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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用传统宗社来对抗回教扩张?可行否? -- rank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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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新的城市民族管理法案本质是在本已有严重种族歧视色彩的旧法案上,进一步索要绝对权利,为推广清真扩张伊斯兰保驾护航.在海外打拼的诸位同胞,不管您今后有没有归国的打算,为了未来的中国人能不在早上4点半被

宣礼塔吵醒,为了斋月可以正大光明吃饭,为了坐飞机不被强制吃清真餐.请您不要放弃中央政府给与的这次宝贵机会,投下您庄严的一票,如果可以的话也请您通知自己的家人朋友一起投票反对这种只为信绿教的民族打造的不平等条例。

网上给条例提意见的限期是本月28日,请大家上去看看并投票。网址: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

(我本人原先对伊斯兰教无感,奈何近几年暴恐事件频发,而这些事件又和这个教脱不了关系,再加上国内某教横行霸道,打着民族的旗号推广宗教,于是我自己也变得有足够的理由对极端宗教和极端宗教分子心生警惕。 也请诸位转告国内的亲友出门采买时多注意注意品牌标识,规避带有清真标识的物品,不要稀里糊涂的交宗教税)

本人才疏学浅,所以经过微博上一位朋友(http://weibo.com/xuanweicn)的同意在这里附上他对条例的意见给大家参考:

“请大家先注册再投票,当然也有匿名的选项, 请千万注意不要只点反对,如果能写上点具体的意见那就更好了。

提意见截止日期是7月28号,只有一个月,也可以发邮件,切记。 我已经去注册呈上意见了。请各位朋友也去发布意见吧。 众人捧柴火焰高!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我转载一版,加上一点我的修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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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黑字原文,红字我的意见。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我的意见:既然叫做《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汉族不应该排除,要不然干脆叫做《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好了。建议把“少数民族”改为“各民族”。某几个民族一千多万了,比很多国家总人口还多,这些民族的人口增长率比汉族高很多,人口超过百万的民族不适合享受特殊待遇了。 既然是城市,那就更没道理给少数民族搞特殊待遇了 ,如果是边远农村,那是合情合理的。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我的意见:同意。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我的意见:监督这词背后水深,不应向民委赋予监督权。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的意见:反对。与一视同仁原则互斥。如扩大预算,应将新增项公示。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 我的意见:反对。有关部门定义模糊。民族歧视首先是治安问题,严重的是刑事案件,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置,而不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汉族在部分地区其实也是少数,少数民族歧视汉族也应该一样的处理对待。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我的意见:同意。此外,阿拉伯语在国内并不是民族语言,是宗教语言,民族与宗教要严格区分。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 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我的意见:支持。为帮助相对封闭的少数民族融入多民族大家庭,该类学校应保证汉族学生就读和就业比例。

八、 删除第十条。 我的意见:支持。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我的意见:反对。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少数民族食品,说白了就是宗教食品,不能拿民族与宗教捆绑,掩盖对宗教食品的补贴,这不利于国家和文化安全,必须去除此条规定。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的意见:反对。同上,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 我的意见:反对。有违上述一视同仁原则。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机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我的意见:该项应经过调研。目前少数民族进入市场不存在困难,无须占用政府职能。中国是文化大国,融入中国的标准是接纳文化,融入城市的标准则是接纳当地城市文化。而这一项评定标准则无法量化,应交由高校、龙头企业和文化工作者等组成的民间第三方文化机构评定。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我的意见:当少数民族所占人口较多时,就不再是少数民族,不应享有各项优惠,否则无法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把某个或几个民族强调出来,建立专门公共服务设施,这不利于民族融合,相反这会促进民族隔阂,不是各民族平等的做法。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我的意见:反对。清真是宗教概念,清真食品是指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如果政府把宗教食品等同于民族食品,支持并加以推广,这是违反宪法的。目前市场上大量出现了清真水、清真牙膏、清真食盐等等,清真泛化,必然危害国家和文化安全。除了肉类和油脂类食品,其它商品应该严禁出现宗教标识。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我 的意见:同上。同时,食品监督工作已有主管部门,如卫生防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在严禁有食品和广告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为宗教食品制定法规是很不妥的。 一些地方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里面居然有需要阿訇念经,屠宰动物需要喉部面向沙特麦加等不合理的规定,这是宗教规定,不应该作为法规,应该废除!

十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我的意见: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属于民俗,须与体育区分开来,不要混淆概念。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我的意见:反对。医院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不存在少数民族与汉族身体构造不同需要建设专门的医院。建立民族医院这是民族隔离的做法,影响民族团结。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我的意见:支持。但要注意阿拉伯风格的清真寺不属于民族风格建筑。

十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我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应由中央文明委负责。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建制镇的民族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我的意见:应参照我国基层工作经验执行。 二十一、 删除第二十九条。

我的意见:支持。 ” 啰里啰唆说了那么多真是不好意思,烦请各位为阻止极端宗教入侵抽空动手投票。 十分感谢。

通宝推:邻居大哥,jhjdylj,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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