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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国民党政府出卖外蒙古经过 -- 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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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废止中苏条约就能让外蒙独立失效?

中苏条约既已废止,关于外蒙独立的公告当然失效了。

完全是想当然。1945年中苏条约的全文我附在下面了。注意签约时两个换文的不同。第一个很明确说了,“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所以,这个换文会随条约失效而自然失效。

要注意的是第二换文。其中蒙古独立的条件和中苏条约立废没有关联。只是有“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换句话说,这个换文只是生效时间是和中苏条约的批准时间相挂钩,而与中苏条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里面说得清清楚楚,“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唯一设定的只是 “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一个手续过程而已。等这手续完成,国民政府1946年即公告认可。就是说,法律上承认蒙古独立的是国民政府自己做出的公告,而不是中苏条约的要求。所以如果要翻悔,就得从根本上否定蒙古公民投票的有效信。 而中苏条约的废止,单从法律上而言是与外蒙独立无关的,哪能想当然的说“公告当然失效了”!遗憾的是,虽然当初置疑不断,国民政府从未以政府的名义发表声明否认或推翻蒙古公民投票的有效信!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三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莫洛托夫 (签字)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1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述∶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名称∶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 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1、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 (见附件) 。

第三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 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七条 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他设备。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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