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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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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法”与“哲”

您说方父是明“哲”保身,而不是群众观点。这里在转述方平曾写过的另一件事,也是涉及交通事件。那好像也是90年代,武汉市工人大下岗时期,很多困难的下岗工人家庭,靠“麻木”(也就是人力三轮车)谋生。

有一次朱棺材来视察,看到了满大街的麻木,说了一句,“武汉是中国最大的县城“。在场的市领导们大受刺激,立即出台了严格的“禁麻令”,取缔麻木。

结果有一天,一位下岗职工的麻木被交警收缴,按相关法规,如果想领回麻木车,得到交警队缴纳罚款400块人民币。于是,该下岗职工拎着一瓶煤油,到交警队自焚。

方父去处理的现场(当事人全身重度烧伤)。方平说,其父回家后,难受得吃不下,连夜给上级领导写信,建议立即停止执行”取缔麻木“的相关法规 -- 给相关从业人员“留一条生路”。而武汉市领导立刻取消了“禁麻令”。

这个事当中,武汉市出台相关法规,交警依规办事,都是法制。那么,您认为方父为什么还要写信给上级,建议上级取消刚出台的法规呢?-- 这也是方父明哲保身嘛?

这件事,与前面赔付出租车司机,相似之处,是深知百姓谋生艰难,为底层群众留一条生路,所以在职权范围内,宁可“公家吃一点亏”,甚至要求“停止一些相关法规”。

您最后提到了“法制” -- 这是关键点。本楼讨论的命案,不也是因为“法制”及执行的具体状况,而引发的悲剧嘛。

您提出的观点,其实引发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法”与“哲”。张春桥文革前曾有一篇文章《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那是他引起毛主席的起点之一。主席本人也说过:“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法制不法制,一得看是代表谁的利益出台的法,二得看具体是屁股坐在何处在执行法 -- 这两点,都属于“哲”:即政权(包括法制)的人民属性、干部执行法规时有无群众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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