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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民主与中国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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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单方面契约”不太确当,是有上下文的

仔细想了一下,实际上,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晨枫兄前面其实也已经有类似的提法),宪法只是整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一部分,而这整个契约的“两造”,并不是人民和政府,而是人民中的所有个人之间(或曰公民)。

我想这就涉及到民主宪政的“公理体系”--契约的起始点是一个“公理”,即人民自然地,无须证明地拥有所有的基本权利。人民通过宪法授权建立政府,以及给予政府权力来在特定条件下合理地限制某些基本权利。这个权力就是立法/执法权。政府依据宪法来制定一般法律。政府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来源于宪法。

那么回到契约的问题。可以看出,每个公民在这个契约中的义务确实是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但这个义务是是对其他公民的,而非对政府的。

所以,我前面用“单方面契约”来形容人民和政府的关系,确实是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我想说的意思是,对于政府而言,它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如果说这个雇佣关系也是个契约的话,它是经过根本的社会契约授权订立的一个衍生的极端不平等的契约--老兄说“奴役”,抛去词义里的道德谴责含义,还是比较贴切的。人民根据宪法和宪政理念,确实有对政府采取一切处置的权利--即包括体制内的处置,也包括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和暴力推翻(rebellion, 我不是提倡暴力革命,只是指出理论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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