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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徐纯和事件与母女在派出所“发飙” -- 孟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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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勇气可嘉

居然往回跑了。

核心内容是这句话,

以上一系列行为让人得出的结论是这个警察是和徐在做私人的打斗

出自这里;yaho138:要不是我表述有问题

然后就是我说的,由于警察当时是在执勤时间,他用暴力制伏徐某,当然不算是私人打斗,这是国家赋予他的权力。

然后你跟我说什么“警察下班碰到强盗小偷,去抓就是私人打斗了”,出自这里:yaho138:还在狡辩

这难道不是跑题吗?我跟你讨论过非执勤时间的事情吗?徐某一案中,警察是在非执勤时间吗?

不过还好,现在总算兜回来了,开始讨论“核心实质”,勇气可嘉,应该给个赞。

所以还是值得说两句的:

警察是不是执法的依据是警察的行为是不是在以控制事态恶化为目的。不是,那就不算执法,是,那就是执法!

我就顺着你的逻辑往下推:

按照徐某的行为来看,在警察出现之前,开始在公众场合闹事,警察开始徒手控制徐某,不果,接着转身跑去拿警棍,徐某并无趁机离开,反而追上去,用力踢门,说明徐某没有平息事态的主观意识。

相反,警察是在使用警棍,被夺之后才拔枪的,说明警察是在使用其他武力无效之后,最后才使用致命武力的。

从实际效果看,徐某在警察不在场时就已经扰乱公众秩序,打斗时乱扔自己的老母小孩,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如果警棍被夺,警察以及其他乘客的安全会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警察开枪确实是“控制事态恶化”,所以按照你的定义,该案的警察确实是在执法。

鉴于你的实际逻辑能力,我不得不提醒你一下,这次我采用你的定义,并非意味着我放弃了我自己的执法定义,你就不要白开心一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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