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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下半场开踢 -- 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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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相互讨论的基础是理性客观承认事实

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只是凭着自己的想象去一厢情愿的单向认可,那其实根本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网上聊天我是尽量尝试理解别人说的

无论对错,毕竟也是代表了一部人的思想。和别人沟通的过程也算对自己想法的检验及补充,尤其是平常很少与体制内尤其是做纪检工作的不涉及个人利益的交流就更加珍贵了。

这个话说的很好,但你是否做到了呢?

我说“看看各种回忆录,农村基层霸占女知青的事也不少吧”,是当时的真实,当然有些内部的东西不可能拿给你看。但我举得例子网上是能搜到的,你看都不看,就下个结论“你这简直就是臆想”。那你下这个臆想结论的依据是什么?是从来没有这个事还是觉得这种事不普遍?

黑龙江建设兵团第二师十六团团长黄砚田、参谋长李耀东两人合伙奸污和猥亵几十名女知青的罪行这个如果你觉得不可能,那再看看上海地方志里写的上海的事情。

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

1970年,中共中央文件要求打击破坏上山下乡运动的犯罪分子。全市各级公检法军管会陆续审理了这类案件。同年8月,上海市公检法军管会审理了37名各种破坏上山下乡的犯罪分子。1970年8月以后,对这些罪犯组织145次批斗,参加批斗的群众达31万人次,最多的罪犯批斗了几十次,最大批斗会有5000余人参加。有的不仅在全区、全县范围内批斗,而且在公社、大队、街道、里弄组织轮流批斗。

197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下发了文件,要求对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对强奸女知识青年的犯罪分子,要按其罪行依法惩办,对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要坚决判处死刑。1973年9月~1974年底,全市法院受理破坏上山下乡案件364件,其中奸污、迫害女知识青年的案件占90%以上,受害者有487名上海县上山下乡办公室1名工作人员,1968年以来利用职权,威逼利诱,强奸女知识青年3名,奸污、猥亵16名。全市各级法院都将审理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作为重点来抓,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定为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依法惩办:利用职权,使用暴力奸污女知识青年;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教唆、勾引知识青年实施犯罪活动;拐骗女知识青年、煽动倒流回上海;利用职务,伪造病假单、伪造疾病证明;冒充领导干部招摇撞骗,破坏上山下乡运动等等。在审理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中,打击锋芒是那些蓄意残害知识青年的刑事犯罪分子,施用残暴或以胁迫手段强奸下乡女知识青年的强奸犯;一贯侮辱妇女,奸污下乡女青年的流氓犯;利用职权严重违法乱纪,打击报复,残酷迫害下乡知识青年的刑事犯罪分子。各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把罪行严重,认罪态度恶劣,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同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好的区别开来;把利用职权,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刑事犯罪分子同偶而犯罪,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的区别开来;把贯彻1973年中央文件以来继续犯罪的,同已停止犯罪,表示悔改的分子区别开来。

1974年,此类案件是作为“反革命破坏上山下乡”论处。1975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数共71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30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1人,判处缓刑的13人,判处管制的3人,其他刑罚1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1976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数共15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共68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47人,判处缓刑的21人,其他刑罚12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

1977年,全市处理的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共188件206人,强奸、轮奸女知识青年的案件达38.35%。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职权、地位以及女知识青年所处的特定环境,乘机对她们进行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对犯有强奸、轮奸女知识青年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罚。在处理的案犯中,原系基层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占13.59%,农民和工人分别占62.14%和9.71%。

看看这段文字记载,仅上海从73年到77年判处的相关案件就有700多,放到全国有多少?

在《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第八次会议简报》上记载:辽宁省1968年至1973年,共发生残害女知青案件3400多起,四川省3296起

据云南省知青办揭露:据不完全统计,仅兵团第一师捆绑吊打事件就达729起,有103名干部奸污女知青。一师六团十六营摧残女知青案件16起,现役军人占11起。

1973年,在联合调查组《关于云南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八团部分干部摧残迫害知识青年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记录:

十八团卫生队长孙涛,45岁,河北河间县人。1945年入伍,1970年3月调入十八团任卫生队长,副营级。摧残女知青11人,3人堕胎。占卫生队女知青人数一半以上………

李文峰,30岁,贵州石阡县人。十八团二十连指导员,正连级。奸污、调戏、猥亵女知青15名。被摧残女知青中有2人跳河自杀未遂s.s..

云南生产建设兵团1973年第4号《情况反映》也有这样的记载:第十六团五营三连连长陈忠友,有妇之夫,摧残、调戏女知青11人,女知青上山割胶,听见树叶响都以为连长来了

九营二连连长田宫成,有妇之夫,摧残上海女知青多人….

在云南生产建设兵团会议简报上,有这样的情况报告:第十一团“七人轮奸案”现已查明,该案系该团保卫干事段xx(正连级)屈打成招。此案牵连知青达数十人,其中5人判刑,十余人受处分。

云南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会议简报有这样的报道:第十团司令部参谋孙小虎(正连级),有妇之夫,长期霸占3名女知青,并致使其中2人堕胎

1975年安徽省知青办对知青上山下乡战线的案件做了调查,写出了《从上山下乡战线看对资产阶级专政问题的报告》,列举10种情况,要求各地对照,抓紧处理:一是一些县、社、队主要负责人利用职权,奸污下乡女知青。二是逼死、打死、枪杀下乡知青。据1975年统计,安徽全省破坏上山下乡案件中,强奸、奸污的有319起,逼婚、诱婚的有61起,殴打、捆绑的有118起,杀害的有5起,非正常死亡的有82人。三是下乡知识青年偷越国境、拦路抢劫、聚众闹事、行凶杀人、组织流氓集团。四是教唆知青犯罪。五是部分领导干部千方百计为子女逃避上山下乡。六是弄虚作假,甚至让子女自伤以逃避上山下乡。七是有的家长在单位和有的学校在动员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执行政策。八是贪污、挪用下乡知青安置经费和木材。九是部分农村干部向知青或知青家长要钱要物,骗吃骗喝;知青家长要知青贿赂基层干部。十是没有在全省造成下乡光荣的社会舆论,倒流回城现象较严重。

再看看贪污案件

1966年和1967年,全市法院共判处贪污犯116名。1970年起开展的“一打三反”运动(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重点打击了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犯罪活动。1974~1976年,共判处贪污犯63名。

1977~1979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贪污案件182件189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占判刑案件总数的11.5%,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2%,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占52%。

1980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开放,经济领域里的贪污犯罪活动明显增多。1980~1986年全市法院每年受理贪污案件的结案数分别为:53件,112件,204件,237件,353件,222件,259件。1982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加强对贪污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全市法院共判处贪污案件204件,比1980年和1981年判处同类案件的总和高出39件。

经济犯罪活动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加,这是常识,你这又是有什么依据要否认呢?

我说的所有话,都是有实例在后面跟着的,如果你要反驳,也请用实例来反驳。如果拿不出来,却只能用什么“你这是臆想”来否认,那其实没什么探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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