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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玉林事件大家如何看?窃以为背后恐怕不简单 -- 夜月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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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忌讳吃狗肉的朋友也放弃了 市场销售的狗肉100%未检疫

你说的地方在哪里啊?我这边的情况是人们知道狗只来源不明,检疫形同虚设后,即使是原来不忌讳吃狗肉的几个朋友也都放弃了.

本来嘛,就有正经养殖场严格检疫的猪肉牛肉吃,为了满足口舌之欲,拿自己的健康冒风险,不值当.况且还要受身边不管是养狗还是不养狗的同事朋友越来越多的白眼,那就更没意思了.

回复:嗯,不止看氛围也要看年龄群、地域、学历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吧,因为之前常去各地玩,接触的圈子不大,以亲戚朋友同学合作伙伴为主,但观察下来北京上海杭州这些比较大的城市,20-60岁这个年龄段的,学历较高人群,还有20岁以下年龄段的当地的小孩,虽然不赞同狗粉们的过激言行,但普遍还是认可狗粉们提高动物福利,减少无谓杀戮的诉求的。市中心的狗肉馆也很少见。

不过到了当地的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居区,狗肉馆就变多了,生意好到前几年一度出现过狗肉一条街,本地农民的家养狗合作企业工地上的看门狗全被偷光了,不过今年再去时,都关门了。

市场上销售的狗肉100%未检疫

2013-01-08 | 作者: 吕峥 | 来源: 中国畜牧兽医报-中国农业新闻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狗肉消费形成黑色产业链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条盗、贩、杀、卖狗肉黑色产业链条。笔者从日前召开的“整治非法制售狗肉产品与保障食品安全”法治研讨会上获悉,我国尚未出台食用猫肉、狗肉检疫标准,因此市场上销售的狗肉全部未经过检疫,贩卖、食用狗肉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近年来一直从事“中国乡村人与动物的关系”研究的山东大学郭鹏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乡村丢失狗的情况正日趋严重,这与市场上违法买卖狗肉直接相关,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盗、贩、杀、卖的黑色产业链条。同时,偷狗带来的可观利益正在使这一社会犯罪日益升级,致使犯罪团伙肆无忌惮,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这已严重危害到了乡村人的日常生活安全。

江苏省沛县是著名的狗肉产地,“沛县狗肉”还在2010年进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该县一家经营狗肉食品加工的公司负责人曾表示,其公司每年屠宰的犬只达10万条之多,自己饲养的狗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其中五分之四都来自设在全国各地的收狗点。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教授指出,流向餐桌的狗肉全部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法和食品安全法。存在来源不明、运输证件不齐、生产条件恶劣、检验检疫程序缺失、私屠滥宰等诸多问题。

“我国没有对食用猫肉、狗肉出台检疫标准。”孙江表示,没有标准,就意味着不可能完成检疫,肉狗、肉猫检疫证纯属无稽之谈。此外,根据《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狂犬病免疫属于强制免疫,任何犬只都必须免疫。但目前无专门用于肉用犬的狂犬疫苗,注射过狂犬疫苗的犬只不能保证食用安全,不得作为食用。(“具有传染性的体液要接触到粘膜或是新鲜的伤口,才可能造成传染。狂犬病毒以唾液腺、舌部味蕾和嗅神经上皮等处分布最多”,也就是说身体的别的部位也不是没有。一项全国性的人类狂犬病流行病学调查中提到[5],我国狂犬病高发区观察到的711个病例中,91%的病例是被犬只攻击。按世界卫生组织动物接触分类标准,这些患者中的6.3%仅与动物发生Ⅰ类接触(即触摸或饲养动物,或被动物舔舐完整的皮肤),30.4%为Ⅱ类接触(即造成轻微破损或无出血的轻微擦伤皮肤),63.3%为III类接触(穿透性的皮肤咬伤或抓伤,或粘膜污染)。换句话,和动物接触后后皮肤的损伤程度越高,狂犬病的发病的可能就越大。但是按照世卫组织的说法,I类接触照理应该不会转染狂犬病,也许还存在没有意识到的传播途径吧。)

孙江表示,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去执行,非法制售狗肉现象可以得到遏制。他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生猪屠宰条例、犬产地检疫规程、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对非法制售狗肉行为进行处罚、加以整治规范甚至取缔。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安翔指出,为保证食品安全,我国动物制品必须有可追溯体系,在养殖、加工等环节必须有齐全的记录。“正是因为我国现存的屠宰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内容不够全面、职责不够清晰、主体不够严谨等缺憾,导致目前野蛮屠宰和杀戮动物的事件层出不穷。”他呼吁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消除动物食品安全隐患。

有关动物福利的链接:http://baike.baidu.com/view/16069.htm?fr=aladdin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是指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科学证明,如果动物健康、感觉舒适、营养充足、安全、能够自由表达天性并且不受痛苦、恐惧和压力威胁,则满足动物福利的要求。而高水平动物福利则更需要疾病免疫和兽医治疗,适宜的居所、管理、营养、人道对待和人道屠宰。动物福利尤指动物的生存状况;而动物所受的对待则有其他术语加以描述,例如动物照料,饲养管理和人道处置。”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1

动物福利里可没说过不能对动物进行屠宰哦,问题是你怎么宰.

至于狗粉和他们的狗吃动物,不知道具体是指哪件事,是纵狗行凶攻击流浪猫还是指别的什么.如果是纵狗行凶的话,那狗主人确实属于狗粪,而不是狗粉.

这个是农业部制定的<犬产地检疫规程>,狗粉们截狗贩子也就是依据根据这个规程来斗争的(至于攻击食客的是狗粪还是玉林狗贩雇的演员这就不知道了,但从攻击的那一刻开始他就不是狗粉了),诸位觉得狗贩子有多大可能按照这个规程走下来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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