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的比例,这个是有明确规定比例的,没有你说的精确到个位数的。比如河南省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法律在多个层面体现出对弱者的倾斜保护,这是通行原则。但交通事故法律中的弱者并非你理解的弱势群体或者收入低的,因为这个本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根本没有标准去界定,而且这是社会概念,并非法律概念。交通法律上的弱者是相对机动车而言的行人,因为一方是钢铁机械、一方是血肉之躯,所以有机动车撞行人了,哪怕无责任,也要负担最多10%的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更多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身份或地位。法律是天平是标尺,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掺杂事实之外的因素越少,也越公平,外在因素越多,被人为操控的可能越多,最终会越不公平。这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道理。 如果一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掺杂了法律之外的身份、地位、经济收入等因素,那就没有任何标准尺度可言了,完全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比如一个月入2000的打工人,开着车撞了一个走路的中产,你说谁是弱势方?要是按经济收入算,打工人肯定相比中产弱势,但这个事故中是他开车撞了行人,行人才是弱势,按法律只能是认定后者是弱势,而不可能用经济收入来确认谁是弱势一方。如果把所有事实之外的社会因素都加进来,那这个案子就没法判了。当然如果中产受伤不重,免除对方的赔偿,那是他们个人之间的事。但法律层面是不可能认定打工人挣钱少就不用赔偿的。
因为只有事实是不会被人为因素所改变的。经济收入、身份、地位、职业都是能被改变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以事实为唯一标准,加入那些因素,普通人更不会有公平可言了,某些人可以办个低保证明就开车横冲直撞了。所以那些叫嚣要在法律审判中考虑这个因素那个因素,包括用什么弱势群体来做幌子的,不过就是坏而已,骨子里想的就是把单纯依据事实去判案的法律变成多种因素的综合,其实质不过就是让法律条款的判别让渡给人的主观因素,完全失去法律的客观公正。跟着起哄的就是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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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这种心平气和的科普文! 匿名 字355 2025-01-13 06:54:05
🙂赔偿责任几乎没有精确到51%这种的 2 寄意寒星 字1974 2025-01-13 07:38:29
🙂损害赔偿责任 匿名 字682 2025-01-13 09:50:06
🙂有法律的看法律规定,没有的靠双方协商,这是通行规则
🙂感谢解释 匿名 字280 2025-01-13 11:34:37
🙂损害赔偿的总额计算,都是有明确的标准的 1 寄意寒星 字3151 2025-01-13 21:45:32
🙂事实才是普通人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保障 1 寄意寒星 字657 2025-01-13 11:13:38
🙂穿拖鞋不需要验证 2 审度 字237 2025-01-13 05: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