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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用经济学方法比较民主和专制的优劣 -- 机会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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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经济学透视下的民主

经济学透视下的民主

  

  盛洪

  摘要

  本世纪以来,“民主”已经成为一个势不可当的字眼。但对它的理解却各有不同。有时它被用来形容对不同意见的宽容态度,有时它被看作是一种价值观念。然而,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停留在这样的水平上,我们就不会明白“民主”何以能给人们带来好处,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民主”之下还有多种弊端。本文将要介绍的是二战后兴起的各种公共选择理论的部分文献。这些文献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民主”进行了分析,并给予了我们有关“民主”的更为准确的知识。本文的介绍将分以下几个部分:(1)决策规则:为什么少数服从多数?(2)投票悖论:少数服从多数总是有效吗?(3)制度失败:少数服从多数总是合理吗?(4)集体行动的逻辑:多数必定有力量吗?(5)宪法经济学:存在更好的规则吗?

  一、决策规则:为什么少数服从多数?

  布坎南(J.M.Buchanan)曾指出,公共选择理论是由两个要素结合而成的:(1)效用最大化模型在政治学领域的扩展;和(2)“作为交换的政治学”的概念化(1987)。这无非是说,公共选择理论是以正统经济学为基础发展而成的。在一开始,我们考虑处于政治过程中的人,就象考虑处于市场中的人一样。经济学假定,进入市场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效用函数,换句话说,对于同一产品或服务,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判断各有不同。不同的效用函数没有优劣之分。或者按阿罗(K.J.Arrow)所说,效用在个人之间是不可比较的(1951)。与市场过程稍有区别的是,政治过程是人们为获得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集体决策。因而与对私人物品的价值判断一样,对公共物品的价值判断也是源于每个个人的效用函数。由于对公共物品的价值判断各有不同,才需要集体决策过程。可以说,公共选择的基础是每一个人的效用函数。不同的效用函数之间同样没有优劣之分。价值只有相对的意义。对于社会福利或公共物品,只能以所有个人的效用函数为基础进行判断。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外在的或“客观的”有关社会福利的评价标准(Buchanan,1986;Reisman,1990)。

  既然人与人之间的效用函数是不同的,也就意味着经济学家不能用自己的效用函数去揣测其他人的效用函数。那么,如何发现其他人的价值判断、从而作出“经济”或“不经济”的判断呢?换句话说,用什么来检验经济效率呢?回答是:经济当事者的同意。同意是经济当事者的偏好的表达,是他内心的效用函数的揭示。“任何契约性协议的基础是自愿的参予,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同意那些会给他带来预期损害(在纯粹的意义上)的事情。”(Buchanan and Tullock,1962,P.250-1)因此,一旦一个人同意进行某一交易,他一定认为他有利可图,至少不会受损。这一标准很容易用来解释市场为什么有效。在市场中,凡是达成的交易都是双方同意的,因而是有效率的;而至少有一方不同意的交易根本就无法达成,达不成交易就等于退出市场,因而市场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无效率的交易。

  同意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公共选择过程。与市场的情形略有不同的地方是,在市场中,协议是在两人之间达成的;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协议至少要在两个以上的人之间达成。根据同意原则,要想在人数众多的集团中就公共物品进行集体决策,就必须实行一致同意的决策原则(unanimity decision-making rule)。唯有如此,才能达到效率的最高标准---帕累托最优。因为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意味着他认为这一集体决策有损于他,也就意味着他认为存在着更好的决策。反过来说,“一切非一致同意的决策规则(less-than-unanimity decision-making rules)只能导致用帕累托标准衡量的非最优决策。”(Buchanan and Tullock,1962,P.95)这种一致性准则被布坎南称为维克塞尔(Wicksell)准则,并称这一准则是对最佳状态的帕累托准则的政治对应物(Reisman,1990)。

  但是,“一致性是件好事,但却非常昂贵。”(Reisman,1990,P.32)达成一致是要耗费资源的。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价值判断或效用函数上的差异,达成一致就要经过磋商和谈判。参加磋商的人越多,磋商所需的费用越高,达成一致同意的可能性越小。在市场中,谈判通常只在两个人之间进行,因而达成契约的成本相对地低;相比而言,在公共选择过程中,达成一致的成本相当之高。这种成本被称之为“决策成本”。当决策成本相当高时,社会就会因缺乏决策效率而遭受损失,甚至根本不能达成提供公共物品的协议。

  一个降低决策成本的显而易见的方法就是降低“同意”的百分比。一致同意就是百分之百的同意。如果把百分比降到90%、80%或60%等等,决策成本就会相应降低,决策效率就会相应提高。但是这样一来,由于每次决策可能会在有人反对的情况下作出,在降低决策成本的同时,却会提高“外部性成本”(external costs),即那些对集体决策持反对意见的人,却必须承担这一决策的成本(如与同意者同样的纳税、或直接的损害)。这种情况实际上与人们经常例举的烟尘污染的外部性无异(Buchanan and

  Tullock,1962,P.65-6)。因此,决策规则必须兼顾决策成本和外部性成本。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说,一个好的决策规则就是上述两种成本之和最小的规则。而一般来说,如果任何公共选择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的意见,必定会出现多数和少数,在这时,决策成本是即定的,而选择多数赞同的决策比选择少数赞同的决策会较少外部性成本。同意人数的法定比例的最低限度就是不能低于不同意的人数。因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就成为被称之为“民主”的公共选择过程的基本规则。根据程序主义的看法,凡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进行的集体决策或公共选择就是一个“好的”决策或选择。然而,“民主”真是万无一失了吗?

  

  二、投票悖论:少数服从多数总是有效吗?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表达对公共选择同意与否的方法是投票。不幸的是,由于存在着投票悖论,公共选择过程并不总是有效。对于投票悖论的研究自然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谈到投票悖论,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著名的阿罗悖论,或称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其实阿罗也承认,他的理论所依据的典型事例---循环的大多数(cyclic majority)最早是由法国人康都塞特(Condorcet,1785)提出来的,只不过在阿罗撰写他的名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时,还不知道康都塞特其人。康都塞特是十八世纪的人,那正是法国的启蒙时代。在他前后,有一批法国的数学家和物理学家已经注意到了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的投票过程中的某些问题。循环的大多数是其中最为著名的一个,又被称为康都塞特悖论。这一悖论最为简单的表达,就是三个投票者就三个公共决策方案进行投票的情形。具体表示如下图(转引自Colman,1982,P.202):

  

  

  表1

  -------------------------------------------------------------------------------

  投票者

  123

  最佳选择ABC

  次佳选择BCA

  最次选择CAB

  -------------------------------------------------------------------------------

  这种形式也被称为拉丁方块。即任何一个字母在每一行、或每一列只出现一次。在投票过程中,如果按照每个投票者的偏好顺序来判断,就会出现循环的大多数。即:有三分之二的人认为A优于B(1和3),三分之二的人认为B优于C(1和2),三分之二的人认为C优于A(2和3)。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投票过程不能达成公共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失灵了。

  那么,康都塞特悖论---循环的大多数可能出现的概率是多少呢?不少人对此进行过计算(如Garman and Kamien,1968;Gleser,1969;DeMeyer and Plott,1970;

  Blin,1973;May,1971和Kelly,1974等)。计算的结果被汇总在下表中(Coman,1982,P.205)。

  

  

  表2

  -------------------------------------------------------------------------------

  投票者数量

  357……∞

  方案数量

  30.0560.0690.075……0.088

  40.1110.1390.150……0.176

  50.1600.2000.215……0.251

  60.2020.2550.258……0.315

  70.2390.2990.305……0.369

  ......

  ......

  ......

  ∞1.0001.0001.000……1.000

  ------------------------------------------------------------------------------

  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投票人数和备选方案的增加,循环的大多数的情形的出现概率会越来越高。其中投票人数的增加对这一概率影响并不算大,备选方案的增加则对循环的大多数的出现有着重要影响。当备选方案的数量趋于无穷大时,无论投票者人数是多少(只要大于3),康都塞特悖论出现的概率都为1。当然,上表所列出的概率是假定每一个投票者对所有备选方案进行随机选择的情形下的数字。在现实中,任何一个投票者显然对不同的方案有自己的偏好,所以循环的大多数出现的可能性比表中所列的数字小得多。但无论如何,循环的大多数的存在是毫无疑义的。

  康都塞特悖论也曾被称为投票悖论,但这种称呼并不准确。因为投票程序中存在的悖论不只这一种。在一种被称为相继程序(successive procedure)的投票程序中也存在着投票悖论。这种投票程序在德国、挪威、丹麦和欧洲议会中被广泛的采用。这种程序是这样的,投票者轮流对每一个方案进行投票,直到大多数人赞同某一方案为止。具体过程是,投票可以从某一方案开始,譬如从A方案开始。如果大多数人赞同A方案,A方案就成为公共决策,投票到此为止。如果A方案没有被通过,就对下一方案,譬如B方案进行投票,直到某一方案被通过为止。被否决的方案不再被表决。如果前面的方案都被否决,最后只剩下两个方案,则要求最后一轮投票在两者中选择一个。很显然,如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总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按照什么样的顺序对各方案进行投票,结果总该是一样的。但研究表明,情况并非如此(Bjurulf and Niemi,1981)。例如,有三个投票者,分别为左派、中派和右派;有三个方案,分别为左方案、中方案和右方案。如果从左方案开始投票,结果会是:

  

  

  第一轮投票:左派赞同左方案;

  中派和右派反对左方案;

  结果:左方案未通过。

  第二轮投票:中派和左派赞同中方案;

  右派反对中方案;

  结果:中方案获通过。

  如果从中方案开始投票,情况如下:

  第一轮投票:中派赞同中方案;

  左派和右派反对中方案;

  结果:中方案未通过。

  第二轮投票:左派和中派赞同左方案;

  右派反对左方案;

  结果:左方案获通过。

  上述的例子说明:投票的结果与投票的顺序相关。也就是说,在这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是绝对有效,它可以受到投票顺序的影响。如果人们事先就知道这种影响,他们就会在投票之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投票顺序。这或许就是在许多场合中人们为表决程序争执不下的原因之一。

  更令人惊讶的是,有些研究表明,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人们有可能投票选择大多数人最不喜欢的方案。导致这种结果的情形现在被称为波德效应(Borda Effect)。和康都塞特一样,波德也是18世纪的法国人。他对投票的研究(1781)在本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又受到了关注(Colman,1979b,1980)。最简单的波德效应模型是一个七人的委员会。在其中有两个左派,两个中派和三个右派。他们就左、中、右三个方案进行投票。如果根据简单多数(simple plurality )规则进行投票,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

  -------------------------------------------------------------------------------

  委员会成员

  左派中派右派

  

  1234567

  最佳选择左左中中右右右

  次佳选择中中左左中中中

  最次选择右右右右左左左

  -------------------------------------------------------------------------------

  可以看出,由于有三个人赞成右方案,并且构成了简单多数,所以右方案成为入选的公共决策。但是,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右方案是左派和中派最不喜欢的方案,而左派和中派的人数加在一起是四个人,构成了七人委员会中的大多数。也就是说,在被称为波德效应的特定的投票情形中,大多数人最不喜欢的方案被选中了。这种结果,甚至违背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初包含的社会福利标准,使大多数人认为他们遭受了损害。

  后来人们又对波德效应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考尔曼(Colman)和庞特尼(Pountney)把波德效应分为强波德效应和弱波德效应(1978)。所谓强波德效应是指,只存在唯一的简单多数的的获胜方案,而所有大多数人偏好的方案都没有入选;弱波德效应是指,只存在唯一的简单多数获胜方案,至少有一个大多数偏好的方案没有入选。对于这两种波德效应在对三方案表决时出现的概率,又有人进行了计算。一部分结果如下表(Colman,1982,P.211)。

  表4

  -------------------------------------------------------------------------------

  投票者人数

  789101112…100101…200201

  强效应0.01800.0120.0030.0060.0020.0170.0250.0200.028

  弱效应0.12600.1320.0500.1060.0560.2020.2470.2280.269

  ------------------------------------------------------------------------------

  以上的数字反映了一些有趣的现象,第一是,尽管只要投票人数大于七,就有可能出现波德效应,但八是一个例外。当人数为八时,波德效应出现的概率为零。第二,弱效应比强效应出现的概率为高。第三,当人数为单时,波德效应的出现概率相对比人数为双时为高。第四,随着人数的增长,波德效应出现的概率也相应地增长。进而,考尔曼和庞特尼又对1966年的英国大选进行了考察,为波德效应提出了实际例证(1978)。当时参加大选的三个主要政党是:保守党,自由党和工党。在大约261个选区中只有这三个政党,这符合波德效应起码要有三个备选方案的要求。考察表明,没有出现强波德效应,但是在15个选区中出现了弱波德效应。例如在撤普汉选区,保守党候选人获得了18275票,自由党候选人获得了17581票,工党候选人获得了10257票。而民意测验表明,有54.62的人相对于保守党来说更喜欢自由党。就这样,有15个大多数人较喜欢的候选人落选了。

  在阿罗这里,对投票悖论的研究达到了高潮。比其它的研究有所前进的地方在于,阿罗(1)将投票效果和经济学对效率的评价标准---效用(或福利)函数严格地联系在一起;(2)通过将研究方法形式化,得出了有关投票悖论的更具有一般性的结论。与布坎南一样,阿罗有关公共物品的价值(即他所谓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从个人的价值判断或偏好中引伸出来的,投票过程就是实现从个人价值到社会选择的转换的机制。具体的转换就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将所有个人对公共选择的不同备选方案的排序变为一个社会的排序。但是由于存在着诸如康都塞特悖论等投票悖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的投票过程有可能不能形成一个社会排序,除非采用独裁的或强加的手段。而这样一来就违背了投票的基本前提和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的基本条件:非独裁(条件5)和非强加(条件4)。由此,阿罗得出了一个更为一般的、对于“民主”更为严厉的结论:“如果存在着至少三个可由社会成员以任何方式自由排序的备选方案,那么每一满足条件2(即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具有正向关系---引者注)和条件3(即与不相关的备选方案相独立---引者注)并且产生满足公理1(即连通性---引者注)和公理2(即传递性---引者注)的社会排序必定或是强加的,或是独裁的。”(1951,P.59)他断言,无论是简单多数规则,还是任何比例代表制,也无论多么复杂的设计,都无法消除康都塞特悖论。这样的结论对于一贯信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人的打击实在太沉重了。这意味着,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一原则会失灵。其结果要么是社会无法获得某种公共物品,或者是以军政府上台或其它独裁形式为代价。

  当然,在实际中,康都塞特悖论-阿罗悖论出现的概率是相当低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阿罗以及其他人提出的警告不重要、从而他们的研究不重要。不知你有没有坐飞机的经历。尽管你早就知道,飞机出事的概率只有百万分之几,你仍然不那么轻松,因为飞机一旦掉下去,对你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如果一架政治机器出了故障会怎么样呢?譬如在三人三方案的情况下,阿罗悖论出现的概率是5.6%,似乎并不高,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蒙难的可就不止数百人。因为一旦民主程序失灵,具有不同效用函数的各方就有可能采用非和平的手段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至采用武力。这就是九十年代初在南斯拉夫出现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容忍多数人不喜欢的人上台,就会带来大多数人的福利损失。这或许就是通过投票程序选出希特勒的后果。情况还不仅如此。假如一个航空公司宣布,乘坐该公司的班机出事故的概率是1%,后果将会什么样呢?因为一架飞机可能掉下来,其它99架也不会有什么人敢坐。一种公共选择程序偶然出了一次故障,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其它时间通过这一程序达成的公共决策,从而对这一程序本身产生怀疑。因此对公共选择过程的可靠性的研究显然不是在纸上谈兵。

  三、制度失败:少数服从多数总是合理吗?

  我们已经知道,少数服从多数是兼顾决策成本和外部性成本而形成的决策规则,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这一规则却被提高到了与一致同意规则并驾齐驱的位置。这种误解无疑是把多数人与全体人等同了起来。

  布坎南和图洛克指出,没有一种既定的多数规则是普遍适用的。所谓多数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比率和决策成本与外部性成本有关(Buchanan and Tullock,1962),而这两种成本具体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两个比较主要的因素是参加集体决策的成员人数和文化的同质性(或异质性)。如果以51%为合法多数,在100人的场合中和10000人的场合中的决策成本是不一样的,显然前者比后者成本要低。文化的同质性既影响决策成本又影响外部性成本。对同一事物的价值判断的差异越大,越不容易达成一致;而如果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现了集体决策,其外部性成本也越高(因为少数所认为的受到的损害越大)。这两个因素的程度不同,决定了合法多数的比率在不同的场合应有不同。在外部性成本较低但决策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就可以采取较低的合法多数的比率;而在关系到重要的人权和产权问题、从而有可能产生较高的外部性成本时,就需采用接近一致同意的百分比。

  但是,由于许多人的对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简单崇拜,这一规则经常被过度简单地应用,并产生有害的效果。在某些场合,这可能导致个人挫折和社会崩溃(Reisman,1990,P.63)。在严重影响到个人收入和成本的集体决策中,有可能出现51个保罗对49个彼得的合法的剥夺。例如,多数可以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改变资本的收益和成本,使之有利于多数人而有损于少数人;可以通过过度再分配的法案使少数人的财富转移到多数人那里去,可以为建设对多数人有利的公共工程而增加少数人也必须承担的税收,等等。由于只对多数有利的法案或工程的成本要强制性地由所有人承担(以纳税的形式),对于多数派中的一员来说,成本-收益计算的结果对他是有利的,因而他的投票行为是理性的。但从整个社会来看未必是有利的。多数人从再分配中所获得的利益,也许抵偿不了少数人、以至全社会所遭受的福利损失。例如,简单多数规则下,很有可能通过一项给51个保罗带来100万元收益、同时给49个彼得带来200万元损失的集体决策。不仅如此,如果通过对少数人的剥夺能够获得财富的话,多数人就会因此而减少对生产性努力的投入、而过度热衷于投票;而少数人也会因此而丧失生产的动力。

  当然,多数和少数并不是固定的。在这一公共事物中的多数,在另一次决策中可能是少数。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投票交易(vote-trading)。其中一种主要的形式是互投赞成票(logrolling),即用今天我投你的票来换取你明天对我的投票支持。在一定限度内,这种方式通过对一次集体决策中受损方的补偿(即另一次的投票支持)来羸得多数的支持、从而使高于社会成本的社会效用得以实现。但是,这种形式也有被过度应用的危险。连续不断地采取互投赞成票的策略,从整个社会看会导致对具有较低价值的公共物品评价过高,从而过多地投资于公共项目、带来公共预算过大。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他将被迫承受比他意愿的更多的税赋,更少地支配自己的收入、更少地对私人产品进行选择。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政策的影响,使政府在财政上的膨胀,在布坎南和瓦格纳(R.E.Wagner)看来,成为二战后对美国民主制度和个人自由的重大威胁(1987)。

  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某些时候失灵所带来的后果类似,这一原则的应用不当所引致的不合理后果将会动摇人们对“民主”的信心。如果人们普遍认为公共选择的结果是不合理的,就会蔑视由此产生的集体决策,就会采用其它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会对“合法的”投票程序进行抵制。在布坎南看来,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学生造反运动就是对民主政治和宪法政府的这种内在缺陷的不满的表达、从而是公共选择过程的不合理性的指标。类似的例子在当今的世界中就更多了。有直接抵制投票的,如在前苏联、印度等国;有对投票结果不予承认的,如在阿尔及利亚等国;有些国家甚至因此爆发内战,如在格鲁吉亚、南斯拉夫等国。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存在相当深刻的民族的和宗教的分歧,在投票中处于少数的人们不能容忍多数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损害。而说到底,这种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内在缺陷带来的滥用多数的暴政所致。

  

  

  四、集体行动的逻辑:多数必定力量大吗?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失灵,其在有效性和合理性方面的缺陷还不是对“民主”的最致命的打击。曼克.奥尔森(Mancur Olson)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一书中的研究表明,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其实未必能够战胜少数。

  人们一般认为,如果有一群人利益一致,很自然会联合起来、通过共同努力去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人越多,票数越多、共同的力量越大,越容易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奥尔森教授认为未必如此。在奥尔森这里,公共产品,或集体产品(collective good)的内容与布坎南和阿罗等人讲的略有不同。奥尔森的集体产品更多地是指一群人在与另一群人的利益对立中,由于讨价还价的优势所带来的利益。例如,某种产品或资源的供给者或需求者(企业、工人、消费者等等)如果能够共同行动起来,或者通过卡特尔形式(cartelling),或者借助于政府力量(lobbying),就能获得更好的价格、或工资,这种价格和工资上的利益就是企业、消费者或工人采取集体行动所获得的集体产品。当集体行动实行得很完满时,例如某一行业的全部企业都加入了卡特尔,并且卡特尔价格定得恰到好处时,这一集体就获得了集体最佳产出(group-optimal output)。

  但是,获得这样的集体产品存在着障碍。因为最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是集体中的个人,尽管从集体角度看集体产品是值得的,但从个人角度看未必值得。根据定义,集体产品,或公共产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具有外部性,在这里,奥尔森称之为集团内的外部经济(group external economy)。任何一个集体成员都不能排他地消费集体产品。因此,一个个人若想只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得集体产品,就必然同时给集体内的其他人无偿地带来好处,换句话说,别的人搭了他的便车。这使得很少有人会有动力去单独提供集体产品。也就是说,若想获得集体产品,必须通过集体行动。而实现集体行动的方法是通过谈判联合起来。但是集体内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谈判、从而达成联合是需要耗费资源的。首先,获得有关集体产品的信息是需要费用的。对于个人来讲,需要什么样的集体产品,需要多少并不是很清楚的。例如一个社会是否要将某一给定资源资助医疗保健事业,或将同一笔资源用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并不是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一个个人要就这一问题进行选择需要相当复杂的知识和广泛的信息。而作为一个投票者,他对这一公共选择的影响力又是非常之小。获取信息的成本和他通过投票使公共选择更有利于他自己的利益所带来的好处相比要大得多,因而他有可能放弃搜集有关信息的活动。第二,由于人与人之间对不同集体产品的评价并不相同,他们之间达成一致就存在着障碍。人与人之间的评价越是不相同,克服这种不同、从而达成协议的成本越高。因而谈判本身存在着费用。即使人们会在需要什么集体产品、和需要多少的问题上达成一致,也还存在着费用分担的问题。由于存在着搭便车的便利,人们会在谈判中尽量要求较少承担成本,如果大家愿意承担的成本不能满足提供集体最佳产量之所需,集体行动也不能实现。最后,即使集体内全体成员达成了一致协议,也仍然有一个执行或实施的问题。有些成员暗地违约,就有可能破坏集体产品的实现。例如,通过控制其成员的产量来达到维持较高价格的卡特尔,会因个别成员暗地突破产量配额而归于失效。在现实中,欧佩克就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因此就需要对破坏协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而这又要耗费更多的费用。所以,以提供集体产品为目的的集体行动的实现是相当困难的。

  影响实现集体行动的因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因素是集体所包含的成员人数。假如集体产品的总价值和获得这一集体产品的总成本是既定的,譬如,某一集体产品的价值是1000万元,总成本是200万元,当集体中成员人数为2时,平均每人所能获得的收益为500万元;而当成员人数为200人时,每人的收益是5万元,当成员人数为20000人时,每人的收益仅为500元。人数越多,每人所能分摊的份额越小,作为个人为获得集体产品而进行努力的动力越小。在另一方面,成本却不能这样自动的分摊。若要实现成本的分摊,必须在所有集体成员之间达成协议。但正如前面所说,达成协议是要耗费资源的,因而就有可能不能实现成本的分摊,也就是不能实现集体产品的供给。在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成本-收益的比率还有可能给集体中的成员带来提供集体产品的动力。例如,如果一个行业中只有两个企业,它们的集体产品(譬如是卡特尔价格)的总价值仍如前面所假定的是1000万元,总成本为200万元。即使其中一个企业单独行动提供集体产品,它将支付全部200万元的费用,虽然只获得集体产品价值的一半,却也有500万元。成本-收益的计算会告诉它就是值得的。但如果这一行业中的企业数量是200个,哪一个企业若想单独行动,则会得不偿失。更何况,在集体成员数量少的情况下,通过沟通和谈判达成一致的成本也相对地低,概率也相对地高。人越多,达成一致所需的信息越多,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越有不同,需要进行谈判的次数越多,对协议的执行的监督越困难。由此,奥尔森总结说:“从集体产品中获得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的数量越多,为集体利益而行动的个人或企业从这一行动中获得的收益越少。因此,在缺少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的情况下,当集团的规模增

  大时,从事集体行动的动力越小,从而大的集团比小的集团更缺少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能力。”(1982,P.31)也可以说,多数未必有力量。

  从这一基本逻辑(这也就是《集体行动的逻辑》的逻辑)出发,奥尔森进一步阐释了他的“逻辑”的九个含义(implications)。由于有较少成员的集团比有较多成员的集团更有可能达成联盟或形成组织,而这样意味着能够更有效地采取集体行动。在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的社会中,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整个社会的效率都取决于这些集团之间的谈判和对公共选择过程的影响。由于成员较少的集团可能比人数较多的集团更有组织性,更易采取集体行动,在谈判中,在政治过程中,人数较少的一方就有可能比人数较多的一方更有优势。例如,相对于生产者、企业主和富人,消费者、工人和穷人是人数众多的集团,在与前者的谈判中、或者在政治过程中,他们与他们的数量不成比例地软弱。例如,相对于人数众多的纳税人集团,花费税款的特定集团的人数很少,因而有更大的动力进行院外活动,进而影响议会的投票过程,因此更有可能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公共决策。所以第一个含义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达到在共同利益方面所有集团在组织上的对称,因而也不会通过全面的讨价还价达到最佳产出。”(1982,P.37)其具体的含义是,在利益互相对立的集团之间,人少比人多更有利。

  第二,在一集团内达成协议、组成联盟或形成组织是需要时间的。集体内的人越多,等待的时间可能越长。因为人数越多,进行集体行动的动力越小,实现联合不可能通过正常途径,必须等待某些特殊的情境,具有卓越才能和品质的领袖人物,以及新的联合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出现,而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奥尔森举例说,在产业革命的一个世纪以后,才于1851年出现了第一个现代工会。美国的著名工会领袖胡佛(Hoffa)的经历也是很典型的。在一个炎热的夏天,一艘满载很快就会腐烂的草莓的大货船靠岸了。胡佛说服了工友举行了罢工。老板立刻让了步。因为让草莓烂掉,不如多给工人一些钱。由此开始,胡佛成长为一名工会领袖。奥尔森总结说,“在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为实现集体行动而形成的联盟或组织。”(1982,P.41)

  由第一个含义和第二个含义马上就可以推出第三个含义。即:“‘小’集团的成员有着超出比例的组织力量去进行集体行动,在稳定的社会中,这种比例上的超出会随着时间而减小,但不会消失。”(1982,P.41)例如,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出现工会化运动以后,工人和雇主之间在组织程度上的不对称缩小了,从而提高了工人在工资谈判时的力量,但并没有消除这种不对称。

  由于存在着这种由少数人组成的集团和多数人组成的集团在组织程度上的不对称,必然会带来它们之间在讨价还价能力上的不对称,从而会带来收入分配上的扭曲,以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福利。奥尔森的第四个到第九个含义具体分析了这方面的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我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概括来说,奥尔森的理论提出了,由于达成协议或形成组织是要耗费资源的,所以多数人未必有力量,这种情况又导致了社会在福利上的损失。

  

  

  五、宪法经济学:存在更好的规则吗?

  现存的公共选择规则存在这样多的问题,我们还要遵循和维护这些规则吗?如果飞机失事的概率过高,我们宁可坐火车,同时承担低效率的后果。但我们还有另一条路,这就是通过改进飞机的设计,提高飞机的可靠性、降低失事的比率。这也是公共选择理论对待“民主”的态度。

  制度经济学家经常爱说,制度是至关紧要的。在布坎南这里,制度就是决策规则。决策本身的好坏是影响个人福利和社会效用的直接原因。但决策的好坏取决于决策规则。制度是至关紧要的,意味着制度对经济效率发生决定性的影响。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率。同样,不同的决策规则会产生不同的决策结果。一种决策规则可能比另一种更好些、或更坏些。关键不是选择什么样的决策,而是选择什么样的决策规则。决策规则就是宪法,建立决策规则就是立宪,修改决策规则就是宪法改革。

  由于决策规则可以影响经济效率,并且每一个人都可以免费地“享用”,所以决策规则本身也是公共物品或“社会资本”。这样,决策规则本身的建立和修改也需要通过集体决策。对每一个个人来说,决策规则远比其它公共物品更为重要。因为决策规则一旦建立,就会影响到以后所有的集体决策过程,直到它被修改为止。因此,有关决策规则的集体决策需要一致同意。但这做得到吗?会不会由于人们对任何决策规则都有不同的价值判断,而不能达成一致呢?换句话说,存在使所有人都同意的决策规则吗?布坎南的答案是肯定的。在立法时期,人们并不知道他们在以后的决策规则运行时处于什么位置、扮演什么角色,是拥护还是反对某一集体决策,因此他们希望决策规则是公正的、或中性的。这就如同下棋的规则一样。任何一个人不会认为他将总是持黑棋或持红棋,如果让他选择下棋的规则,他不会选择对任何一方有利的规则。即使是一个潜在的小偷,在立法时期,也不会赞同认为小偷是合法的规则,因为他认为他自己的财产也需要保护。这种情况,被布坎南称之为“不确定性面纱”,与罗尔斯的“无知的面纱”相仿照(1987)。由于“不确定性面纱”,对决策规则的一致同意是可能的。由于人们认识到存在着决策成本,人们可以容许在特定的集体决策中采用非一致同意规则,但这不意味着在选择决策规则时不能实行一致同意规则。换句话说,非一致同意规则可以由社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可见,通行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规则,在两个方面是以一致同意的决策规则为基础的:(1)考虑了决策成本的一致同意规则的变型;(2)由一致同意规则决定的。所以这个基础又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对一切问题评判的基础。

  用同意的一致性来判断,现在的民主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前面讨论过的、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视为至高无上的态度,或称多数主义。很显然,多数主义忘记了多数规则的基础和起源,把多数的权利推向了极端。以至认为可以以多数为名义,侵犯甚至剥夺少数人基本权利,如产权和人权。而人的基本权利恰是契约的基础,同意的基础。所有集体决策的规则既然起源于同意的一致性,就必然要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础。因此,布坎南认为,决策规则或宪法的改革,新的、更好的宪法应该约束多数、以及由多数选出的政府对少数人、以至所有人的基本权利的侵犯(1986)。实际上,这包含着对什么问题应该进行集体决策、什么问题不应该的考虑,也包含着对什么样的问题采取什么样的集体决策规则的考虑。在很多情况下,多数人选出的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既侵犯了许多人的产权,又超出了集体决策的范围---对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产品进行的决策。当然,用更准确的语言来说就是,要在多数可以进行决策的问题,和多数不能进行决策的问题、多数不应进行决策的问题之间划清界限。

  那么,如何判别一个现存的决策规则需要改进呢?在这方面,布坎南一直强调维克塞尔准则,即:“如果一个现存的体制结构是真正无效率的,那么,必然存在着某些改变或改造这种结构的因素,以致于为社会中全体成员或所有集团造福,如果一个经济学家不能找出改革的方法与途径(客观上当然会存在许多方法与途径),那么,他就无权说现存的结构‘应该’被改变。”(1986,中译本,1989年,第257页)若要进行宪法改革,公共选择理论家们就必须提出比现存的决策规则更好的规则,并指出实现这一改革的途径。在这方面,经济学家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与哈耶克的“自发的演进”相对照,布坎南强调“有意识的行动”。在我看来,这两者之间没有真正的鸿沟。关键是如何看待“自发”与“有意识”。如果说人的行动就是有意识的行动,这和“自发”的含义也并无矛盾;如果一个人“有意识”的行动并不妨碍另一个人的行动的“有意识”,也就和哈耶克所坚持反对的“社会工程学”的态度毫无关系。很清楚,布坎南的态度是,经济学家既要对自发产生的制度变革过程保持敬意,又要在其中扮演较为积极的角色。

  当然,经济学家不能独自进行改革。除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意的一致性,经济学家没有其它对于是否改革、改革是否成功的评判标准。因此,和立宪或建立决策规则时期一样,宪法改革需要一致的同意。这种一致同意的状况,同时表明了这一改革是符合维克塞尔准则或帕累托改进的。一致同意、没有人反对就意味着没有人因此而受损、可能有人因此而受益。也说明,要对之进行改革的现存的宪法是非帕累托最优的。更好的宪法或决策规则由此诞生。

  尽管布坎南在财政制度的改革上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并提出了制约政府财政膨胀、以减少其对市场(或个人产权)的侵犯的改革建议,他的宪法经济学的主要贡献还是在规范意义上的。在这方面,他的贡献不仅是提出了决策规则“应该”是什么样的,更重要的是,他强调了、并且身体力行地寻求更好的规则,因为“程序比社会优先工程更有价值。”(Buchanan and Tullock,1962,P.115)这种态度同样适用于解决投票悖论问题和多数与少数之间的谈判能力不对称的问题,尽管除了两党制外,阿罗没有提出更积极的改革建议,而奥尔森将希望寄托于社会的动荡。

  本文所介绍的,只是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还对政府组织、官僚体制和寻租现象等等作了广泛的研究。然而,如果更严格地评价,公共选择理论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它虽然获得了相当的成功,仍只是讨论和分析了包括民主制度在内的全部政治过程的很小一部分,并且在理论上并不是无懈可击。它更多规范意义,而较少实证的解释力。用同意的一致性作为效率的判别标准,它无法区分一种一致同意(如在物物交换中)与另一种一致同意(如在货币经济中);对于政治制度的历史与变迁,它还缺少便当的分析方法,例如它无法解释前民主的政治过程;对于当今世界中的“民主”的各种缺陷和弊端,它还不能给出更完满的解释和更可行的改革建议。例如,在存在较深的民族的与宗教的分歧的地方,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集体决策规则;如果文化的异质性能够削弱“民主”的有效性,那么在什么程度上,“民主”就完全无效了;或者公共选择理论、以至经济学应该放弃价值相对主义,承认效用函数有优劣之分?就象大多数西方人在阿尔及利亚军人组成的最高委员会用中断投票过程、以阻止伊斯兰拯救阵线上台的事实面前所保持的沉默那样,实际上承认基督教徒的效用函数比伊斯兰教徒的效用函数更有价值、以至比民主程序更有价值。但这样一来就冒了动摇“民主”根基、同时也是经济学根基的风险。当然,无论如何,这些问题不是用来埋葬公共选择理论的,而是这一理论若要获得更大的成功所必须经过的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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