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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抗日军民的壮举不容亵渎 -- 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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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大家怎么看这种观点

游击战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答实子

林思云

为了回答实子的问题,我觉得有必要先从游击战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谈起。

在南京大屠杀问题上,中国与日本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混入平民百姓中的军人问题。中国

方面指责日本军滥杀无辜的平民;而日本方面说:很多中国军人脱掉军装,混入平民中,

日军分不清军人和平民。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解决争执的最好方法就是找一个第三者

来进行“仲裁”。

其实西方国家也出现过同样的问题。1870年的普法战争(普鲁士,即德国),为了抗击入

侵的普鲁士军队,法国方面除了正规军外,还有很多志愿军或民兵参战。战后法国指责普

鲁士军队在法国滥杀平民,普鲁士则反驳说:法国有很多穿平民服装的民兵参战,普鲁士

士兵无法辨认谁是士兵,谁是平民。双方的争执引起了欧洲各国的注意,大家感到有必要

制定一部国际战争法,今后就可以依照战争法来裁判交战双方谁是谁非了。

1899年,在荷兰海牙召开世界和平会议,出席会议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俄国、

奥匈帝国、美国、日本、意大利、中国(当时是大清国)等26个国家,这次国际会议出台

了一部关于战争的国际法《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召开,有44

国参加了该会议,这次会议制定广泛的关于国际战争的法律,中国(大清国)也参加了会

议并批准了海牙条约。1907年海牙会议有关战争的国际公约,原则上至今仍有效。

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为了保护战地的平民,特别提出了军队士兵必须穿“

军服”作战的义务。当然没有军服的民兵也允许参加战斗,但必须佩带醒目的袖章等标志

,以便对方的士兵区别民兵和平民。《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禁止不穿军服的士兵或不佩

带战斗标志的民兵参加战斗。显然如果身穿平民便装的人员参加战斗的话,对方难以识别

军人与平民,也就难免发生误杀平民的事件。

中国人的法律概念,往往只是强调怎样进行惩罚的内容,却很少有责任与义务的内容,而

西方的法律则首先强调责任与义务。《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指出:保护战地的平民,不

是敌人单方面的事情,自己的国家首先也要设法保护平民,让敌人识别军人与平民。如果

自己国家的人员不穿军装作战的话,那么也就无权控告对方屠杀平民了。

按照《海牙公约》,游击战显然是违反国际法的。我们经常在中国抗战电影中看到这样的

场面:身穿老百姓便衣的游击队员混在老百姓中间摸进日军占领的城市,然后在城里杀死

一批日军后,又混在老百姓中间安然出城,大告胜利。按照《海牙公约》,中国游击队这

样的战斗方法显然是违反国际公约的,因为游击队员的胜利是建立在牺牲平民百姓的基础

上,自己放弃了保护平民百姓的义务。日军抓不到游击队员,结果就会抓一批无辜的老百

姓当作游击队嫌疑人处死,尽管游击队员本身安然无恙,而老百姓却要为此付出更大的牺

牲。

近年来有人指出抗日时期中国游击队打了就跑的战术“不人道”,造成大量老百姓无辜的

牺牲。不过中国的大部分人似乎还是赞成这样的抗战,觉得死几个老百姓不算什么。事实

上中国8年抗战中,平民伤亡人数大大超过军人,这是不是与中国的“人民战争”战法有关

呢?

1937年7月蒋介石在庐山发表“抗日宣言”,他说:“如果战端一开,就是地无分南北,年

无分老幼,无论任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有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如果按照国

际战争法,蒋介石的这个宣言,等于说中国不分男女老幼,全民皆兵。既然是全民皆兵,

中国也就没有平民了,这样岂不是不存在日军屠杀中国平民的问题了?

当然“人民战争”的战法,越南等国也都用过,也确实很有效,但这个有效性是建立在大

量平民伤亡的基础上(越南战争中越方有100多万人死亡)。一般强调人道主义原则的西方

国家,是不太主张人民战争的。对付人民战争“最高明”的方法,似乎是纳粹德国的方法

。当时纳粹德军的做法是:对方穿军装的正规军交战,不管打死多少德国人,德国方面也

不杀平民报复。可是如果有穿老百姓便衣的游击队杀死德国人的话,每杀死一个德国人,

德军就要杀死对方10个平民百姓作为报复。战后在国际法庭上,有人试图控告纳粹德军这

种屠杀平民的做法,可是法官认为首先是游击队员穿便衣袭击德军的做法违法,所以没有

追究德军杀平民的事情。

从这方面看,日本皇军似乎要比纳粹德军更“人道”一点。我们在抗日电影小说中也经常

看到这样的场面,日军把老百姓集合起来,让他们说出谁是游击队员,以区别军人和平民

;而纳粹德军则不搞这样的烦琐来区别军民,凡是杀死一个德国人,就随便抓10个老百姓

枪毙,简单明了。

当时纳粹德军的这个方法,有效地遏制了人民战争的发生。为什么呢?不妨拿现在伊拉克

的美军为例:伊拉克敢死队员一个人身上绑炸弹自暴,用一个人的生命可以换取几个美国

兵的生命,显然是“合算”的,所以他们会继续搞下去。如果美军采用纳粹德军的方法,

每死一个美军士兵,就要杀10个伊拉克平民作为报复,这样自暴攻击就“不合算”了,自

然也就不会继续下去了。

《海牙公约》主导思想是保护平民的“人道主义”良知。由于美国强调人道主义,所以“

人民战争”用来对付美国这样的国家最为有效。而遇到纳粹德国或者日本军国,人民战争

也就不灵了。

至于伊拉克杀自己人的问题,那和中国以前杀汉奸是一样的。以前八路军每杀死一个鬼子

,就要捎带杀死4、5个汉奸。如果按照实子的理论,是不是可以说中国八路军:“他们的

袭击对象不仅是日军, 还有中国人民本身, 而后者遭受的打击更多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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