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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的喀什, 我的南疆 -- 故乡在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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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2. 新《办法》,两面镜子

在新疆以外的人看来,新《办法》起码有两点是无法理解的。

一,孙悟空式的反恐机构。根据新《办法》,新疆要建立各级反恐机构。但自治区以上,即国家的对应领导机构就语焉不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恐怖主义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在新《办法》里,没有任何对上一级反恐机构的陈述。莫非新疆的反恐工作是悟空式的”齐天大圣”?莫非新疆的恐怖主义只能由新疆人来打击? 当前,与新疆有关的”三恶”和渉恐案件有许多都不是在新疆发生的,那么这种案件就不用管了? 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类似或相同机构如何合作,协调,沟通将如何进行? 这些都是无法避免的需要上一级主管机构来领导和协调。一个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但,一个只想当将军的士兵是什么?连个士兵都不配。

二,新《办法》违反宪法和宗教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宗教政策可以综述如下:

  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是中国的宗教政策,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政策。首先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把它看作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含义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其次是坚决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既不利用政权来推行某种宗教或禁止某种宗教,也决不允许利用宗教来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等事务。无论信教或不信教,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执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党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坚持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支配

但新《办法》则特立独行:

第十八条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防止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八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

第四十三条教育改造、安置教育、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等工作部门应当开展以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教育以及宗教正信引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新《办法》里的正信和正行,纯粹就是宗教语言。意思是:正确的信仰和正确的修行。难道,对待涉恐人员,因为其宗教信仰,我们的各级机关就要对其另行处理? 难道法律面前,这些教徒就要高人一等?如果今天的宗教人士可以用正信正行来教育暴徒。那么昨天那些没有教好正教正行的宗教人士应该接受如何的处置?

法律是严肃的。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里,我没有看见。

如果是认真读过新《办法》后,两个问题应该会被自然地提出来:

新疆人怎么了?

新疆人想干什么?

当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也不是一无是处。它起码可以做两面镜子。

第一面是照妖镜。在新疆的权力机关里,有人离心离德不是一件稀奇的事,用新《办法》把他们照出来也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第二面镜子是风月宝鉴。贾瑞不孤单。他们不可怜。

如果要找一个替代新《办法》的方案, 我推荐: 对恐怖分子,原谅他们是上帝的事,我们的事情是送他们去见上帝。在机场抓到恐怖分子就在机场枪毙,在厕所抓到就溺死在马桶里!

通宝推:年青是福,梓童,海峰,witte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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