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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难道牺牲弱者真的就是天地公道?(有感而发) -- 娃哈哈呀娃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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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改革、试验也要守规矩 (强国社区)

改革、试验也要守规矩

[lup] 于 2005-07-12 14:24:26上贴

  改革、试验也要守规矩

  写下这个题目,让我首先想到的事情是:在中国革命博物馆里,有一份特殊的藏品,一张印有18个红手印的协议书。这件国家一级文物是由中国农村改革第一村――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们亲手创造的。我在2002年的一篇《再说创新》短文中写道:“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初期,安徽的农民把土地承包到户,这就是后来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的争议是这种做法是否是退回到土改时之后的单干,但实质并不是这样的,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关于土地的所有权的问题,没有发生变化,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但这种制度对中国农村生产力的解放起了巨大的作用。因此,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一种创新。”

  

  中国的改革需要创新,需要大胆的试验,需要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小岗村的农民们的创举为什么要印有18个红手印的协议书?这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最终的结果也许会事与愿违,不堪设想。但是他们的勇气却是冲破“人民公社”体制中的弊端,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农村实行承包有了成效,于是就提出“一包就灵”,承包变成一种范式推动几乎所有领域实行承包。城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第一轮承包制度过后,从表面看大部分企业都有显著的成效,也就是这个时候就有人提出这种承包制度的缺欠是承包人为了眼前利益,忽视了企业发展,忽视了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特别是产品的开发,科学技术的投入。由于承包人的短期行为,两轮承包之后企业元气大伤,原因是企业在发展中搞了不少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注重产值忽视技术改造,企业的竞争地位明显下降。此时拥有新技术、新产品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独占鳌头,迅速发展。民营企业在产品的水平上并不占优,但是产品成本占优。加上政策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倾斜,使得国有企业健康迅速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因此承包后果不是推进企业进步反而有损企业的发展。

  回顾20多年改革的历程,人们既看到社会的飞跃发展,也同时看到一些不和谐的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一买了之”让多少年为国有企业奋斗的老职工心寒。用工制度、住房、医疗的改革让一大批企业职工不仅是失去了工作,也无能力购房,医疗也没有实际的保障。改革确实是给一些人带来了一些好处,确实也让一些人富了起来。但这并不是一个共同富裕的结果,“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不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因此社会民生问题突出。

  以“改革的名义”而使少数人获益已经成为更多人关注的问题,以实验为名,最终是中饱私囊,腐败现象丛生也是让人愤恨。却没有人能为这些代价埋单。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20多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有长足的进步,因此今日的改革不能与当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们创新同日而语。为了实现发展的和谐,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中国仍然需要大胆的创新,大胆的改革,大胆的试验。为了让改革创新的成本成为最小,最大限度的实现发展的和谐,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中国应当对改革、试验立规矩。也就是说所有的改革、实验的项目必须先在小范围进行,进行之前应当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批准,批准的是一种权限和范围,要有一个科学的决策程序。实施改革试点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权限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向批准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并决定试验是否继续进行。中国必须杜绝没有批准的无限权力的改革和试验。

  笔者注意到,一些省分先后做出这样的决定:“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采取更灵活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加快发展的新路子。” 其实许多人都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实行。其实政府的行为是一定要有法律许可,否则就不能实行,如果实行就是违法。虽然政策法规没有被禁止,作为政府机关也不能随便实行。所有的改革与试验都需要走出现行的法规政策,因此必须要向行政和立法机关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

  江苏省就给了宿迁市这样的政策,宿迁市于是就把绝大部分的公办医疗机构一卖了之。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直有观点鲜明的两派:主张政府主导的政府派和主张市场化的市场派。最近卫生部确认了市场化并非医改方向,因此宿迁市的改革是在没有行政许可下的改革,与政府主导作用相违背的。

  再例如:“名校办民校”,这在许多地放都发生了,都是没有行政许可。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现在许多地方开始叫停“名校办民校”有的民校又要转回公办,整个过程公共教育资源流失不可避免。

  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都是缺少法律支持,缺少行政许可。

  因此必要的改革试验,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说明目标、范围、内容、结果、期限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批准实施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批准机关做出报告。试验结果即使不可行,所有成本由批准机关埋单,人们无可非议。如果可行就可以由行政立法机关制定推行的具体办法或者行政法规。从现在的情况看所有的权限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非行政许可的权限必须有相应的立法机关批准。这个过程不能省略,因为今天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与小南村搞承包不是一个时期,国家法制进步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其中涉及全国大局的重大改革举措一定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由人大立法实施,各省市、部委办不能自行其事,越过《行政许可法》出台并不可行的改革的行政法规和措施。

  这几年一些省市出台了许多改革措施,提出一些试验项目,有许多改革有开始,却没有下文,更没有结果,最终不了了之。有一些改革措施一出台就受到媒体和民众的质疑,有的问题越改越乱,把问题搞得越来越复杂,问题的焦点就是超越行政许可。笔者以为改革、试验创新很有必要,但是改革、试验也是要守规矩,这一点必须引起行政执法机关与立法机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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