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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亡国之音 -- 种植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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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让别人选择实际上是放弃主动

关于皇汉思想,还麻烦你仔细看一下我的原文。我说的是“这种思想和真正的“皇汉”还有距离,但我觉得也属于应该注意的倾向。”说白了,就是大汉族主义倾向而已。

民族融合应该是平等的,对双方的民族习俗共同进行的筛选和扬弃过程。扬弃的标准是是否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而不是一定要以某个民族为主甚至单方面的融入。最后融合的结果可能会是某个经济比较发达的民族习俗保留的比较多,但不代表占优势地位的民族就有权要求其他民族必须融入自身才能换得一张门票。

说到隔离和独立的关系,我认为不管初衷为何,隔离的结果都是让两个民族之间交往越来越少,感情越来越疏离,最后的结果一定是导向分离。你可以说你的隔离政策是为了防止恐怖主义或者别的什么正当理由,但只要施行了,最后都是促成独立。因为独立与否最终取决于人心所向。当一个民族和这个国家的所有其他民族都不再有任何往来,那又怎么会想要继续留在这个国家之内?

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威的还是看《民族区域自治法》。里面明文说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法中每一项自治机关的权力规定前面都有“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在你提到的最关键三项:“立法权利”,“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以及“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每一项都需要“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民族自治区不是国中之国,只是为了适应一些地区民族聚居的情况而设定的变通之计。具体到执行上,可以是优惠甚至纵容,也可以只是为了适应现实的技术手段。过去很多不恰当的优惠政策是需要调整甚至废除。但只要有民族聚居的情况,在统一国家的控制下的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就有其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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