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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茗谈201:海上余绪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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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茗谈201-4

前文提到的《26年关于中国治外法权施行情况的报告》,在美国两所大学收藏有副本,我这里稍微翻译一部分。这种涉及法律用词的文件,我是外行,翻译起来比较累,所以有兴致就翻一点,进度不靠谱。原文的照片见附。

译文如下:

在华治外法权涉及的案子,分三种:

一)审理法院与控辩双方,都属于一个国家。比如“上海美国法院”审理一个案子,原告和被告都是美国国籍。

二)涉案双方中,有一方不是法院的国籍。比如“上海美国法院”审理一个案子,原告是挪威人张三,被告是美国人王五。

三)涉案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人。

第一类案子最单纯,就是把美国法院搬过来用一下。第二类案子中,挪威的领事当然也必须来过问一下,以免张三又被美国罗翔吃了豆腐。

第三类案子,首先区分是民事案还是刑事案。当地中国政府有权派遣一名官员旁听审理。如果是民事案(仅限于民事案),在一些特殊安排下,中国官员会参与卷宗审读或提出将审判权回归到中方,在一些比较不正式的方式下(小本我个人理解就是不太声张的方式下),中国官员享有与另一方涉案者背后的领事官员同等的权利。这类官司有时候就称为“Mixed Case(麻瓜案子)”

总的说,“英国在华最高法院”,“上海美国法院”等等行使治外法权的法院,受理这几种案子:

一)本国公民在中国涉及民事案,而且是被告。

二)本国公民在中国涉及刑事案。

所有民事案件都落于一审法院之手,谁受理谁审办(小本我的理解是,假如美国人王五告挪威人张三,那么王五可以选择入禀中国法院。此时王五是原告而不是被告,又是民事案,就算张三很想转去“上海美国法院”,“上海美国法院”不是最先接案的一审法院,就无权受理)。但刑事案件,尤其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尝试转去行使治外法权的外国在华法院。

法庭的组成以及审判流程,有时候受案件特点的影响而略有改变,一案一策,精准施政:

A)民事案,要看该案标的金额以及涉及多个国家的不同法条原则。

B)刑事案,要看情节严重程度。

在某些特殊背景下,这也是可能的:法院或者相应执法机构被授权行使他们的权利,将涉案人驱逐出中国(这句外交式繁文缛节的话,道尽了中国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的心酸)。

如果对一个案件的最终决定是归于高等法院(相当于中国今天的中级法院)受理,或者一个刑事案有严重的情节,那么可供选择的法院有:

1)中国当地法院

2)“英国在华最高法院”

3)“上海美国法院”

4)邻近的日本法院(可能指在旅顺口等地的日本司法机构)

5)在巴塔维亚的荷兰法院

6)西贡以及河内的法国法院

7)澳门和果阿的葡萄牙法院

8)如果涉及的是比利时人、丹麦人、意大利人、挪威人、西班牙人和瑞典人,高等法院在欧洲。

所有这些案件,如果不服判决而继续上诉,则终审法院在各个强权国家法定的首都终审法院。但也有例外:

1)涉及荷兰人的案子,终审在巴塔维亚的高等法院

2)发生在华南、东北、青岛而涉及日本人的案子,终审在台湾岛上的“台北州Taihoku)”、旅顺口、朝鲜汉城这三地的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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