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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再从21世纪网敲诈案看南方系阴谋和中国的法制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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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对你四点意见的看法

tojinge兄的回答最后列出四点意见,下面的回复权作商榷。

1、借钱给别人也好,给别人打工也好,自然是要承担风险的,这个我十分同意。违约事件的发生,本身就代表借钱人(打工者)已承担了风险,至于事情发生后的讨债(讨薪),是合情合理也合乎法律规定的,法律和社会对这种讨债(讨薪)行为应当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具体到本案,讨薪和追订货款的群众并未要求社会来帮其承担其应承担的风险,只是要求政府提供帮助,这个要求并未超出政府应履行的职责之外。我认为,群众如果要求政府补偿无法追回的款项,才叫把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社会,事实上,群众并未提出这种不合理要求。

2、本案中,并未要求公检法违规将违约方关进监狱“逼债”,只是要求法院在合理羁押嫌疑人的期间,给公安和地方政府人员提供做嫌疑人思想工作的机会和时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是合理合法且常见的手段。如果按照你的思路,公检法先将嫌疑人追捕回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接着将其释放出去,公安等有关部门才能着手开始调解民事部分,呵呵,这是何等的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加之具体到本案,考虑到嫌疑人是外省人,一旦释放,后续的民事调解事实上就是已经无法进行了的,公检法如果这样办案,在“屁股问题”和“智商问题”中,两者必居其一。

3、关于“恶意”一词,一是根据汉语语义,有其解释;二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有可供查询的案例在前。

4、一是我并没有要求将欠农民工薪水和欠小白领薪水分开定性的意思,你这是有意或者无意引申了我的发言。二是再次申明,具体到本案,没有人提议以欠钱为由将欠钱者关进监狱,只是提议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着手一并调解民事纠纷,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于实际的工作来说,这应该属于一种相对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态度,应当被提倡。

PS:为发言方便,延续了tojinge兄发言中的将本案的3万元诈骗部分认定为应负刑事责任,其他的所有纠纷和经济往来都认定为民事纠纷的界定。事实上,本人认为其他纠纷和经济往来是否有部分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涉嫌触犯刑律还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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