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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为什么是周小平? -- 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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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物证远远高于口供,不是双重标准

李某某一直声称,在案发的时间段,他没有看到性行为的过程。

这种说法很奇怪的事情,也很难让人相信。

李某某一审的时候的解释如下:他在睡觉,睡着了,没有看到。

二审的时候,突然想起来是在房间外面打电话,有电话记录为证。

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李某某声称的,他没有看到性行为的过程,是否真实。

而睡觉,接电话等等,都是为了表明其证言真实性的原因解释。考虑到人类记忆的不可靠性,电话通话记录,以及酒店走廊的录像,其作为物证,有效性高于口供。

这个案件是刑事案件,只有警方有侦破权。当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要求警方提取酒店走廊的录像时,这个请求,居然被警方拒绝了。

对李某某证据的采纳,比较的不是李某某和杨女的口供,谁的可信度更高。对比的是物证,谁提供的物证更有力。

在性行为发生时间段内,李某某的物证,其可信度,远远高于杨女的口供。尤其在杨女自己都承认做伪证的情况下,物证的可靠性更加优于杨女的口供。

物证大于人证,这个不是双重标准。

为杨女辩护的说法,抓住李某某证词上的微小记忆错误,无限放大,得出结论,杨女在说谎做伪证,李某某也在说谎做伪证。

这根本就是偷换概念。说谎做伪证,根本是明知故为,明明知道自己不是处女,还说自己是处女。

记忆差错是,就如李某某的情况,我当时确实没有看到他们性行为的过程。我确实没有看到,确实没有看到。这种说法,别说警察不相信,我们旁观者也不相信。只能给出一个理由,我当时睡着了,或者我当时出去接电话了。

这个记忆的不可靠性,跟撒谎和伪证,怎么能相提并论呢?

更何况,接电话,有可靠的物证,支持这个解释。李某某的母亲给李某某打电话,而房间里正在热火朝天的干那种事情,以正常的推理,李某某也应该到外面去接电话。难道李某某的母亲,听到房间里的色情声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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