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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工人现状# -- lan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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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说个我刚刚见识过的仲裁例子吧。不是劳动仲裁,是物业合同纠纷仲裁,但从中依然可以看到当今国内司法中的问题。

一朋友7月初收到了仲裁委的仲裁通知,说某物业公司提起仲裁,说他欠2017-2020年的物业费,要求缴费并交纳30%违约金。那个房子就是个40平的小公寓房,我朋友一直空置,但物业费一直按时交,这期间物业也从来没打电话说他欠费。

而物业的仲裁申请是4月25日的,仲裁委的仲裁通知是4月28日制作的。物业的证据就是四张在门上贴了缴费通知的照片复印件。同时寄过来的还有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确认书。我朋友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提交了答辩状、选定了3名仲裁员。

十几天后突然收到了开庭通知跟仲裁员选定通知书,上面只有一个独任仲裁员,也不是他选定的。跟仲裁秘书联系,问仲裁员是如何选定的,为何当初通知自己选3名,现在变了1名,不用自己选的为什么不告知?仲裁秘书就一句话:我们按规定选的,你要不清楚就自己看仲裁法跟仲裁规则。再问几句,人家直接一句我很忙,电话都不接了。

随后就是开庭。因为时隔6年,我朋友根本没法找到所有的缴费凭证,只找到了一张2017年9月30日缴费的收据,但上面写的是缴2016年的物业费。物业提供的照片,是2017年4月22日拍摄的,上面写着通知缴纳2017年物业费。其他3张照片,分别是拍摄于2018、2019年、2020年,上面分别写了通知缴纳2017-2018,2017-2019,2017-2020年的物业费。在辩论中我朋友说了物业自认业主不欠2016年的物业费,2017年9月的收据能够证明交的是2017年的物业费,写的2016年是物业工作人员笔误。且物业6年从未打过电话催缴物业费,也不合常理。现在要求物业费已经过了追溯期。物业合同里也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只写了滞纳金,滞纳金不适用与民事纠纷。

庭审后一个多月,仲裁下达,完全支持了物业的请求,对我朋友的证据不予采信。

随后我朋友到当地中法起诉,要求撤销仲裁,理由是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按照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仲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但实际上是隔了近2月。对2017年9月的缴费收据,仲裁员认定不是缴纳2017年的物业费。结果中院直接不予受理。

而我朋友曾经是某省法制办的公务员后来辞职,陪同他去庭审的还是自己的律师朋友。现在物业申请了强制执行。

这件事是朋友的亲身经历,具体过程也都是他亲口说的。可能里面有些内容我复述的不完全,但目前国内某些地区的司法系统什么样,还是可见一斑的。试想一下,一个曾经从事法制工作的体制内人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利益都这么难,普通打工人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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