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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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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检察官做辩护人,说被告无罪?!有可能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上是新刑诉法的规定。

旧刑诉法规定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无论新旧刑诉法都明确,检察院如发现被告人无罪或罪行极其轻微可以不起诉的,应该退回侦查或者出不起诉决定书。你所讲的,检察官当庭帮被告人说他无罪这个情况根本不可能存在。对行内人而言,这是一个常识。看来你被“司法界的朋友”忽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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