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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许标志着美国进入黑暗的中世纪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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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倒没有这么悲观

即使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中,司法权也是最弱的。

原因有几个:

1. 司法权没有广泛民意的支持。以美国联邦政府为例:立法权(国会)的下院(众议院)由各选区选出的议员组成,各选区人数大致相等,最直接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上院(参议院)由每州选民选出的两名议员组成,虽不如下院的人民代表性强,但也终究是选民选出的。行政权(总统)由全美各州选举人票选出,名义上是间接选举,实际上是一种直接选举,民意支持也很强大。唯独司法权(最高法院)并非由选民选出,而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表决,在民意支持上就差了很多。

2. 司法权本身受到另外两权的诸多限制。首先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表决;其次,最高法院的人数是由法律(而非宪法)确定的,而法律的通过是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最高法院对此无能为力。实际上,罗斯福1937年就威胁要把最高法院由9人扩充到15人;在他的威胁之下,最高法院不得不和罗斯福合作,判决新政的一系列关键法案没有违宪。

3. 司法权属于被动权力,只能对上诉的案件进行判决,而不能主动制定规章制度。

4. 尽管美国法律制度中联邦法院实质上具有司法审查权,但法院大多数时候推翻的是行政命令和部门规章,而较少地挑战立法机构所立成文法。

所以最高法院保守一点,问题倒不大,也算是给越来越自由化的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一个制衡。要想靠这几个大法官把美国拉入神权社会,太高看司法权了。

关键词(Tags): #三权分立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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