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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病儿母亲,是否应该绳之以法? -- 疾走他乡爱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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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成本和收益核算就是了

不要把不同的事情,相互混淆。有一点相似,大部分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说,既不加强也不削弱原来的观点,只是在搅混水胡闹。

比如

同样,确实有刑讯逼供得到线索了的,多一个比少一个好,所以应该鼓励刑讯逼供?

好人被【刑讯逼供】会受损失。如果对这些损失进行了令受害人满意的赔偿,成本依然让线索价值是正的,【刑讯逼供】就没什么不好。现实中之所以【刑讯逼供】不好,是因为这个成本太高了,远远高于线索的收益。比如派出所以我我偷了一千块钱,刑讯逼供后,我挨这顿错打让我满意的赔偿是一万亿。远大于案值。所以作为一种原则,【刑讯逼供】不能被采取。另外,很多人会【刑讯逼供】下捱不过,错误招供,坏人逍遥法外,导致连收益都是负的,更不能被采取。

反之,对于不举报就无法发现的行贿事件,对自行举报的行贿者的豁免,并没有任何损失,却增加了收益。

因此,这个事情是否合理,就归结在有多少行贿是不举报没能查到的。如果比例足够高那就值得。这一点,马前卒提到过一个办法,就是局部搞社会实验。按这个思路,两个差不多的县,集中几万个专业人员去其中一个县查个底掉,搞出一个接近“真实行贿”的基准值,和同期正常运行的那个县一比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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