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应该争取一个怎样的言论自由 -- ifever
买卖和购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企图牟利的经营性行为,后者是个人消费。不然法律上也用不着特地分成两个词来各自形容。
而且就算李天一自己买的仿真枪,也够不上定罪的。既然你要法院的司法解释,那就给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002/t20100210_1069.htm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不以火药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才够入罪!
这个耳光不知道响不响。
还什么“谁送的,“送”不算买卖,算运输行不行?”。运输要有起点和目的地才算运输。李天一如果不被警察抓的话转一圈就回家了。这算哪门子运输?如果不是特别贵重或者特别笨重的东西,哪有一次只运输一件的道理?出门带帽子不会戴两顶,但运输帽子可没有一顶一顶运的。你这纯属胡搅蛮缠。法律上把制造,运输,买卖放在一起定罪是因为这都属于经营性行为。对运输而言,要么是以枪支牟利,要么是恶性犯罪的准备活动,所以才严厉处理。像李天一这样在自家车上带一把仿真枪出去晃一圈又回家属于某个二货的装13行为,跟经营性的非法运输枪支在社会危害性上完全不能同日而语。这也叫“运输枪支”的话那什么叫罗织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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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你所谓引用有关,结果没引用的一段和你结论反悖 迷途笨狼 字401 2013-03-02 12:27:22
🙂自己打脸吧 ifever 字1336 2013-03-01 13:27:56
🙂难道李衙内没买卖枪支?那是谁买的?它爹? 迷途笨狼 字1735 2013-03-02 09:53:04
🙂继续嘴硬的结果就是继续被打脸
🙂你很有过去讼师的潜质,不过仅仅是潜质而已 迷途笨狼 字1696 2013-03-02 12:31:02
🙂实在没兴趣继续打脸了 ifever 字331 2013-03-02 20:33:28
🙂转进了,继续为读者说相声多好 迷途笨狼 字729 2013-03-03 04:20:41
🙂除了军衔你就不知道别的了 ifever 字553 2013-02-28 14:18:52