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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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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外一篇-曹德旺做销售拿提成是犯了投机倒把罪吗?

本来,读曹德旺《心若菩提》的心得,写了几小节之后,就准备打住,可是有网友一口咬定曹德旺做农场推销员成为万元户是违法的,甚至有可能被以投机倒把的罪名抓去枪毙掉。本人不认可这种观点,就多啰嗦几句,再写一篇。

在改开后的误导下,很多人认为改开前投机倒把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可以用这个罪名随便抓人,甚至可以随便杀人。实际上,改开前对投机倒把有很具体的规定。

投机倒把罪并非新中国计划经济年代特有的罪名,历朝历代都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的,只是叫法不同,有时外延不同,内涵是差不多的。投机倒把本来是两种行为,投机指的是囤积居奇,倒把指的是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建国后,最早打击投机倒把的规定是1950年11月《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那时候还没有把投机和倒把放在一起的,禁止的内容,还和蒋经国上海打老虎差不多,只要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也没有很具体的处罚标准,以批评教育,罚没所得为主。

随后,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份规定才有计划经济特色的内容,详细规定了以下投机倒把行为:

(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投机倒卖耕畜;

(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暂行办法》还限定了“长途贩运”的途程和区划,即超出市(包括郊区,不包括市属县)、县的范围,或者超出市与县、县与县毗邻地区之间的范围,而且是私商长途贩卖才违法,公家是可以的。

这份《暂行规定》的使用期限贯穿整个文革,有趣的是,《暂行规定》虽然规定哪些行为是投机倒把,对怎样处罚却没有具体规定。如果硬套,只能按照当时的《刑法大纲》进行处罚:违反市场管理法规,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投机倒把。扰乱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对照《暂行规定》,曹德旺作为山兜农场的推销员销售果苗拿提成,符合八种投机倒把行为的哪一种呢?我看一种都不符合。

其实,不要说曹德旺当时并没有犯投机倒把罪,就算真的犯了这罪,也不用担心被枪毙。因为就算按《刑法大纲》,也是情节严重的才判七年以下犯罪。

一般来说,哪怕在文革中,对投机倒把也只是当作违法而不是犯罪,只是罚没所得,严重一点的也就是游街示众。曹德旺父子都有投机倒把被抓的记录,曹父倒卖的香烟只是被没收,没有被进一步处罚。曹德旺贩卖价值几千元的白木耳,属于《暂行规定》中"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这一项,甚至还被他用巧妙的办法避免没收,按《心若菩提》描写:

因为见我收益好,公社一位干部也要入股,不过却是不出钱的干股,因为他告诉我,他会成为我的保护伞,比如在需要的时候开个证明什么的。"这下好了,有了保护伞,可以大干一场了。"因为赚了钱而大起来的胆子,更壮了。于是,又去进了3000 元白木耳的货。加上一些村民愿意赊账(先给货,卖完再结账),这一趟江西,我带的货太多包太大,出站的时候只能拎着包吃力地朝前挪步。一个值班的民兵看见了,径直走上前来。

"站住!哪里来的?"他朝我喝问。

"福建来的。"

"包里是什么?打开看看。"

"白木耳。"眼看混不出去,我主动交代。脑袋迅速地转着应对的方案。

"好啊,你投机倒把!"他不由分说,上前提起我的货袋。

"请别,同志。这是公社集体的东西,你收走了,我如何回去向集体交代?"

我试图做最后的挣扎。那民兵也不与我多言,提起货袋走出车站,径直走进火车

站附近的收购站。转过身,对一路跟着他的我说,"同志,投机倒把是不允许的。

货,收购站收购了。钱,暂时扣下。如果是集体的,你回去开个证明来,才能把

钱领走。"我傻眼了,立在那儿。"去哪里打证明啊,东西本来就不是公社大队的,怎

么可能给证明呢?"可是,人家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哪里还有转旋的余地?

曹德旺这行为,属于私商长途贩运,百分之百是投机倒把行为,但这行为当作违法而不是犯罪的,只是把货物扣留,让他回去开证明,如果开不了证明,货物没收。试想,如果这是犯罪行为,不要说抓到一个贩卖几千元货物的投机倒把犯,就算抓到一个偷十块钱的盗窃犯,也先拘留审问再说,会就这样放人吧?

改开后投机倒把罪就成为口袋罪,意思是什么行为都可以装进这个罪里,但实际上当时的投机倒把行为界定是比较明确的,含糊是改开之后。

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具体哪些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却没有规定,只能参考《暂行规定》,可是暂行条例中很多规定根本上就对改开后不适用了,比如长途贩卖、开工厂剥削等,温州八大王事件就是在这背景下发生的,既可以用旧的法律法规抓人,又可以认为这是新生事物,不违法。

那段时候司法比文革还要混乱,1982年人大正式出文《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投机倒把可以判死刑。

实际上,我查到的有姓有名有时间有地点由于投机倒把被判处死刑的,全部都是改开后,当然这也是有法律根据的,只是当时的法律和当时的宣传打架而已,所以当年被判刑的现在也没法平反。然而,让大家非常不公平的是,即使按照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不少众所周知的投机倒把犯罪分子不但没有被抓,还发了大财。

通宝推:epimetheus,落木千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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