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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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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您混淆了法律与规定

而武汉市领导立刻取消了“禁麻令”。

这个事当中,武汉市出台相关法规,交警依规办事,都是法制。

这里面的“禁麻令”,绝非什么法规,当然更不是法律。说白了就是武汉某些领导的拍脑袋决定而已。

为保障本市城区道路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按照取缔无证、规范有证的原则,现就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板车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江岸、江汉、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道路上行驶。

  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得将车辆和牌证擅自转让他人。

  无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禁止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三、从事人力三轮车营业运输的,必须分别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方准营运。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娱乐场所等主要公共场所门前和繁华街道停放车辆。

  四、自用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时,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禁止从事营运活动。

  五、禁止外来暂住人口利用人力三轮车或两轮、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城区生产、拼装、销售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

  七、本市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和黄陂、新洲县所在城关镇(街)比照本通告规定执行。辖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证,不准跨区、县行驶。确因运输蔬菜需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道路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八、禁止悬挂外地牌照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九、违反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武汉市公安交通巡警巡察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人力三轮车和货运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车辆牌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人力三轮车和货运机动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规定,吊销其暂住证,并可按规定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七、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凡本市城区居民拥有无牌照和行驶证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板车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7年9月1日之前,应将无牌证车辆自行处理或上交指定回收地点。

  十一、本通告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财政、工商等部门和残联、物资回收等单位负责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这是97年的“禁麻令”,一纸通告包含了数条处罚规定,所谓的依据都是自说自话,其实都做不了依据。这样的通告被撤销,其实是个必然的结果。

时隔五年后,武汉又出台了“禁麻令”,这次更温和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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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依然吸引了全国的眼球,即使有肯定,依然是被质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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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4年,则又来了一次“禁麻令”,这次换成了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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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管部门昨日宣布,本月20日起,在三环线内和2个经济开发区内,全天禁止7类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交管部门介绍,这7类车是: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电动板车、电动滑板车、自平衡电动车、畜力车、其他改装的非机动车。民警表示,人力三轮车等工具已不适应现代快速的交通,而新兴的电动滑板车则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为提高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这项规定。

具体禁行的区域是:三环线(含)区域范围内的道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线—东风大道—车城西路—车城南路—沌口路—长江路—三环线)合围区域范围内道路(含列名道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三环线—光谷大道—滨湖路—汤逊湖北路—民族大道—三环线)合围区域范围内道路上(含列名道路)。

12月20日起,在以上区域道路上,交警发现这7类车将进行处罚,视情节罚款20元—50元。

一个人力三轮车市区禁行的事,武汉的规定十几年都在如烙大饼一样翻来覆去,其根本原因就是不依法办事而已,因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是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都不同。

法制不法制,一得看是代表谁的利益出台的法,二得看具体是屁股坐在何处在执行法 -- 这两点,都属于“哲”:即政权(包括法制)的人民属性、干部执行法规时有无群众观念。

这两点,在真正的严格依法进行情况下,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只要宪法不变,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所以根本出台不了违宪的法律,也就是不存在“代表谁的利益出台的法”这个问题;同样,也不会出现“屁股坐在何处在执行法”。出现这两种情况的根本,就是有法不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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