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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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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华法系下党的总书记拥有最高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

中华法系下党的总书记拥有最高释法权和最终审判权。

中华法系是由意识形态产生法律。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由意识形态领域最好的导师拥有。在明清时代,帝王已经抢夺了儒家理论的最高解释权,自然也就拥有了最高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在现代中国,我们的党是马列政党是一种意识形态政党。党拥有意识形态的解释权。而党的总书记也应该是党的意识形态导师,自然也就拥有最高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

在古代中国,帝王拥有最后解释权和审判权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有助于抑制地方官员的权利,也能赢取百姓的民心。例如清末慈禧使用最后审判权重审杨乃武案,一个是打击了湘军的势力,也赢得了浙江人的民心。现代中国重建中华法系,对于党中央的好处也应该就是这三条。当然总书记要获得最后解释权和审判权就必须精通哲学,成为真正的哲学王,以理服天下。

至于大哲学家遴选问题,古典中国没有任何可以参考的地方,我们得借鉴其他文明特点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可能的方案就是引入民主和选举制度。接近于伊斯兰教士或者天主教选举,我们可以义理决狱的大哲学家得通过哲学辩论来赢得选举。百姓通过哲学家们的辩论辨识他们的知识水平,然后选举出法学哲学家。

对于党的总书记而言,选举根本就是选马列主义的思想导师,只要通过党内选举,也就达到了民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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