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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刚刚看新闻,余振东案判了 -- 宏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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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大家看看其中这一段

白岩松:他顶多被判12年,但是一联想到,不管那个数据是不是像高局说的那样,还没有最后的,因为这是一个要最后的证据来说话的,是不是个证据,但是起码是个天文数字,不换成美元都是个天文数字,更何况是美元,才裁判12年,是不是太亏了,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陈东:这个案子特别不同一般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中美司法一次合作的一个例子,十二年是个承诺,这个因素我觉得也是应该考虑的,但是最后的审理肯定是由法庭做出来的,我觉得到底他最后要判多少年,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由法院来依法做出一个裁定、一个裁决。

白岩松:是不是也有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不理解?

陈东:我觉得这个问题,像刚才高局已经提到了,所谓的不理解也是一种出于一个很朴素的心情不理解,一种义愤心理。

白岩松:而且容易拿资金的数额来进行直接的对换?认为这个就是您刚才说,枪毙十个来回都够了,都富余了。

陈东:但是至于说最后的处理情况,应该说还不是我们侦查机关现在所能够决定了的。

白岩松:对,但我想这个问题您一定思考过,包括可能也有其他的人向您提过这样的问题,从他的案例来看,我挪用了这么多的公款,如果我没有跑,可能我死定了,但是我跑了,跑了之后,我回来了,但是顶多判我个十二年,那我还是得跑啊。

高峰:那就可以试一试,那些有这种侥幸心理的人可以去试一试,至于说是活着好还是死了好,还是去尝一尝那种生不如死的备受心理煎熬的滋味,因为我们都无从去体会这种心情,也不是说这种行为,有这么一个模式在,就会激发很多人去作案,去犯罪,然后犯了罪以后跑出去,跑出去以后,回来以后可能就不杀头了,他有没有,如果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或者说对自己的家庭,对自己的亲属,还有一点点的责任和留恋的话,他会考虑到,无论他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只要是犯罪行为,他本人死不死是另外一回事儿,会不会判死刑是另外一回事儿,而对他的家人,对一个社会造成什么样的伤害。

我不是很在意这个案子,暂时不评论,总觉得判的太轻了,不过人能引渡回来就是一大胜利!

下面是 刑法 关于贪污和盗窃的条文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反正我怎么看,都觉得发他个AK都不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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