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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矿难频仍,这到底是怎么了?谁能给出解决之道? -- hy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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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中国安全问题的成本计算

 

  “就是要让他们(矿主)死不起人”,这是安监总局政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黄毅对中国生产安全的解决办法,因为“说到底,安全问题落到实处终究是个成本计算问题”。据黄毅的观点,这一轮矿难高峰的突出背景就是,随着经济发展,全国性能源紧缺,煤炭价格迅速上涨,各煤炭企业无不加大开采。有调查发现,去年全国27个产煤省区市中,有20个省区市超产,全煤炭行业有7.5亿吨产能缺乏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中国的煤炭部已经撤销7年多,缺乏集中监督,很多赔偿标准还照着以往的标准,这就导致了煤炭风险生产的回报增加而最终出问题后的赔偿成本却相对越来越小,“可以说此前中国生产安全问题的本质在于维持安全的成本大于事故成本,使许多企业选择风险生产”。

  事实上根据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说法,2004年,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事故129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共发生14起,也就是不到一个月发生一起。而2005年1到5月,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23次,死亡68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6倍。而对整个国家来讲,另外一个成本计算更为重要——去年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500亿元,约占全国GDP的2个百分点,这还不算间接的经济损失。“全国人民辛辛苦苦,才让GDP上升了八九个百分点,结果安全事故一发生,2个百分点就没了!”李毅中说。从这个背景上看,选择使安监总局升格、加强安全监督工作,也可以这么理解,这是中国政府的另一种成本选择,以“保证GDP最健康地增长在最合适的位置”。

  三联生活周刊:最近这次新疆阜康神龙煤矿发生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原因就是超负荷生产和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些都是比较明显的纰漏。李毅中局长是个很强势的人,安监总局升格正部级以后也加大了监控力度,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您觉得是哪一个工作链条上出现了问题呢?

  黄毅:这有些历史遗留问题。在煤矿方面看,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加大了对煤炭的需求,而落后的增长方式又加剧了煤炭供应紧张。咱们国家煤炭的利用效率非常底,相当于世界的1/4,就是国外1吨煤创造的价值,咱们需要4吨煤来创造,所以超能力生产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新疆阜康本来按照它的生产能力是3万吨煤矿,即使在优化改造之后也只有9万吨煤。9万吨这样的一个煤矿,一般底下有80多人,现在它的产煤量光上半年就达到了30万吨,严重超过了它的生产能力。而且这个就是靠人海战术来提高产量,事发当时有125个人在井下最终83个人丧生。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的问题,确实出现了管理的脱钩和管理弱化。7年前煤炭的主管部门被撤销以后,整个行业的产业动作,行业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都没有规定,一些重点产煤省、产煤市在撤销了煤矿管理部门之后,整个行业管理弱化了。煤矿企业这些年也在改革过程当中撤销了安全管理机构、精简压缩了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的在改制当中以包带管、一卖了之,从而造成安全管理的缺位。

  三联生活周刊:不过超能力生产、无安全生产证,如果监控真的能很畅通的话,其实也是可以查到的。是不是在监控上还有一些不能到位的地方呢?

  黄毅:应该说在监管方面确实也存在一些漏洞。一个是在我们的监管力量上,我们有26000多个煤矿,仅靠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安全监察部门查很难有效果。而且煤矿生产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今天到那里去罚下一个生产隐患,你明天来它的工作整个变了,你除非天天去,但这个是不可能的。同时监管部门也不可能代替企业的管理,如果企业本身不重视,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有效的治理,没有对于安全的投入能够保证,靠外面的监管毕竟不可能天天盯在那里的。

  三联生活周刊:照这样解释,中国的生产安全很难解决,因为靠企业自我监督似乎不大可能。

  黄毅:确实是这个问题,企业风险生产说到底不是侥幸心理,而是一种成本选择,安全是个比较大的概念,但落到生产部门就特别具体,对一个企业,他考虑的往往是维持安全的成本以及发生问题之后的赔偿成本哪个划算,而我们之前的问题在于,维持安全的成本本身是高的,而国家相关处罚规定因为历史原因却是相对弱的。所以我们正在布置经济手段以遏止事故的发生。企业或者地方可能受利益的驱使,违反安全生产。我们反过来通过利益的约束来促使他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三联生活周刊:事实上,李毅中局长曾提到以前在处罚上力度相对不能太重,有点“力所不能及”。不过很多人对4月初“2·14”孙家湾矿难处罚决定印象比较深刻,大家关注这个事件,不仅因为这是安监总局升格以来公布的一个处罚决定,而且这个处罚的力度应该说是前所未有的。从副省长到底下还有18个厅局级领导干部都进行了相关处分,经济处罚也加重了。

  黄毅:不能说原来的处罚力度就不大,以前对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是按照原来的规定,给予什么处分,给予什么处罚,量刑到什么标准,这个都有规定。关于生产安全,《刑法》在131条到139条规定了对刑法案件的量刑标准,如果定罪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只能判7年以下的徒刑。安全生产法则规定,最高行政罚款才20万元。这种处理在10年前,20年前可能还算比较严厉。可是在现在,20万元这个处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矿主根本不当回事。还有一个就是刑事追究,发生一个特大事故有的判了两三年,再缓刑两年,或者有的就是采取监外执行,这也起不到什么作用。所以有的人处罚之后也不在乎,继续在这里采矿。就是说犯罪成本太低,可能的风险收入又较高。所以就有一些非法矿主对抗法律,对抗政府监管,非法开采。而处罚主管领导这个是有规定的,超过百人以上的生产事故,分管的副省级干部也是要给予一定的处分。只能说这次抓得比较严格,安监总局升格以后,我们所参与调查的一些事故,受到处分的省部级干部有七八个。事实上我们注意的还是加强对企业的经济处罚。

  三联生活周刊:不过,以前的规定现在也还没有修改,按原来规定还是以非法所得乘以5来罚款,而且罚款上限20万元,那安监总局要怎么加强经济处罚呢?

  黄毅:还是有操作空间的,比如在认定什么是“非法所得”这方面就有不同认识。像我们现在认定的非法收入就是当安全监管部门查到了企业的一些不安全行为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之后,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书。如果企业没有执行,依然在进行生产,企业再进行生产的收入就是非法所得。比如我们在两个月之前给你下达的停产整顿通知书,我就从那天计算你生产了多少吨煤,每吨煤多少钱,这就很好算了,我们再乘以5。所以山西的39号煤最后被罚了3500万元,就不是20万元了。这个也是依法办事,我们依据其他的法律法规来突破20万元罚款的底线。比如说刑事犯罪最多可以判7年,但是别的地方还可以追究,像山西的一个矿主被判了20年。判的时候不能仅按照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罪,还有倒卖爆炸物品的罪名,因为本来不允许企业生产了,也就不能供应炸药雷管。这样企业主就通过其他途径和生产厂家购买,这就构成了倒卖罪,再有明明知道井下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瓦斯已经超标,这个时候企业主仍然让工人继续在井下干活,这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了。说到底生产安全是个综合工程,所以需要更有力量的单位来推。

  三联生活周刊:我们注意到安监总局的升格不久就向国家提了四项建议,包括修订《刑法》、《煤炭法》等加大处罚力度,这可以说是安监总局希望加重处罚的直接表现,不过我们也同时注意到,与此同时还向中央要求每年投入30亿元支持地方对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这样的做法很有意味,一面更强硬一面加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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