伊拉克现在的腐败,不比萨达姆政权的腐败更严重,这是政治上最正确的说法。

      国会制约白宫步履维艰,听证会关于伊拉克政府无力反腐败、更无力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的结论,缺乏许多事实支撑。听证会一个实质的结果,就是为拉狄申请在美国政治避难铺平了道路。如果拉狄在美国成功申请政治避难,对白宫的伊拉克政绩将是一大讽刺。西方常见的政治避难是避免独裁国家政府迫害,有人要避免伊拉克政府迫害,让布什的脸往哪搁?

      听证会视频链接:

      rtsp://video.c-span.org/project/iraq/iraq100407_govt.rm

      这是听证的第一部分,是对拉狄的听证,主要是伊拉克腐败现状问题。比较长,原因是对法官拉狄的听证要通过翻译,所以比较慢。不是对伊拉克腐败问题特别关注的读者,听完主席第一段发言即可跳到第二部分。

      rtsp://video.c-span.org/project/iraq/iraq100407_govt2.rm

      这是第二部分,是对巴特勒和罗谢的听证,国会与白宫冲突主要在对巴特勒听证一段。洗刷美国在伊拉克的责任主要在对罗谢听证一段。

      相关文章:

      唵啊吽:【原创】国会与白宫的行政特权之争

      • 家园 美国就是厉害

        议题之一,是美国有没有权力过问一个主权国家内部腐败问题?结论是美国纳税人的钱和士兵的生命投入到伊拉克,国会拨款了,国会就应该过问。

        怪不得非洲国家不要美国和欧洲的援助或者说贷款。

        • 家园 听证会中有些议员直称伊拉克政府是美国傀儡政府

          上千美国国务院雇用的保安公司在伊拉克享受治外法权,不受伊拉克法律制约。伊拉克要吊销黑水公司的营业执照,后来有不了了之。黑水公司能否和怎样在伊拉克营业的问题,伊拉克政府基本无法过问,而成为美国国会讨论听证的问题。

      • 家园 这个“国家机密”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还是白宫说哪个是国家机密哪个就是?

        感觉美国的听证会更像政治秀,是议员展现自己的舞台。按流行词汇就是“搏出位”。否则的话,无法解释为什么有些议员在听证会上的表现那么激烈。

        • 家园 有些类似情况供参考

          美国有个《信息自由法案》,保证公民有权向政府部门查阅文件,政府部门如果拒绝必须提供理由,比如是国家机密不能外泄。如果索取者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诉,由法官来判定文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如果法院说不算,那政府部门就要交出文件。

          但是在国会这种层面,很大程度是双方政治角逐,未必会闹到法院那里去。

        • 家园 这个听证还比较实在,每个人物发言都有自己的agenda

          仔细听听每天问题,就可以知道各人提问和回答的动机。

          民主党在找拒绝为伊拉克战争提供预算的证据,显然失败了。

          共和党质问拉狄是否有寻求政治避难的动机,这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共和党极力维护布什伊拉克政策。两党共同维护美国国家声誉。

          在这个系列里,这个听证证明了美国现在是强政府,弱国会。美国现在批评普京的强政府不民主,但是,每当国家处于关键时刻(如战争等)无不形成强政府。

    • 家园 (14)科艾里状告史密斯(平等教义)

      一、 故事Coyle v. Smith (1911)

      话说国会于1906年接纳奥克拉荷马州加入联邦的条件之一是其州府建立在格里市,在1913年以前不能迁府。然而,奥克拉荷马州1910年迁州府到奥克拉荷马市。科艾里有地产在格里市,把州务卿史密斯告到州最高法院,说州迁府违反加入联邦的条约。州最高法院判科艾里败诉。科艾里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法院维持州最高法院原判。

      二、 理由

      理由很简单,就是联邦制度下各州有平等的自治权。接纳新州的附带条件,本身就是有争议的条文。

      三、 讨论

      此案的历史意义,在于奠定了联邦制内各州平等的教义。

      然而,同样是接纳新州的附带条件,是否符合各州平等是不好解释的。如犹他州加入联邦的附带条件是废除多妻制。这是否平等?各州婚姻法是不一样的,为什么犹太州婚姻法就要被限制?而且,宪法规定宗教自由,犹他州的多妻制是摩门教习俗,限制犹太州多妻制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直接冲突。犹他州多妻制问题,至今还断断续续地争议。

      所以,美国的民主自由,实际是基督教义下的民主自由,违反基督教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习俗就能平等。美国认为中国没有宗教自由,只不过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与美国的价值观不同而以。美国每每以人权民主压中国,实际是以基督教义价值观念衡量其它国家的制度,是亨廷顿文明冲突论表现之一。

      脱离道德观和价值体系的“平等”和“自由”概念是难以定义的。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对“平等”和“自由”有不同的解释。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将效果平等,后来学习美国文化的机会平等,但是,最近美国竞选总统辩论中的医疗、教育等问题,每每有效果平等言论。即同样是“平等”,在不同时期含义又不同。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21&invol=559

      关键词(Tags): #联邦制度#平等教义
    • 家园 (13)宾州审判尼尔森(共产党案)

      一、 故事Pennsylvania v. Nelson (1955)

      尼尔森是宾州共产党领袖,触犯宾州颠覆罪的法律,被宾州地方法院判处20年牢刑。然而,在宾州判尼尔森徒刑之前,联邦法院已经根据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以颠覆罪判了尼尔森5年牢期。在宾州审判尼尔森的时候,联邦法院的案子被上诉到宾州最高法院。

      这样,同一个案犯,州地方法院要判20年,联邦法院要判5年,究竟应该依据哪个判决来行刑呢?宾州最高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撤消案子,依联邦法院判决行刑。

      案发在宾州,宾州颠覆法案早于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此案究竟在宾州颠覆法律条文管辖范围之内呢?还是在联邦史密斯法案管辖范围之内呢?

      宾州地方法院不服宾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上告到美国最高法院。与此同时,尼尔森不服联邦法院判决,也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是最高法院维持宾州最高法院的原判,说此案施联邦管辖范围,不是州法律管辖范围。尼尔森上诉的案子,请参见Mesarosh v. US.

      二、 理由

      最高法院是这样推理的。除了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以外,还有1950年的内部安全法是专门针对共产党活动的,由此可见联邦司法管辖确实包含此案。而且政府已经有联邦调查局和中情局专门负责落实这些法案。由于此案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利益高于州利益,而且运作上必须全国协调,所有,此案应该按联邦法来处理,而不应该按州法律处理。

      三、 讨论

      这是典型的中央权力扩张案件。前边有几个案例都引用了宪法第十修正案,即凡是宪法没有说明的权力都留给州。但是,此案司法评论中完全回避不提宪法第十修正案。

      也就是说,当社会发展到宪法不适用的时候,就弃其不顾。这就是宪法文字没有修改,但实际操作上已经把宪法修改了。杰弗逊设计的小政府联邦制度,已经逐渐被大政府所代替。

      今天新闻中常听到的争论之一是关于非法移民驾照和雇用问题。发行驾照是州政府事务,但是,由于911恐怖分子就是钻了各州驾照法律不同而取得身份。所以,联邦统一驾照以封死非法移民获得驾照身份被提到议事日程,如果实行,也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对雇主雇用非法移民的规定,现在也是各州各法,也是宪法没有规定的。现在每个总统竞选者都信誓旦旦要解决非法移民问题,最终还是加强中央集权。

      为了2008年竞选,总统候选人提出许多允诺,如教育、医疗等选民关注的问题,总统当选后实施这些允诺,就把原来属于私人企业经济范围的医疗纳入政府管辖,把州管辖的教育纳入联邦管辖。总之,中国从两千年的中央集权走向放权到地方、社会、私人领域的同时,美国正向相反方向演变。中美制度差别很大,但正在逐渐接近。

      911以后,爱国法案,和现在争论不休的国内监听法案,都是联邦政府扩大权力的法案。尤其是监听法案,直接与隐私法相冲突,压缩了公民权利。

      如果中国采用类似美国史密斯法案的条文,那么许多旨在推翻中国政权的仇恨言论都是可以治罪下狱的。不过,有人又要说没有言论自由了。史密斯法实际给出了言论自由的底线,就是在保证国家主权完整和尊严的前提下才能有言论自由。如今许多民主运动,是CIA颠覆其它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被治罪下狱是正当的。一个国家的体制完善,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逐渐积累过程,不是一个颠覆政权所能达到的。CIA在拉美和中东颠覆了许多国家政权,没见哪个政权能够一夜民主法制的。伊拉克更是典型的外部暴力建立民主的失败例子。

      四、 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50_0497_ZO.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2/808/case.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Smith_Act

      http://tucnak.fsv.cuni.cz/~calda/Documents/1950s/Inter_Security_50.html

      http://dlib.nyu.edu/eadapp/transform?source=tamwag/nelson.xml&style=tamwag/tamwag.xsl

      关键词(Tags): #颠覆国家罪#共产党#联邦制度#社会资本#中央集权通宝推:五藤高庆,
      • 家园 如果中国采用类似美国史密斯法案的条文,那么许多旨在推翻中国政权的

        如果中国采用类似美国史密斯法案的条文,那么许多旨在推翻中国政权的仇恨言论都是可以治罪下狱的。以前不知道还有这东西,以为仅仅是美国因强大而容忍。花。

    • 家园 (12)密苏里州状告贺兰

      一、 故事 Missouri v. Holland(1920)

      话说1916年12月8日,美国和英国签订一项国际协议,旨在保护侯鸟。因为侯鸟不同季节生活在不同的地区,没有各国的共同合作无法保护。191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认可了这个国际协议。

      美国负责打猎规范的官员贺兰到密苏里州强制鸟保护协议,被密苏里州政府告到联邦法院,说美国政府干涉州事务,违反宪法第十修正案。联邦法院撤销了此案。密苏里州又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美国政府有权在州领地内强制国际协议。

      二、 理由

      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捕杀侯鸟是州的权力还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按照宪法第10修正案,没有规定的权力属于州政府。然而,这是国际协议规定的又有所不同。按照宪法第二章第2款,总统有权签订国际协议,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参议员与会通过即可生效。宪法第六章规定,国际协议生效后,在美国领土上就是权威法律,高于州法律。宪法第一章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行使必要和适当的手段强制法律。

      三、 讨论

      此案在历史上奠定了美国各州必须执行美国联邦政府与其它国家签署的国际协议的规则。

      美国1776年独立,到1920年经过了一百四十四年,联邦制度并不是神化般地在独立初期就制定好的,而是在漫长岁月中逐渐完善的。

      国际协议各国共同合作保护人类资源是人类生存必由之路。自然资源必须有国际合作才能保护。地球有70%的面积是海洋,鱼群和侯鸟一样,回在各国海域和公海之间迁移。没有各国的共同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就会被破坏。如果海洋生物资源可以得到国际合作合理利用,可以解决许多人口对资源的压力。

      四、 链接

      http://www.historycentral.com/documents/MissourivsHolland.html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holland.htm

      http://en.wikipedia.org/wiki/Missouri_v._Holland

      关键词(Tags): #国际法#联邦法#州法#资源保护法
    • 家园 (11)宼汉斯对堂维吉尼亚州(博彩业)

      一、 故事Cohens v. Virginia(1821)

      话说1802年国会通过法律,授权哥伦比亚地区卖彩票,筹得的钱用于建设华盛顿市。而维吉尼亚州禁止销售除了州政府授权的彩票以外的其它一切彩票。宼汉斯夫妇在维吉尼亚州卖华盛顿的彩票,触犯了维吉尼亚州法律,被逮捕并被维吉尼亚州法院判$100罚款。

      宼汉斯要求最高法院把这案子调到最高法院审查,最高法院把调令传到维吉尼亚州法院,维吉尼亚州法院就把案子移交给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把案子审查的结果是维持州法院的原判。

      如此的平凡小案,怎么成了经典要案了呢?看官且听我慢慢道来。

      二、 理由

      大法官马歇尔的司法评论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最高法院审查州法院的案子是否符合宪法。宪法第三章第二款定义的最高法院管辖范围包括涉及国家政府案子,如国际条约,各州纠纷,个人对联邦政府等。而此案是维吉尼亚州民违反州法,纯属州内事务,不在最高法院管辖范围。然而,审查不是审案,不构成宼汉斯告维吉尼亚州的行为,审查不是对当事人重新审判,而只是对案卷的检查,因此没有违宪,审查的意见批回州法院后,州法院可以根据意见行使其州的司法权力。

      马歇尔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力受理州法院上诉案件。马歇尔辩论说,是的,按照宪法,联邦不能干涉州事务,州也不能干涉联邦事务。但是,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决定州有没有干涉联邦事务。如此案,维吉尼亚州是否干涉了联邦的事务,这个判断的权力属于最高法院。

      三、 讨论

      讨论前先简单介绍一下背景。第一个是美国的法律系统。各州有各州的法律系统。美国50个州被分成90个辖区区,每个区有一个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管辖的案子和州地方法院管辖的是不同的。如艾利公司状告汤普金案,涉及两州当事人,是联邦法院管辖的案子,汤普金告到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就是90个区的一个。但是,艾利公司坚持在汤普金所在州法院打官司,联邦法院也认可。

      美国又被分为十路,每一路包含若干个区,每一个路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区联邦法院有不服判决的,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联邦上诉法院判决还有纠纷的,才上诉到最高法院。

      此案中的哥伦比亚地区,是国会直辖区,不属如何一个州管。美国首都华盛顿就在这个区里。但是,华盛顿大都市现在已经扩展到了维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了。我们在第一个案例中讲到亚当斯任命42为和平法官,就是任命的哥伦比亚地区的法官。

      此案的要点,就是对宪法的解释,界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关系。是马歇尔联邦主义的胜利。此案看起来平平淡淡,最高法院也没有和州法院发生冲突,维持了原判。此案之所以成为经典要案,就是它奠定了最高法院审查州法院案子的权力。这个权力在宪法中找不到明文规定,但是被马歇尔解释出来了,并一如马伯里状告麦迪生一案一样,马歇尔用一个“倒扑”的手筋,通过一个不起眼的小案,把最高法院审查州法院的权力夯成既成事实。

      马歇尔大法官在此案中,展现出化腐朽微神奇的功力。

      四、 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19/264/case.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19_0264_ZS.html

      关键词(Tags): #联邦制度#宪法#博采#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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