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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如何科学地验证和推广废除死刑 -- 骨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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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河南省明确规定 误工时间=门诊时间+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4530230/answer/3598090223

@鲜鱼部派克

河南省明确规定 误工时间=门诊时间+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本交通理赔案仅仅按15天住院时间计算。

只需把党某某的医疗记录、出院医嘱、伤情鉴定等材料挂出来,就可以堵住所有人的嘴。

评论区有呼友认为后14天不计入误工时间是因为挂床。在河南省的规定中,“挂床不计入赔偿范围”仅在医疗费的说明中出现,所以应当仅影响医疗费的计算。而误工天数的说明中并没有“挂床不计入赔偿范围”等字样,因此按照这个规定挂床不影响误工天数的计算。

下面是以前的两个判例判例1:《徐某某与徐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103民初2713号原告无责,被告全责。原告在事故中两处十级伤残,第一次住院133天(第二次12天),医嘱1~2年,判的误工费只算住院的这145天。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3月20日18时许。首次住院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共计住院133天。首次出院医嘱:1、休息1-2年;2、每月来院拍片复查,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3、左胫骨不愈合必要时需再次手术治疗;4、左膝关节僵硬必要时需行左膝关节松懈术;5、骨折愈合取出内固定物外固定物;说明出院时既有内固定物,也有外固定物。“取出内固定物”说明内固定物不是融合骨钉,而是内部钢板(或者是其它需要取出的固定物)。6、X线自己保存;7、不适随诊。第二次住院时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共计住院12天。伤残鉴定:2018年2月5日,许红司[2018]临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处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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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2:《刘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103民初1631号原告无责。原告在事故中一处十级伤残,住院32天,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4月13日首次治疗时间: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共计住院治疗32天(判决书原文是2018年)。出院医嘱:1、患者不负重康复锻炼;2、每月来院复查一次X线,直至骨折完全愈合;3、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患肢负重;4、不适随诊。(和判例1不同,无休息时间)伤残鉴定时间:2017年12月21日,漯民声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30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二次手术:2017年12月21日漯河市郾城区中医院作出关于刘某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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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比下上述两个判例。

共同点:

1、都有 伤残鉴定、残疾赔偿、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发票;

2、都有 医嘱“每月来院复查”,且判决书上都没有 每月复查记录;

3、都需要二次手术;

4、在判定误工费那段,都未提供有效证明。

不同点:

1、判例1两处十级伤残,判例2一处十级伤残;

2、判例1定残日在第二次住院治疗之后,判例2定残日在两次治疗之间;

3、判例1有医嘱休息1~2年,判例2没有;

4、判例1住院145天,判定误工天数为145天。判例2住院32天,判定误工天数为251天。

相关规定: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6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试用指南》中【关于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对于一般伤情,经过诊治或者治疗后的一段修养达到痊愈,那么治疗期间或者治疗后实际修养期间是误工期;对于致残的受害者来说无所谓痊愈只是伤情稳定,只有伤情稳定鉴定机构才能准确鉴定伤残等级,因此致残案件中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最长的误工时间,只有因伤残持续性误工的才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于持续性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非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由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应当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如拖延评残,势必会导致相关费用的重复计算,导致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加大,违法法律精神。

非持续性误工的应该以实际误工时间为准,即要从侵权日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期间扣除中间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不过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来进行误工期的评定。

以下是个判例:

至于误工期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根据其住院病案记录,李某甲早已符合鉴定时机却拖延至2021年1月才申请鉴定,致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长达1219天,远远超出《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就此类伤情的误工期上限。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之规定,故确定误工期为7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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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4097490/answer/3596766834?utm_psn=1808522308974940162

某某某​

北京大学 金融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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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是否依法依规尽责办案,看看同行做法即可。

再次更新,结合王佳佳法官在2018年审理的(2018)豫1103民初2713号。研究其过往判例习惯。

该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二处,肇事方全责。

医嘱说明“休息1-2年”。此外根据2、3、5可得知,受害者在出院时左胫骨并未愈合。

同时,受害者腿上仍有“内固定物外固定物”,请问这种情况下,不误工依据从何而来?

王佳佳法官在受害者在出院时左胫骨并未愈合、仍有内外固定物的情况下,无视医嘱“1-2年休息时间”的建议,依然采用住院天数作为误工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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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评论一下:杀得好,可惜了党某人了。

通宝推:桥上,潜望镜,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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