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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孔子生平百衲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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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公元前532年,鲁昭公十年,孔子20岁

《孔子家语》:

至十九,娶于宋之亓官氏,一岁而生伯鱼,鱼之生也,鲁昭公以鲤鱼赐孔子,荣君之贶,故因以名曰鲤,而字伯鱼,鱼年五十,先孔子卒。

桥:

亦依《孔子家语》,孔子夫人并官氏生孔鲤在公元前532年(鲁昭公十年)。

又据杨朝明先生《孔子“出妻”说及相关问题》齐鲁学刊2009(02),p 010指出:

考察前人关于孔子“出妻”之说的叙述,其实都是根据《礼记·檀弓上》的记载。其中说: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

对此,孔颖达在《礼记正义》中的解释是:“时伯鱼母出,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犹哭,则是祥后。祥外无哭,于时伯鱼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此是从伯鱼为母亲服丧的时间,确定伯鱼母被出,即肯定孔子曾经休妻。

孔颖达这里所谓“伯鱼母出”应该就是孔子“出妻”的最早出处了。期,是古代丧服名称,指一年时间。这里的“期而犹哭”,是说伯鱼在为母亲服丧一年之后还没有除去丧服。

但是,孔颖达所说是有严重问题的。《仪礼·丧服》中说:“……期者,父在为母,妻,出妻之子为母。”这里说的是“期”的三种情况:第一,母死,父在,为母期;第二,妻子死,丈夫为妻子期;第三,出妻之子为母期。《礼记·檀弓上》说“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显然是违背了第一种情况的丧制规定:母死,父在,为母期,过期则当除服。出母,期可无哭。伯鱼丧母,期而犹哭,忘却其父孔子仍然健在。故孔子责之,伯鱼遂及时改正。孔颖达显然是由此就联想到了“出妻之子为母期”,而忽略了“父在为母”的第一种情况。

那么,为什么不是第三种情况?为什么不是伯鱼以“出妻之子”的身份为母亲服丧?因为《仪礼·丧服》在上述引文之后,接着还有“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的记载。所谓“出妻”,即被休之妻;所谓“出母”,乃是生身之母。如果被休的妻子去世,他们共同的儿子如果是丈夫的继承人,即使生身母亲去世,儿子也不能为之服丧一年。孔子只有伯鱼这一个儿子,伯鱼是孔子的继承人,他作为孔子之“后”没有任何问题。按照《仪礼·丧服》的规定,如果伯鱼母亲被“出”,伯鱼之母去世时,他是不能为母亲服丧的。这就是说,《仪礼·丧服》的规定证明,伯鱼在母亲死后“期而犹哭”的事实,不仅不能说明伯鱼之母曾经被“出”,反而应当是孔子未曾“出妻”的强有力证据。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珍藏本)》的原文摘录豆瓣读书-全年犯困:

伯鱼之生,鲁昭公以鲤鱼赐。始仕通贽,君赐及之,故疑在是年。若以非此则不能自通于国君为说,而赐鱼之说非虚,则崔意与旧说,其可信之程度正相类耳。《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来,时孔子年二十七。孔子仕定在此前,则似可信。

桥:鲁昭之赐或是赐与孔子之家族甚至是遍赐各家的“民”,不必为孔子,亦不必仅为一家。

《论语·阳货第十七》: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昭十年经》:秋七月,季孙意如、叔弓、仲孙貜帅师伐莒。(10100003)

《昭十年传》:

秋七月,平子伐莒(jǔ),取郠(gěng)。献俘,始用人于亳(bó)社。臧(zāng)武仲在齐,闻之,曰:“周公其不饗鲁祭乎!周公饗义,鲁无义。·诗·曰:‘德音孔昭,视民不佻(tiāo)。’佻之谓甚矣,而壹用之,将谁福哉?”(10100301)

《昭十一年经》:大蒐于比蒲。(10110006)

《昭十一年传》:

五月,齊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10110301)

桥:以上《春秋经》和《左传》记录的“伐莒”及“大蒐于比蒲”,孔子也许就在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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